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醫療臨床用血,保障獻血者及用血者安全與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獻血、用血及採血、供血的行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依法實行無償獻血制度,堅持自願無償獻血為主、計畫無償獻血為輔的方針,逐步實現臨床用血全部來源於自願無償獻血。提倡18周歲至55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無償獻血。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無償獻血工作,設立獻血辦公室,制定獻血工作計畫,保證獻血工作經費,開展獻血的宣傳教育,統一規劃並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對無償獻血工作實行目標管理。?
第五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公民獻血和血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市獻血辦公室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
第六條 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文化、教育、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配合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開展獻血的宣傳教育工作。
新聞媒介應當定期免費義務開展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服務行業及社會各界有責任和義務宣傳無償獻血。
學校應當開展獻血知識教育,將獻血知識納入健康教育課程。
第七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協助同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開展獻血的宣傳、動員、表彰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工商聯、科協、私營個體業者協會等社會團體,應當協助做好獻血工作。
第二章 獻血管理
第八條 年度無償獻血計畫由市、縣(市、區)獻血辦公室統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後下達執行,並組織落實無償獻血工作目標考核。?
第九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獻血計畫,動員和組織本單位或本居住區的適齡健康公民參加獻血,保證年度獻血計畫的完成。?
第十條 鼓勵符合獻血條件的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率先獻血,鼓勵非公有制從業人員積極參加獻血。
第十一條 鼓勵公民按照血液成份獻血(捐獻血小板、造血幹細胞等)。?
現役軍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辦法組織獻血。?
第十二條 個人持身份證可以參加所在單位組織的獻血活動,也可以直接到中心血站及其設定的採血點或者流動采血車獻血,其獻血量可計入單位或地區的年度獻血計畫。?
無工作單位的個人,可以參加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組織的獻血活動,也可以直接到血站及其設定的採血點或者流動採血車獻血,其獻血量可計入其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年度獻血計畫。?
第十三條 在血源嚴重匱乏時,為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市獻血辦公室可以指定國家機關、企業和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獻血。被指定單位必須積極動員、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獻血,無條件完成獻血任務。?
第十四條 市獻血辦公室根據需要組織固定志願獻血者預備隊,負責將符合條件的志願者登記造冊,在庫存血液不足或者臨床急需用血時,組織預備隊人員自願獻血。?
第十五條 市獻血辦公室對獻血的公民發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製作的《無償獻血證》;對完成年度獻血計畫的單位發給市人民政府印製的《完成無償獻血任務證書》。獻血者所在單位可以按規定給予獻血者相應的誤餐、交通費補貼。《無償獻血證》、《完成無償獻血任務證書》不得偽造、塗改、出賣、轉讓和出借。?
第十六條 禁止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
禁止單位和個人僱傭他人獻血和冒名獻血。?
第三章 采供血管理
第十七條 市中心血站是全市集中採集、提供醫療臨床用血,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機構。?
第十八條 血站必須獲得省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血站執業許可證》,並嚴格按照核定的執業範圍從事采供血等業務活動。?
第十九條 血站必須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獻血者健康檢查標準》,對獻血者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檢查不合格的,不得採集血液。?
第二十條 血站對獻血者每次採血量為200至400毫升,鼓勵固定或多次獻血者每次獻血400毫升。兩次採集間隔期不少於6個月。?
第二十一條 血站應當合理設定採血點或配備使用採血車,便利獻血者就地就近參加獻血。?
血站在街道、廣場、公園或其他公共場所設定臨時採血點或停放採血車,依法採集血液時,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城管監察等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給予配合和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二十二條 血站採血時必須由具備採血資格的醫務人員嚴格按照採血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並使用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一次性採血器材。
血站採血後,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對採集的血液進行覆核檢測,未經覆核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和運輸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積極推廣成分輸血,血站對臨床科學用血應當提供指導。??
第四章 用血管理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制定用血計畫,由血站供血。?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執行衛生部《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設立由醫院領導、業務主管部門及相關科室負責人組成的臨床輸血委員會,負責臨床用血指導,開展臨床合理用血、科學用血的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到本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血站領取血液,並嚴格遵守血液儲存管理制度。?
二級以上醫療機構須設立輸血科(血庫),負責本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的儲備、發放及輸血技術指導。?
市中心血站應當組織專用車輛為不具備儲血條件的二級以下醫療機構運送急救用血。?
無基層血站的縣(市、區)應設立中心儲血庫(連山區、龍港區除外)負責本地區臨床用血的儲備、供應工作。?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醫療臨床用血進行核查,未經核查或者核查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不得用於醫療臨床。?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應當執行臨床輸血技術規範,積極推廣成分輸血和自身輸血,各級醫療機構臨床成分輸血比例應當達到衛生部門規定的要求,不得浪費和濫用血液。?
第二十七條 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須用於臨床,不得買賣。?
第二十八條 本市實行公民個人儲血、家庭互助、單位互助和社會援助相結合的用血制度。?
第二十九條 獻血者或其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未成年弟、妹)臨床用血時,持《無償獻血證》、身份證、戶口本或合法親屬關係證明及輸血證明(醫院病歷),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無償獻血者獻血量在400毫升以下的,自獻血之日起五年內無償使用血液,五年後無償使用獻血量等量的血液;400毫升以上的(含400毫升),本人終生無限量免費用血;?
(二)無償獻血者直系親屬,自獻血之日起3個月後臨床用血時,可免費使用與獻血者的獻血量相等的血液或血液成份。?
第三十條 本市實行公民臨床用血還血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制度。?
公民在臨床用血時,應交納保證金。其收繳標準為:使用全血的,按每百毫升全血200元交納;使用紅細胞製品的,按每單位紅細胞200元交納;使用其他血液成分的,免交保證金。?各醫療機構在公民臨床用血時,應當向用血者或其家屬告知保證金的交納及退還事項。?
市獻血辦公室負責保證金的收繳、審核及退還工作。?
第三十一條 公民臨床用血交納保證金後,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持相關證明到獻血辦公室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一)無償獻血者本人(持《無償獻血證》、身份證及輸血證明)。?
(二)無償獻血者直系親屬(持《無償獻血證》、身份證、戶口本或合法親屬關係證明及輸血證明)。?
(三)年齡超過55周歲,且所在單位完成本年度獻血計畫的(持《完成無償獻血任務證書》、身份證及輸血證明)。?
(四)繳納保證金後,用血者親屬履行還血義務,按其還血數量,等量返還保證金。?
(五)長期輸血治療的“血液病”患者,直系親屬按其用血量1/3履行還血義務後,返還保證金。?
第三十二條 保證金自收取之日起保管期限為一年。超過保管期限的不予返還,用於發展獻血事業。??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三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連續2年超額完成年度獻血計畫的單位;?
(二)個人獻血量1000毫升以上的獻血者;?
(三)在獻血宣傳、教育、組織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四)在醫療臨床用血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五)在獻血、採血、供血和用血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六)對獻血事業捐資或者做出特殊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十四條 對未完成上年度獻血計畫的單位,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當年不得評為文明單位,並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五條 冒用、借用、租用他人獻血證件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每例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l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採集血液的;?
(二)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
第三十八條 血站違反操作規程和制度採集血液,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獻血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采供血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向醫療機構提供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處理,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情節嚴重,造成由血液途徑傳播疾病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責令限期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於患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處理;給患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獻血、採血、用血監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外來暫住人員獻血和外地來本市就醫的公民需要醫療臨床用血的,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1日頒布的《葫蘆島市公民無償獻血暫行規定》(葫政發〔1998〕3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