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愛心協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四十條

機構簡介

一、葫蘆島市愛心協會簡介

葫蘆島市愛心協會創立於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是經葫蘆島市民政局批准註冊的公益性慈善組織。協會隸屬於葫蘆島市慈善總會領導,系一個組織建全、宗旨明確的社會團隊法人組織。
在人們奔小康的進程中,在人民民眾生活逐步富裕起來的同時,更渴望一個安定和諧友愛的社會環境。於是,中國聯通葫蘆島市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趙永安先生在聯通事業取得巨大成功的同時,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回報社會,他本著只有“愛”才是全人類共同信仰的理念,準確地把握了人們渴望真誠友愛這一時代脈搏,順應了這一社會心理需要,召集各界愛心人士,特別是吸收一批具有多年從事愛心事業的愛心志願者,發起成立葫蘆島市愛心協會,並被各界愛心人士推舉為葫蘆島市愛心協會會長。協會秘書處設在中國聯通葫蘆島市分公司集團客戶事業部。

二、主要發起者介紹

趙永安:
愛心協會會長、葫蘆島市慈善總會副會長、中國聯通葫蘆島市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趙永安同志長期致力於公益事業,心繫弱勢群體,將 “大愛無疆”的精神付諸實際,以慈行善、心繫民生。
王培軍:
名譽會長、盛京銀行葫蘆島分行行長
王偉波:
名譽會長、山東商會會長、中泰實業集團董事長
曹忠民:
愛心協會副會長、葫蘆島銀行興盛支行行長。
張俊:
愛心協會副會長、葫蘆島市工程機械培訓學校校長。
陳修省:
愛心協會副會長、山東商會秘書長、市收藏家協會會長。
王爽:
專職副會長,負責葫蘆島市愛心協會日常工作,主抓葫蘆島市愛心協會助學創業委員會。
王安遲
葫蘆島市愛心協會(百度搜尋)常務副會長、秘書長、中國聯通葫蘆島市分公司集團客戶行業總監。

三、愛心協會性質

公益性社會團體。

四、協會宗旨、業務範圍

1、本會的宗旨是發揚愛國主義和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通過開展各種有益於社會的活動,組織和動員各階層人士和海外客商獻愛心做好事,幫助社會上的不幸個人和困難群體,為穩定社會、振興葫蘆島市經濟做貢獻。
2、業務範圍 根據社會需要和協會自己的條件,開展扶貧、助學、助殘、賑災以及保護生態、愛鳥放生等活動;開展尊老愛幼、孝敬父母、尊師重教、互助友愛的宣傳活動。通過開展上述活動服務社會、造福人類。

五、協會 原則

公益性:保證協會以愛心公益為先的性質,不圖物質報酬。
開放性:接受社會的監督與質疑。
原則性:義工在保障本職工作和家庭生活基礎上參與活動。

協會章程

葫蘆島市愛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葫蘆島市愛心協會。Huludao City Association of love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根據中宣部頒發的《愛國主義教育實施綱領》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由中國聯通葫蘆島市分公司等企事業單位,以及各界愛心人士發起。組成人員:凡是有獻愛心的人員和單位,自願組成非營利性的公益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扶貧、幫困、獻愛心。本會的宗旨是發揚愛國主義和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通過開展各種有益於社會的活動,組織和動員各階層人士和海外客商獻愛心做好事,幫助社會上的不幸個人和困難群體,為穩定社會、振興葫蘆島市經濟做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葫蘆島市民政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葫蘆島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遼寧省葫蘆島市龍港區海星路16-18號(假日酒店院內隆鑫園C座2單元60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在憲法和法律允許範圍內,以愛國、愛民、扶貧幫困獻愛心、做好事為出發點開展工作,使人們在參加本會活動的同時受到愛國主義感染和德育的薰陶。
(二) 根據社會需要和協會自己的條件,開展扶貧、助學、助殘、賑災以及保護生態、愛鳥放生等活動;開展尊老愛幼、孝敬父母、尊師重教、互助友愛的宣傳活動。通過開展上述活動服務社會、造福人類。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人物和勞模先進人物都積極吸收參加。凡申請參加本會的人須填寫入會申請,並為社會做一件好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斯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況,經過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可由常務副會長或者秘書長擔任)。本團本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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