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蘭州市委辦公廳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蘭州市紅古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蘭辦發〔2010〕45號)和《中共蘭州市紅古區委蘭州市紅古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紅古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區委發〔2010〕23號)精神,設立蘭州市紅古區民政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出的職責
將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職責劃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三)劃入的職責
將區老幹部工作局的老齡工作職責劃入區民政局。
(四)增加的職責
1、增加負責城鄉居民大病醫療救助和臨時性救助的職責。
2、增加負責社會慈善、社會捐贈、民眾互助等社會扶助活動的職責,推進慈善事業的發展。
3、增加負責協調處理復員退伍軍人有關事項的職責。
4、增加負責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及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有關工作的職責。
(五)加強的職責
1、加強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職責。
2、加強農村“五保”供養、城鄉居民醫療救助、臨時生活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的職責。
3、加強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民政工作的地方規範性檔案和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二)負責全區社團組織的審批、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工作;依照國家法規、政策,規範和監督社團組織的活動,查處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擅自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負責全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工作;依照國家法規、政策,規範和監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查處其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負責全區雙擁創建工作計畫、規劃、方案的擬定及落實;協調組織軍地共建活動;協調軍地關係、處理軍地矛盾和糾紛,維護軍人、軍屬和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負責雙擁模範城創建活動的組織和雙擁模範鄉(鎮)的考核、驗收工作。
(五)負責全區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審核報批革命烈士和有關人員傷殘等級;組織、指導全區擁軍優屬、擁軍支前等活動。
(六)負責全區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和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開發和使用工作。負責協調處理復退軍人問題。
(七)負責全區救災救濟工作,核查並報告災情,擬訂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負責組織、指導開展生產自救和救災捐助活動。
(八)負責全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城鄉居民大病醫療救助、臨時生活救助以及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的實施和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救助活動,指導五保供養服務設施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城鄉居民大病醫療救助、臨時生活救助以及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的實施和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救助活動,指導五保供養服務設施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區基層政權建設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依法開展村(居)民自治工作,推動城鄉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社區建設和城市基層社會管理工作,制定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協調並督促落實。
(十)負責全區行政區劃工作和地名管理工作及區內鄉鎮(街道)級行政區域界限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全區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承辦婚介機構的審查上報和管理;指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二)負責全區兒童收養登記管理、救助保護以及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指導轄區範圍內的殯葬管理工作,推行殯葬改革;依法管理殯儀活動和殯葬用品的生產、銷售和公益性公墓的管理。
(十四)負責管理國家、省、市和區撥民政事業經費;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
(十五)負責社會福利彩票的管理和銷售工作;管理全區福利資金並監督使用;承辦全區福利資金救助項目的評審工作。
(十六)負責社會慈善、社會捐贈、民眾互助等社會扶助活動,推進全區慈善事業的發展。
(十七)負責全區老齡工作規劃、方案的擬訂;區老齡委各成員單位工作的聯繫協調;老年優待證辦理、高齡津貼發放;督促檢查區老齡委決定事項的落實等其他日常事務。
(十八)承辦區委、區政府和市民政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民政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二)優待撫恤及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
(三)救災救濟辦公室
(四)基層政權及社會事務辦公室
(五)社會福利及慈善事業促進辦公室
四、代管機構蘭州市紅古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科級)
主要職責:負責對全區雙擁工作和雙擁創建活動進行組織、協調、督促、指導;擬訂全區雙擁工作計畫、規劃和方案;承辦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事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