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事件
董聲原系大慶市肇源縣路政管理所副所長。在任職期間,董聲於2012年年初至同年年底利用職務之便,對吉林省龍啟公司運輸化工產品的超載罐車不予處罰,並於2012年4月至同年11月期間分8次利用銀行轉賬方式收受該公司好處費人民幣14.4萬元。同年12月,董聲聽說有關部門正在調查車管所,怕受賄事情敗露,便乘車前去長春與該公司負責人張某見面,讓對方偽造一張欠他12萬元的欠條,以此來掩蓋受賄事實,並給對方退回4萬元。2013年春節前夕,董聲與該公司負責人在肇源縣一茶樓見面,董聲再次收受張某賄賂人民幣1萬元。至此,董聲總計受賄人民幣15.4萬元。後因他人舉報而案發。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董聲對犯罪事實無異議,但他認為在案發前已返還對方4萬元。另外,2013年春節前夕所接受對方1萬元系人情往來,不屬受賄。還有,他所收的錢部分用於購買禮物打點關係或給單位加油修車,故對指控的犯罪數額有異議 。
審判結果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董聲系國家工作人員,其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並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此案贓款已予以追繳,可酌情從輕處罰。對於被告人提出的關於收受部分錢款用於購買禮物送給其他車輛檢查組用來為對方車輛放行打點及給單位修車、加油,不應將該數額計入犯罪數額的辯解。
經查,各證人證言均證實,被告人董聲過節的送禮行為系正常的人情往來,收受其禮物的同事並非全部為張某車輛放過行,部分放行的同事也是在接到董聲電話稱該車輛是其親戚的情況下予以放行,並不知該車輛系張某所有。同時,被告人還稱利用收受的錢款對單位車輛進行維修及加油,但無證據予以證實,故該辯解不成立,法院不予採納。
對於被告人提出的關於將4萬元退還給張某,該4萬元不應計入犯罪數額的辯解,經查,其因聽說有關部門正在調查路政相關人員,內心感到害怕,為了掩飾犯罪而退還了張某4萬元,且偽造了借條和收條,其所有行為均是為了掩飾犯罪,故該4萬元應認定為受賄數額,該辯解不成立,故不予採納。對於被告人提出的關於2013年春節前夕收受張某1萬元屬於正常人情往來的辯解,經查,張某與被告人董聲並無過深人情關係,送如此較大數額的錢款有悖常理,且張某證言證實,其是為了繼續維持與被告人這種利用關係,故在2013年又給了其1萬元,因此,該辯解同樣不能成立。鑒於法院查清的上述犯罪事實,並根據量刑規範化標準,故對被告人作出判處有期徒刑10年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