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江西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協調有關部門制定貫徹落實人口與計畫生育綜合治理的具體辦法,並協調、指導、監督實施。
二、根據上級下達的人口控制目標,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有關部門對全縣人口計畫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估;負責人口與計畫生育統計工作;組織實施計畫生育抽樣調查,參與全縣人口統計數據的分析研究,對人口與計畫生育重大問題進行專題研究。
三、組織實施人口與計畫生育的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全縣計畫生育系統幹部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四、對全縣人口與計畫生育情況進行綜合性、前瞻性研究,發現問題,提出對策;協同有關部門制定計畫生育科學研究規劃並付諸實施。
五、負責全縣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綜合管理,指導計畫生育服務網路建設和業務工作,圍繞生育、節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務的規劃與規範,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優生優育工作。
六、協同縣財政局、發改委分配省、市和縣財政撥付的計畫生育事業經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經費,負責全縣計畫生育的藥具、物資的計畫分配、管理,對計畫生育技術和藥具的發放進行指導和監督。
七、負責指導、監督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使用、管理工作及本系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八、協助有關部門建立利益導向機制,做好計畫生育“三結合”工作,指導有關人口與計畫生育社會團體的工作。
九、負責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縣屬各行政、企事業單位和省、市駐縣單位的計畫生育業務工作。
十、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