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辦法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培養合格人才,加強教學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樹立良好的學風,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制定本辦法。

基本信息

檔案全文

總 則

第二條 本科專業學制為四至五年。學校實行彈性學制,允許學生分階段完成學業。累計修業時間不超出六年,具有學籍時間不超過八年。

第三條 學校實行學分制,以學分作為計算學生學業進程的基本單位。

第四條 學校實行主副修制和雙學位制,鼓勵學有餘力的學生攻讀副修專業和雙學位。

第一部分 入學與註冊

第五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須持蘭州大學錄取通知書,按學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報到的新生,應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對未經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新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在學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後20天之內仍未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新生入學後3個月內,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錄取的新生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即取得學籍。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經查實即取消學籍。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七條 新生入學時必須由蘭州大學校醫院進行體檢,發現患有傳染性疾病及其他經校醫院診斷證明在短期內可以治癒的疾病,需回家休養治療的,由本人申請,經學校批准,可保留入學資格1年,並回家治療。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須在下一學年新生入校前,持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向學校申請復學,經校醫院複查合格後辦理復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請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部分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八條 學生必須參加教學計畫規定課程的修讀與考核。考核成績、學分以及學分績一併記入學生成績表,歸入本人檔案。

第九條 考核分為考試、考查兩種。考試方式分閉卷筆試、開卷筆試、口試等,並可採用計算機及網路技術等現代教育技術手段進行考試。考查主要是對學生在各教學環節中學習情況的綜合評價。具體採用何種考核方式,由任課教師提出,開課學院根據專業、年級以及課程的性質、特點決定。除體育課、實驗課、社會調查、實習和畢業論文外,若一學期開設課程不超過5門,則每門課程都要進行考試;若開設課程多於5門,則考試門數不得少於5門。考試門數的計算不包括學生任選的其它年級和專業的課程。

第十條 考試課程成績採用百分制計分,考查課程一般採用五級分制(即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記分。百分製成績均按整數記載。

百分制、五級分制對照表:

百分制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
五級分制 及格 不及格

第十一條 為了區分學生學習成績的優劣,更好地評價學生修讀課程的數量和質量,實行學分績點制。每門課程的“學分績”等於“該課程的學分數”乘以“該課程的績點”。學生學期或學年所修各門課程的“總學分績”,等於該學期或該學年教學計畫內全部考核課程學分績之和。“平均學分績”等於“總學分績”除以“總學分”。

“百分制分數”與“績點”的對應表:

分數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
績點 5.0~4.0 3.9~3.0 2.9~2.0 1.9~1.0 0

“五級分制”與“百分制”、“績點”的對應表:

五級分制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 95 85 75 65 50
績點 4.5 3.5 2.5 1.5 0

“學分績點”計算方法如下:

課程的學分績點 = 該課程的績點 × 該課程的學分數

平均學分績點 =總學分績/總學分

第十二條 學生按照教學計畫修完某門課程,考核及格,即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

第十三條 考試課程評分以期末考試成績為主,可適當參考平時成績。平時成績占該課程成績的比例由開課學院確定,一般不高於30%。期末考試試題,由主講教師命題或學院統一命題,按教學大綱要求出A、B兩套試卷。一套試卷用於考試,另一套用於補考。在教學過程中,教師應對學生平時測驗成績等學習情況認真記載,以供期末總評成績時參考。

第十四條 考查成績依據學生平時聽課,完成實驗、實習、調查、課堂討論、作業、論文等情況以及平時測驗成績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五條 畢業論文(畢業設計)以及單獨進行考核的學年論文(設計)、實習或社會調查報告的成績,按五級分制評定,同時附簡要評語。優秀畢業論文(畢業設計)的評定必須通過公開形式的畢業論文(畢業設計)答辯,由學科(或專業)畢業論文(畢業設計)評議組確定。評定學生集體完成的畢業論文,以個人承擔部分或發揮作用的大小作為評定成績的根據。

