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蘇暉,1962年4月10日出生於昆明市,大學文化,系昆明市國土資源局原副局長,落馬前兼任呈貢新城管委會副主任一職。
人物事件
2010年3月23日,蘇暉因犯受賄罪,在昆明市盤龍區法院受審,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下達後,蘇暉被開除黨籍並免職。
4年後,因為一家公司的土地違法退儲問題,蘇暉又再次被牽扯。2014年3月27日,通海縣檢察院決定對蘇暉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4年7月1日被通海縣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7月18日蘇暉被通海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2015年4月14日,通海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蘇暉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數罪併罰總和刑期16年零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涉案款125.5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判決後,蘇暉不服,向玉溪市中院提出抗訴。蘇暉在抗訴理由中認為,原判認定其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成立屬於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涉案土地的退儲和變更使用性質都是按照程式操作的,土地出讓也進行了評估,即使評估有錯,程式中出現問題也不是其一個人能決定的,不應當由其承擔後果。對於受賄方面,蘇暉也矢口否認,認為行賄人的證言是無中生有,行賄款項的來源與去向不明,請求二審撤銷原判,宣告其無罪。
辯護律師認為,蘇暉不知退儲會給國家造成損失,其沒有實施濫用職權的行為,即使造成損失也與蘇暉無關。辯護律師還稱,土地退儲是經領導指示集體決策的,當時並沒有規定工業用地必須強制採用招拍掛的方式,不應當由蘇暉承擔責任。
2015年7月3日,玉溪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最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