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2013年吧1月6日上午9點半,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號大法庭。在媒體記者一眾長槍短炮的等候下,李某某緩慢地走進法庭,她面色平靜,或者說是“木訥”,甚至沒有抬起頭來看一眼旁聽席上的家人,就站定在被告席上。自始至終留給大家一個背影。2013年1月1日凌晨,杭州蕭山友成機工公司廠區,李某某翻牆而入,進入自己平時工作的最為熟悉的倉庫,選了一堆紙板箱悄悄點燃。這場新年第一天的大火燒痛了整個杭州,三位年輕的消防戰士倒在火場裡,杭州“友成機工”損失600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李麗娟系杭州友成機工有限公司員工。去年12月,其因崗位被調整等原因對班長王銘等人產生怨憤,遂決定放火報復。
2013年1月1日凌晨,李麗娟事先購買打火機來到單位。為躲避公司大門監控,李麗娟從公司西南側翻牆進入,使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引燃包裝倉庫東側堆放的紙箱,確認點燃後迅速逃離。
庭審爭議
宣判很短,不過二十分鐘。10月15日庭辯中的焦點在判決書中一一得到回應。在10月15日那一天的庭辯中,辯護律師有三個主要觀點。一是,不能完全排除也許有其他人放火的可能性;二是,李某某主觀上對火災所造成的重大損害後果沒有預期,實際的損害後果出乎其本人意料之外;三是,李某某的放火行為與三名消防戰士的犧牲之間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法庭審理後認為:根據消防現場勘驗出具的“火災事故調查報告”顯示,北側倉庫第7號柱到第9號柱之間金屬鋼結構變形最嚴重(說明起火點和李某某的點火點是吻合的),另外,根據現場多個攝像頭攝錄下來的視頻中,有對起火的記錄,也有拍下李某某離開的身影,證據、證言相互印證,形成完成的證據鏈,所以法庭對事故現場可能有其他人放火的意見不予採納。
造成損失
律師當時在庭審時,也提出友成公司在消防防護上有所缺陷,消防在救火處置上,僅從救火的結果來看亦多有反覆,明明在“有效控制”之後偏偏又燃起奪命大火。“火災發生時值元旦低溫天氣,火場有1.2萬平方千米,現場氣候環境複雜”。“友成公司消防設施符合相關規定,並且在日常工作中已盡到安全職責”。“對李某某的縱火行為與損害結果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的意見不予採納”……
法院也再次確認這場大火的慘重損失:3位消防員犧牲,1人輕傷,2人輕微傷,過火面積1.2萬平方米,直接經濟損失6000萬。聽到這裡,旁聽席角落裡,李某某的家屬低下頭,把整個臉埋在前排的靠背上。
判決結果
隨著女法警的一聲:“全體起立”,法院對李某某案做出了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某因私利泄憤,放火工廠,致3名消防官兵死亡,3名消防員受傷,財產損失重大,後果極其嚴重,雖然歸案後認罪態度良好,但鑒於她的犯罪行為造成的巨大損失和人員傷亡,對律師要求從輕處罰的意見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條第1款,第57條第1款,李某某放火罪成立,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表示不抗訴
李某某被帶離法庭,木門在她身後重重關上,隔著門還能聽到漸漸遠去的腳步聲。李某某的辯護律師是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資深刑辯律師鄧繼祥,他說前天他就跟李某某溝通過,也構想過判決結果。如果是死刑,抗訴嗎?
沒想到,李某某的態度異常堅決,絕對不抗訴。她算得很清楚,縱然能保命,能獲判“死緩”,如果接下來認真服刑,估計也要在監獄裡待十七八年。“我現在49歲,出來就快70歲了,我覺得沒必要再拖累家裡人了”。判決後,審判長和律師也有過短暫的溝通,當聽說李某某的意思是不抗訴,審判長也有些許吃驚,對律師說,再勸勸她,抗訴是她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