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區農貿市場價格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蘇州市人民政府通知

蘇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區農貿市場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府規字〔2010〕1號
吳中、相城、平江、滄浪、金閶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蘇州市區農貿市場價格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蘇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八日
蘇州市區農貿市場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農貿市場價格管理,充分體現農貿市場的公益性特點,維護農貿市場價格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農貿市場,是指由市場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場內經營者集中進行農副產品交易的固定場所,是具有較強公益性的城鎮公共配套設施。
第三條 農貿市場價格管理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規定,針對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在主辦農貿市場、從事農副產品交易過程中的攤位租金、服務性收費、商品明碼標價、企業內部價格管理、行業價格自律等涉及價格的市場行為所進行的監督管理活動。
第四條 在吳中、相城、平江、滄浪、金閶和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範圍內從事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章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職責

第五條 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市場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加強轄區內農貿市場的行政監督管理。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農貿市場價格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實施農貿市場價格調控和價格行為的監管,並對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執行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的情況進行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第六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農貿市場公益性的特點,加強對市場攤位租金的監管,實行攤位租金備案制度,以保持攤位租金的相對穩定。
第七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農貿市場收費行為的監管,市場經營管理者除向經營者收取攤位租金外,收取其它代收代繳費用時,不得加價收費。收取其它服務性費用,必須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指導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貫徹落實好涉及農貿市場的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價格干預措施、價格緊急措施以及其它法定價格措施。
第九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有關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結合市場實際,規定農貿市場明碼標價的形式和方法,指導農貿市場做好明碼標價工作。
第十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做好農貿市場價格監測和價格信息的發布工作。充分利用農貿市場內的大型電子顯示屏,及時公布蘇州市區主要農副產品的批發價及市場參考價,以引導農貿市場經營者合理定價。

第三章 市場經營管理者責任

第十一條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是市場日常價格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協助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市場內的價格行為進行監管,承擔市場價格管理的義務和責任。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與場內經營者必須簽訂入場契約或租賃契約,明確雙方在價格管理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並依照契約對經營者的價格行為實施監管。
第十二條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要組織建立價格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市場各項價格管理工作的組織和協調。領導小組成員一般由市場開辦單位負責人、市場經理、物價員、經營者代表以及附近消費者代表組成,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學習政策法規,分析情況和市場行情,研究政府有關價格政策規定的實施辦法,協調價格管理的矛盾,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反映情況和建議。
第十三條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要建立健全市場內部價格管理制度,設定價格監督服務台,配備專(兼)職價格監督服務員,公布12358價格舉報投訴電話,並在市場價格管理領導小組的指導下,具體開展日常價格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要建立價格管理台帳制度,在價格管理活動中要明確專人做好蘇州市農貿市場價格管理活動記錄、蘇州市農貿市場公秤服務記錄、蘇州市農貿市場主要品種價格行情記錄等三本台帳。
第十五條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要認真落實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制度,根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組織開展好農貿市場內的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工作。
農貿市場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可採取大型電子顯示屏、區間價格顯示屏、標價卡(簽)、標價牌、標價表、收費公示表等多種標價公示方式。
第十六條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必須建立先行賠償制度,設立先行賠償基金,對場內經營者採取不正當價格行為造成消費者利益損害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向消費者先行賠償。
第十七條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發現本市場主副食品價格出現異常或明顯高於周邊農貿市場時,可根據市場實際和價格行情,依據契約約定對場內經營者採取必要的約束措施,以防止價格過度上漲。
第十八條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配合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做好價格宣傳、價格諮詢、價格誠信、價格監測、價格巡查、價格調研和價格信息服務等工作,提供工作所需的帳簿、單據、憑證、檔案、電子信息等資料,並保證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要利用農貿市場經營場所內的電子顯示屏、公示欄、廣告牌等,做好市場價格行情的公布工作,以及進行國家價格政策、法規的宣傳。
第十九條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應加強對場內經營者價格行為的監管,組織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市場價格巡查,對違反規定者,應及時加以糾正,並做好價格誠信檔案記錄。
第二十條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積極參加政府指導下的行業價格管理組織,結合市場實際,組織場內經營者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行業活動,倡導價格誠信,加強行業價格自律。
第二十一條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對場內的計量器具實行“四統一”管理(統一配置、統一管理、統一檢定、統一輪換),防止場內經營者通過短斤少兩的不正當價格行為損害消費者利益。
第二十二條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應按照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原則,在安排經營戶入場經營時,同類商品經營戶不得少於二個。同時,每個農貿市場必須預留一定區域用於自產自銷,以及引進本地農副產品生產基地直供和批發市場直接進場交易,鼓勵市場充分競爭,方便民眾購買優質價廉的農副產品。

第四章 場內經營者價格行為規範

第二十三條 農貿市場場內經營者進行農副產品交易,必須遵循公開、公平、自願、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農貿市場場內經營者必須按照價格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以及市場經營管理者的要求,做好明碼標價工作。
第二十五條 農貿市場場內經營者必須按照核定的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在指定區域亮證經營,不得在場外交易,禁止經營者擅自出租、出借和轉讓攤位,從中牟利。
第二十六條 農貿市場場內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欺行霸市,強買強賣,蓄意串通,聯合提價壓價,壟斷價格。
(二)採取以假亂真、以次充好、短斤缺兩等手段,變相提價。
(三)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四)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惡意囤積,哄抬價格。
(五)以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為目的,採取回扣、補貼、贈送等手段,低於自身生產經營成本(法律法規規定的除外),進行低價傾銷。
(六)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交易者實行價格歧視。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制定農貿市場價格管理考評標準,實行綜合考評制度。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對區價格主管部門、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實行逐級考評,對在價格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蘇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後執行。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