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時間
(1998年11月26日蘇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制定1998年12月29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1999年3月1日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監督,明確任期內的經濟責任,客觀公正地評價其業績,保障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縣級市、區及其主管部門任命、聘任或者選舉產生的國有企業以及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經濟責任,是指企業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間對本企業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應負的責任和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審計機關是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的主管部門,負責離任審計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必須進行離任審計。未經離任審計的,不得晉升或者轉任其他職務。離任審計的結果,應當作為考核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工作業績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審計管轄
第六條 離任審計,由下列審計組織實施:?
(一)市、縣級市、區審計機關;?
(二)經同級審計機關認可的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以下簡稱內審機構);?
(三)依法成立的社會審計組織。?
第七條 市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由市審計機關負責組織實施。縣級市、區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由縣級市、區審計機關負責組織實施。?
第八條 市、縣級市、區主管部門任命、聘任或者選舉產生的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由審計機關認可的內審機構負責實施。?
第九條 審計機關和內審機構負責的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可以由審計機關或者主管部門委託社會審計組織進行審計。?
第十條 市、縣級市、區政府指定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由審計機關負責實施。審計機關可以對同級主管部門管轄的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直接進行審計。?
第三章 審計內容和審計程式
第十一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內容包括:?
(一)企業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情況;?
(二)企業主要經營指標完成情況;?
(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四)企業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五)投資決策及其效果情況;?
(六)其他應當審計的事項。?
第十二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因辭職、辭聘、退休、職務變動等原因離任的,必須先審計,後離任。企業法定代表人因解聘、免職、撤職等原因離任的,可以先離任,後審計。先離任、後審計的,必須在離任決定提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審計。?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負責的離任審計,由同級幹部管理部門書面通知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項。內審機構負責的離任審計,由同級幹部管理部門書面通知內審機構辦理審計事項。前兩款規定的書面通知,屬於先審計、後離任的,應當在離任前發出;屬於先離任、後審計的,應當在離任後七日內發出。內審機構實施的離任審計和主管部門委託社會審計組織實施的離任審計,應當將審計通知書、委託書抄送審計機關。?
第十四條 審計組織應當依法成立審計組,並必須在實施離任審計三日前將審計通知書或者委託協定書副本送達被審計企業和離任人。審計通知書應當載明審計內容、審計組人員、離任審計的起止時間、對被審計企業和離任人的要求等。?
第十五條 審計組實施離任審計,被審計企業、離任人和相關人員應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下列資料:?
(一)經濟考核指標、契約、協定、章程;?
(二)離任人的述職報告;?
(三)財產清查及債權、債務清理的有關資料;?
(四)財務會計資料;?
(五)企業自查報告;?
(六)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 審計組在實施離任審計時,應當聽取被審計企業工會和職工代表的意見?
第十七條 審計組在實施審計後,應當提出審計報告,並徵求被審計企業和離任人的意見。審計報告應當對離任人任職期內的經濟責任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被審計企業和離任人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或者審計組織,逾期未送交的,視同無異議。?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和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審定審計報告,在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企業和離任人。社會審計組織應當及時審定審計報告,在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審計查證報告送達委託人。委託人對社會審計組織在審計中發現的重大經濟問題應當進行覆核。?
第十九條 離任人對其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審計機關和主管部門對出具的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所列事實的真實性負責;社會審計組織對出具的審計查證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根據審計組提交的審計報告或者社會審計組織提交的審計查證報告出具的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在送達被審計企業和離任人的同時,應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幹部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根據內審機構的審計報告或者社會審計組織出具的審計查證報告而出具的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在送達被審計企業和離任人的同時,應當抄送審計機關。?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被審計企業和離任人必須執行。如有異議,可以自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審計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被審計企業和離任人對主管部門出具的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請同級審計機關覆核,並作出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離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計機關移交有權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有關人員弄虛作假,虛報經營業績的;?
(二)侵占企業財物的;?
(三)將企業資金借貸他人,並牟取私利的;?
(四)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並牟取私利的;?
(五)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的;?
(六)違反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第二十三條 幹部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由審計機關提請有權部門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和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具虛假審計意見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審計機關責令其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有權部門應當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社會審計組織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具虛假審計查證報告的,由審計機關責令其改正,給予通報批評,並由有權部門給予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暫停其經營業務或者予以撤銷。?
第二十五條 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漏秘密,由審計組織給予行政處分。註冊會計師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具不實審計報告的,由審計機關提請有權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其執行業務,或者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審計人員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對實行公司制的國有企業經理,經董事會決定,參照本條例進行離任審計。集體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