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政務大廳行政審批專用章管理制度
一、為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根據《蘭州市政務大廳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審批專用章,是指進駐政務大廳的各部門在完成審批工作後所使用的公章。
三、
四、各類審批事項的完成以加蓋審批專用章為法定完結。審批完成時間是否符合承諾時限要求,以審批專用章的加蓋時間為準。
五、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實行單位領導負責制,由各部門派駐政務大廳的首席代表負責日常管理。
六、各視窗單位審批專用章的啟用、變更、註銷,須經市政務大廳管理辦公室確認,並核准備案。
七、對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市政務大廳管理辦公室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