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最高蘇維埃於1969年7月11日通過,1969年11月1日起施行。該立法綱要是各加盟共和國制定勞動改造法典的立法基礎。包括5章,49條。各章分別對勞動改造立法的任務,執行剝奪自由、流放、放逐和不剝奪自由的勞動改造等刑罰的一般規定,執行剝奪自由刑罰的程式和條件,流放、放逐、不剝奪自由的勞動改造等刑罰的程式和條件,免予服刑的理由,以及對從剝奪自由的場所釋放的人的幫助和對他們的監督等作了規定。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於1973及1977年,曾數次發布法令,對《勞動改造立法納要》進行補充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