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林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編制林業發展總體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組織、指導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和交流與合作;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二)組織、指導林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林業基礎設施建設、森林資源資產流轉;負責林區公路建設和維護工作;管理縣級林業事業費、林業基金、林業專項資金和縣級林業國有資產;承擔下屬林業基層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三)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造林綠化、全民義務植樹、生態公益林建設和效益補償工作;依法推動退耕還林工作,組織、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城市綠化建設;組織實施全縣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四)組織、協調、指導全縣林業產業發展;擬訂林業產業發展政策、規劃和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林業企業原材料基地建設、山區林業綜合開發和森林生態旅遊的開發、建設、管理工作。
(五)組織開展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審核、管理和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組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監督檢查林木、竹林憑證採伐、運輸和經營加工;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總體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林地徵用、占用的審核工作。
(六)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縣性、區域性濕地保護規劃,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承擔森林、陸生野生動植物和自然保護區以及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七)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和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的保護和開發利用;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植物新品種保護,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組織、協調、監督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進出口管理工作。
(八)承擔推進全縣林業改革和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工作;實施全縣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工作;承擔、指導、監督全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的林權流轉,指導、協調林權糾紛調處工作。
(九)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森林資源安全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森林防火、林業行政執法和林業重大違法案件查處等工作;指導、管理森林公安工作。
(十)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