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蘭姆訴佛羅里達州案

offen News Service)的報導,現在總共有37個州、哥倫比亞特區以及聯邦法令允許對於非犯下謀殺罪之人科處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刑罰。

葛蘭姆訴佛羅里達州案(Grahamv.Florida)[1]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2010年所作成的判決,該判決中宣告對於非犯下謀殺罪(non-homicideoffenses)的少年犯不得科處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刑罰[2][3]。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認為,該院於2005年作成的羅珀訴西蒙斯案之判決見解同樣適用於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根據2010年5月天主教通訊社(CatholicNewsService)的報導,現在總共有37個州、哥倫比亞特區以及聯邦法令允許對於非犯下謀殺罪之人科處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刑罰。然而,只有部分判決真得對於非犯下謀殺罪之人科處此等刑罰,且大部分是針對成年人。(根據甘迺迪大法官的統計,現在總共有129個於犯罪時未成年的被告被處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77個在佛羅里達州,剩下的則分別位於其他10個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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