第十六條 政治理論課、德育課、體育、生產勞動、軍事訓練與軍事理論都是必修科目。德育課的考核採取對課程基本知識的考核與考察學生平時思想品德表現相結合的原則。

對因身體原因不能上正常體育課者,經校醫院證明且所在學院和體育教研部批准,可轉修保健體育課,其體育課成績須註明為“保健體育課”。

生產勞動考核應根據學生出勤、勞動表現及勞動效果等,由勞動指導人員及班主任評定,採用合格與不合格記載。

軍事訓練與軍事理論課考核成績,應根據軍事訓練考核和軍事理論課成績綜合評定。

第十七條 大學英語實行分級教學,學生在學期間應修滿必修或選修共16學分的外語課程。

學生可直接報名參加由學校組織的全國大學外語四級和六級考試,次數不限。

第十八條 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定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及學分由我校審核後予以承認。

第十九條 選課後在規定時間內未辦理退選手續而不參加課程學習和考核者,該課程成績記為零分。

凡擅自缺考或違反考試紀律者,該課程成績記“0”分一次。

第三部分 休學和復學

第二十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因病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正常學習或需暫停學業者,可申請休學,學校保留其學籍。

第二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休學:

(一)學生因傷、病經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超過六周者;

(二)因特殊原因需請假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應予休學;

(三)其他特殊原因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第二十二條 學生休學須向所在學院提交書面申請(因傷、病休學者須附校醫院診斷證明), 由所在學院同意後報學校審批。休學學生必須辦理休學手續離校,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

第二十三條 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二十四條 學生休學時間以一年為單位, 學生修業和休學年限累計不能超過其具有學籍的年限即八年(應徵入伍除外)。休學時間不計入在校學習年限。每次休學起止日期以學校發文為準。

第二十五條 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其戶口不變更。學校收回其學生證、醫療證、借書證等。在休學期間,學校不承擔醫療費用。學校不對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第二十六條 休學者復學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應於學期前向所在學院提交復學申請。

(二)因傷、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縣級以上醫院出具診斷書,證明已恢復健康,可以正常學習,經學院同意學校審批,方可復學。

(三)在休學期間因觸犯法律或因患病導致體檢不合格者,不予復學,作退學處理。

(四)因其他原因休學的學生復學時,需提供休學期間主要活動情況報告,並附有關證明材料。

(五)學生復學時,按照其課程修讀情況編入相應年級學習,學費按照所在年級標準繳納。休學期滿未按時辦理復學手續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期間,如要報考其他高校,須先到校辦理取消入學資格或取消學籍手續,否則,不予辦理戶口關係等其它相關手續。

第四部分 轉 學

第二十八條 學生一般應在本校完成學業。如因患病或特殊困難無法在本校繼續學習需要轉學者,可以由本人申請,經學校批准後予以轉學。

第二十九條 學生轉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 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生家長簽署同意意見,經學生所在學院研究同意,由校主管領導審批,經同意後向轉入學校發函聯繫。轉入甘肅省內其它院校者,徵得對方同意後報甘肅省教育廳審批;跨省區轉學者,由我校發函徵得擬轉入學校同意後報甘肅省教育廳審批,經同意後由甘肅省教育廳發函向擬轉入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聯繫,徵得同意後方可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

(二)學生轉學的手續.一般應在擬轉入學期開學前辦理。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轉學: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畢業年級者;

(五)應作退學處理者;

(六)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者;

(七)無正當理由者。

第五部分 補考、重修與緩考

第三十一條 課程考核不及格者,須參加補考,補考成績據實記載;計算學分績時按合格計算。補考一般安排在開學後兩周內。

第三十二條 補考不及格者須向所在學院提出重修申請,報教務處核准註冊。

重修人數較多的公共基礎課(如公共外語、高等數學、普通物理學、信息技術基礎、體育等),可組織重修學生單獨編班進行授課,隨下一年級考核。

第三十三條 重修課程遇到時間衝突等原因,學生可申請自修,得到任課教師同意後由學生所在學院批准,屆時參加考核。

下列課程重修時不得申請自修:政治理論課、思想品德課、軍事理論課、體育課、實驗課、勞動課等必修課程;調查、實習、學年論文、畢業論文(畢業設計)、軍事訓練等必修的教學環節;因違紀、作弊、無故缺考或缺課1/3以上必須重修的課程。

