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概況
藍山縣人民檢察院成立於1955年8月3日,1968年9月17日,受“文化大革命”影響,縣檢察院被撤銷,1978年8月25日恢復重建,是年10月1日,開始擔負審查批准逮捕人犯和審查決定起訴、出庭公訴,及自偵案件的查處工作。院址設在藍山縣塔峰鎮環城路105號,今年7月即將搬入塔峰鎮三里村永連公路旁的新院辦公大樓。
藍山縣人民檢察院現有內設機構11個,分別為:辦公室、政工科、偵查監督科、公訴科、反貪污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監所檢察科、民事行政檢察科、控告申訴檢察科、檢察技術科、職務犯罪預防科,編制為47名;不占內設機構編制部門有林業檢察科,編制為3名。現任檢察長唐筱勇,全院實有在職人員39人,其中本科以上學歷占64%,研究生1人。
多年來,在縣委及上級檢察院的領導下,在縣人大的監督下,在縣政府、縣政協及社會各界的支持下,院黨組帶領全院幹警以“建一流班子、帶一流隊伍、創一流科室”為目標,以創“人民滿意檢察院”、“人民滿意檢察官”為動力,以人為本、以法為本,積極推行檢察改革。
團結一心,共同奮鬥,求真務實,開拓進取,各項工作都取得了突出成績。自藍山縣人民檢察院重建以來,共批准逮捕各類刑事犯罪分子5517人,提起公訴的案件共2829件3998人;查辦貪污賄賂案件319件340人;查處瀆職侵權犯罪案件112件145人。曾先後3次被評為全省檢察系統先進單位,14次被評為全市檢察系統先進單位。
雄關漫道真如鐵,而今邁步從頭越。我院將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檢察工作,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加強和改進檢察工作,以推進執法規範化建設為切入點,以強化法律監督能力建設為著力點,以提升隊伍素質、提高幹警業務工作水平為根本點,以開展落實“規範年”活動為抓手,在力度、質量、特色、效果上下功夫,全面推動檢察工作創新發展,為“十二五”規劃順利實施,建設和諧藍山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法治環境。
地址:藍山縣塔峰鎮環城路57號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安排機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負責檔案起草;管理秘書事務,負責編髮檢察簡報、檢察信息;負責人大代表的聯絡工作;負責領導同志批辦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機關公共秩序管理和機關日常值班工作;負責檢察統計、檔案管理、保密工作;負責技術裝備、交通通訊裝備、武器彈藥、服裝的計畫和管理;負責擬訂檢察機關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的財務(包括贓款贓物管理)、房地產、固定資產、環境、秩序的管理和辦案的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機關行政管理、保衛、綠化、愛國衛生、計畫生育及後勤服務等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對人大代表提案、意見和建議的答覆和解釋;承擔縣檢察機關執法大檢查情況的整理和對有關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的任務;承辦縣檢察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縣人民檢察院有關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
(二)政工科(法警隊):在縣委的領導下開展具有檢察特點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檢察隊伍建設和黨的建設;協助縣委對檢察幹部的考核、配備和考察工作,辦理有關上報任免手續;協助編制部門管理縣檢察院機構編制工作,承辦檢察機關工作人員表彰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檢察人員的考試錄用和調進人員的審查、呈報工作;負責對檢察人員進行考勤考核、任免、調配、獎勵;負責本院的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管理,人事檔案管理、檢察官和本院司法警察的初任、晉升審核、呈報工作;負責本院的宣傳教育等工作,起草乾部教育發展規劃。
保護由本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的犯罪現場;執行傳喚;參與搜查;執行拘傳;協助執行其他強制措施和追捕逃犯、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維護來訪場所的秩序和安全;參與執行死刑臨場監督活動;執行檢察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警隊與政工科合署辦公。
(三)偵查監督科:承辦應當由本院辦理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案件;負責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等工作;負責掌握、分析社會治安動態情況;負責對審查批捕、決定逮捕案件中有關疑難問題的請示工作。
(四)公訴科:承辦應當由縣人民檢察院負責的審查起訴、抗訴案件;負責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工作和對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工作;負責對公訴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工作。
(五)反貪污賄賂局 :負責偵查由縣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貧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負責市人民檢察院交辦的貪污賄賂案件的偵查;負責犯罪預防工作,研究分析全縣貪污賄賂等犯罪的負責擬訂檢察機關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的財務(包括贓款贓物管理)、房地產、固定資產、環境、秩序的管理和辦案的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機關行政管理、保衛、綠化、愛國衛生、計畫生育及後勤服務等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對人大代表提案、意見和建議的答覆和解釋;承擔縣檢察機關執法大檢查情況的整理和對有關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的任務;承辦縣檢察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縣人民檢察院有關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
(六)瀆職犯罪偵查局:負責偵查由縣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負責市人民檢察院交辦的瀆職犯罪案件的偵查;負責瀆職、侵權犯罪的預防工作,研究分析全縣瀆職、侵權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提出懲治對策;負責縣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檢察工作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請示。
(七)監所檢察所:負責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活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變更執行和縣監所管理大隊的活動是否合法以及對超期羈押的監督與指導;辦理由本院管轄的發生在監管場所的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及被監管人員重新犯罪的批捕、起訴、抗訴工作;辦理由本院管轄的發生在被監管人員中的起訴、抗訴和提請抗訴案件;查辦留所服刑罪犯不服人民法院複查駁回仍有錯誤可能的申訴案件;負責受理被監管人員的控告、申訴案件;負責本院監所檢察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工作。
(八)民事行政檢察科:負責對全縣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案件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對縣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或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對縣人民法院重新開庭審理的抗訴案件,出庭履行職務;研究分析全縣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工作對策;負責本院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的請示工作。
(九)控告申訴檢察科(加掛舉報中心、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牌子) :受理公民的報案、舉報、控告和刑事申訴;對舉報線索進行分流,對檢察機關管轄的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舉報線索進行初查: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依法查辦檢察機關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督促檢查有關部門查報結果;承辦檢察機關的刑事賠償事項:負責對本院刑事賠償工作中的疑難問題的請示工作。
(十)檢察技術科:承擔本院立案偵查案件的現場勘驗、檢驗鑑定、攝像、錄音工作;參與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現場勘驗:對公安移送審查批捕、審查起訴案件有關檢驗鑑定進行審查。
(十一)紀檢組(監察室):檢查本院內設機構在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規定中的問題;受理對本院的檢察人員違紀行為的控告、舉報:受理檢察人員不服從政紀處分的申訴;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檢察人員的違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