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萊市人民政府禁火令

《蓬萊市人民政府禁火令》是蓬萊市頒布的一個地方性法規。

當前,全市森林防火已進入緊要期。為有效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據《森林防火條例》和《山東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特發此令。

一、從即日起至5月31日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林內或距林地邊緣500米範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1、燒荒、燒地堰、焚燒農作物廢棄物料等生產性用火;

2、墳頭燒紙或燒香、燃放煙花爆竹、吸菸、烤火、野炊等非生產性用火;

3、投放空中移動火源;

4、開山爆破等工程性用火;

5、其他易引發森林火災的行為。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防護林帶內的農田、道路焚燒農作物廢棄物料。

四、在森林內從事野營、登山、祭祀、廟會等活動的,應當遵守森林防火的有關規定,並服從森林經營者的防火安全要求。

五、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設施、設備。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情,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林業等有關部門報告。

違反以上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根據《森林防火條例》和《山東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調查認定起火原因的基礎上,要嚴格按照“四個一律”(對在林區野外違法、違規用火者,一律依法予以經濟處罰或按《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拘留;公職人員一律開除公職;在場不加制止的領導一律撤職;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災的,無論成災與否一律依法查辦)和“四不放過”(火災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的要求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此令自公布之日起實施,至五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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