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區城鎮老年居民養老補貼暫行辦法

第一條 第四條 第十條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對無固定生活來源的城鎮老年居民提供社會養老資助,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本市市區(所稱“市區”是指平江區、滄浪區、金閶區、高新區,下同)城鎮戶籍的老年居民: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二)取得市區原城鎮居民戶籍滿20年,所稱“原城鎮居民”是指2003年4月30日本市戶籍制度改革前的戶籍性質;
(三)未享受按月領取社會養老保障待遇,所稱“社會養老保障待遇”,包括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待遇(養老金、離退休費、定期生活費)、供養直系親屬待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供養親屬撫恤金、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六十年代精減退職人員救濟補助費、征地保養金等。
(四)按規定參加市區居民醫療保險。
第三條 符合上述條件的市區戶籍城鎮老年居民,每月按150元的標準享受城鎮老年居民養老補貼。
第四條 城鎮老年居民養老補貼所需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分別承擔。
第五條 勞動保障部門是推動城鎮老年居民養老補貼工作的主要職能部門,應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狠抓措施落實工作;各區人民政府應做好本轄區城鎮老年居民養老補貼組織實施工作;市、區財政部門應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將城鎮老年居民養老補貼資金列入財政預算,並建立財政專戶,確保資金落實到位;民政部門負責城鎮老年居民是否享受民政相關待遇的審核工作;公安部門負責提供城鎮老年居民戶籍及戶籍變更情況;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老年居民養老補貼的業務經辦及發放工作,並做好對各街道、社區的業務指導工作。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人員,在規定的期限內,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和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審核並公示無異議的,報區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後,其城鎮老年居民養老補貼從批准次月起,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七條 因按月享受其它社會養老保障待遇而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條件的,從享受其它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當月起停發城鎮老年居民養老補貼。被判處拘役及以上刑罰期間或者勞動教養期間的,暫停發放城鎮老年居民養老補貼。
第八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與公安部門每年定期通過交換戶籍人口信息的辦法,建立城鎮老年居民養老補貼領取資格認證機制。對不符合享受城鎮老年居民養老補貼條件,騙取居民養老補貼的,由各區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退還。
第九條 根據國家、省規定,城鎮老年居民養老補貼不得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十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公安部門、財政部門、民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試行。各縣級市、工業園區、吳中區、相城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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