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縣水務局

(四)擬定全縣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的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 (七)擬定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利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及多種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價格;監督和管理水利行業的國有資產。 (十)主管城鄉供水、農村人畜飲水及山區“五小”水利工程建設工程;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設工作。

蒙自縣水務局工作職責

(三)建立防洪減災、城鄉供水體系、環境保護、工程管理、水法規、投入保障等體系,統一調度、統一管理水資源,實行水務一體化管理(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全縣中長期供水計畫、水量分配方案及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供排水、防洪的論證工作;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發布全縣水資源公報、負責管理全縣水文工作。
(四)擬定全縣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的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
(五)按照國家水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並實施監督;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六)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鄉(鎮)間的水事糾紛。
(七)擬定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利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及多種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價格;監督和管理水利行業的國有資產。
(八)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工作;指江、河、湖及灘涂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庫、大壩安全監管。
(九)負責組織大中型水利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的編制報批工作;負責水利技術推廣;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
(十)主管城鄉供水、農村人畜飲水及山區“五小”水利工程建設工程;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設工作。
(十一)主管全縣水土保持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審批項目中涉及各部門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綜合防治並發布公告。
(十二)負責水利系統的科技、教育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外事工作、指導水利隊伍建設。
(十三)承擔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對江河湖庫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汛抗旱實施統一調度。
(十四)負責組織參與審查水務工程的規劃和實施計畫,工程招投標,建設施工及設計隊伍的選擇,工程的質量監督及竣工驗收等工作。
(十五)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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