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共和國憲法

葡萄牙共和國憲法是葡萄牙的憲政運動始於19世紀20年代初。1822年由一個選舉產生的議會制訂了葡萄牙歷史上第一部憲法。1826年由鹼德羅四世制定名為憲章的憲法,規定:設立眾議院和世襲制的元老院。1971年第一部共和制憲法頒布,規定:國家權力機關是總統、內閣和議會。1932年薩拉查出任總統,1933年制定憲法,規定:國家元首、國民議會、政府和法院為國家權力機關,總統為國家元首。1974年“武裝部隊運動”政變成功,廢除舊憲法,於1976年4月2日制定推翻法西斯獨裁統治後的第一部憲法。宣布葡萄牙共和國是以人民主權為基礎的民主國家。權力機關是共和國總統、革命委員會、議會、政府和法院。

1982年8月12日,對1976年憲法進行全面修改後,由議會通過,即現行憲法。同年10月生效,共4篇20章300條。規定:葡萄牙共和國是民主的法制國家,將通過政治、經濟、文化的民主化和基本生產資料的社會化,逐步向社會主義過渡。容許國有、私有和合作經濟部門並存。權力機關是總統、議會、政府和法院。總統和議會均由直接普選產生。政府由總統任命,對總統和議會負責。憲法和法律均須議會通過。議會可在憲法頒布5年以後修改憲法,經全體4/5提議,亦可在任何時期進行修改。修改案由議員提出,須經全體議員的2/3多數通過。總統不得拒絕該修正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