簡介
根據《中共蘭州市委辦公廳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蘭州市紅古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蘭辦發〔2010〕45號和《中共蘭州市紅古區委蘭州市紅古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紅古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區委發〔2010〕23號)精神,設立蘭州市紅古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的職責
1.將原區人事局、原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將區民政局承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職責劃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人力資源開發職責,加快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健全和完善人才支撐體系,建立和健全符合紅古實際的高層次人才及領軍人才的培養、選拔、管理機制和制度。
2.加強統籌全區機關、事業、企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
3.加強統籌全區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4.加強統籌全區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5.加強統籌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管理職責,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6.加強促進全區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充分就業。
7.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起草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規範性檔案,擬訂相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二)擬訂本區人力資源市場和人力資源流動發展規劃,規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市場和流動調配工作;負責人才開發和管理工作。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措施;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加強職業中介機構管理和勞務經紀人隊伍建設。
(四)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和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措施;擬訂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完善職(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
(五)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開展全區城鄉社會保險工作;擬訂本區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責任。
(六)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