第三十四條 學生要按時參加教學計畫和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活動。除重修課程經學院批准自修者外,學生上課、實習、軍訓等應實行考勤。無論何種原因,一學期缺課達到一門課程的1/3學時者,不得參加考核,該門課程必須重修,並不得申請自修。

第三十五條 申請重修的學生,在開課學期開學第一周到所在學院領取重修申請表,辦理重修註冊手續。重修學生名單經所在學院匯總後,一份報開課學院,一份報教務處,未經註冊者考試成績無效。開課學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學生重修。

第三十六條 優秀學生修完高年級的課程,可向學院申請隨高年級參加考試,由主管教學工作的學院領導審批,報教務處備案。考核合格者,承認其成績和學分,計入學生成績表;考核不合格,不作記載。

第三十七條 學生確因病不能參加考試,須持醫院相關證明,經所在學院主管教學領導批准,允許緩考;因事一般不準緩考;緩考課程隨補考進行,成績據實記載。

第三十八條 學生無故曠考,成績表中註明“曠考”,不準參加正常補考,按重修的規定辦理,不得自

修。

第六部分 試讀與退學

第三十九條 按照教學計畫和教學進程,未完成學分達20學分以上者(經補考後,下同),轉入下一年級試讀,試讀期為一年。

第四十條 試讀期滿,未完成學分控制在20學分以下者,可解除試讀。未達到要求者予以退學。

第四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只允許試讀一次。

第四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退學處理:

(一)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教學活動;

(二)達到試讀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申請;

(三)經過試讀未達到要求;

(四)在學校規定的在校最長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

(五)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但拒繳學費;

(六)經學校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

(七)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

(八)本人申請退學。

第四十三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無法送達的在校內公告。

學生如對退學處理有異議,可在接到學校退學決定書後10日內,向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程式參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 此類退學,對學生不是一種處分。

第四十五條 學生退學後的有關事項,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學生須按學校規定時間辦理退學手續,其戶口退回戶籍所在地;

(二)退學學生辦理退學手續後學校發給退學證明,其中學滿一學年者,發給肄業證書;未申領肄業證書者,離校後不再補發。無故不辦理退學手續者,學校註銷其學籍,不再出具任何證明。

第七部分 畢業與結業

第四十六條 凡有學籍的學生,在規定的年限內,修完教學計畫所規定的內容,修滿總學分,並繳清學費者,經學校審核,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的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同時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四十七條 在規定年限內,修完所在專業教學計畫所規定的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者,或學制期滿不願延長學習年限者,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八條 結業的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允許在結業後自修不合格課程,經考核合格達到畢業要求者,準予換髮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可授予學士學位。畢業證書和學士學位證書中的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四十九條 學生在校修業超過學校學制年限規定(不含休學時間)而不能畢業者,自延長期起,學費按照原標準的150%繳納,不能享受減免學費的政策,取消優秀畢業生、獎學金等榮譽的評選資格。

第五十條 凡提前修完教學計畫所規定的內容並修滿所規定的總學分者,可申請提前畢業和提前報考研究生。擬提前畢業的學生,須於畢業當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周內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經學院核准,報教務處審批。獲準提前畢業的學生,編入高一年級,列入就業計畫。

凡批准提前畢業的學生學籍列入畢業年級,屆時達不到畢業條件者,按結業處理。

第五十一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不能補發,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部分 學位授予

第五十二條 凡取得畢業證書,其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成績表明已經較好地掌握了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並具有從事科學研究或擔負專業技術工作初步能力的本科畢業生,可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學士學位。

(一)在校學習期間,曾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二)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成績不符合要求;

(三)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決定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有重大發明創造,獲得省、部級二等獎以上級別的各類學術性獎項,不受第五十三條的限制。

第五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為社會作出特殊貢獻如見義勇為等而受到地(市)或更高級別政府部門的嘉獎、表彰,不受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限制。

第五十六條 第一語言非漢語的少數民族學生、體育特招生和藝術類學生,可不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但必須通過學校英語教學過程考試。

第九部分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5年9月1日施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