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可為

葉可為

葉可為,旅居義大利華僑,曾是銀行職員,在義大利從事過16年的貿易,擔任過羅馬貿易總會常務副會長。回到溫州後,創辦了溫州市百順非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後涉足實業,從張福林、戴育仁手中接過“海鶴”製藥的接力棒。

人物經歷

葉可為 葉可為

2006年,擁有上億資產的葉可為回到溫州,創辦溫州百順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他也曾是溫州擔保行業協會副會長。

2009年,身為海鶴藥業債主的他,涉足實業,出資收購海鶴藥業,從張福林、戴育仁手中,接過“海鶴”製藥的接力棒。

2012年6月,340多歲的海鶴藥業因借貸崩盤,不得不向市中院遞交司法重整的申請。同年7月17日,葉可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鹿城警方刑拘。

人物事件

非法吸款

2008年8月至2011年9月間,葉可為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以收購溫州海鶴藥業有限公司、溫州市興甌醫藥有限公司、重慶鈺洲酒店有限責任公司(後於2010年3月30日變更為重慶國港國際酒店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及資金周轉為由,並承諾給予月息1分半至6分不等的利息,先後向張福康等46人吸收資金,金額達人民幣94660萬元,截止案發時,尚未歸還的金額到案發時達人民幣70479.95萬元。

截止2013年3月28日,葉可為占有溫州海鶴藥業有限公司80%的股份,出資額為人民幣4000萬元;占有溫州市興甌醫藥有限公司80%的股份,出資額為人民幣1600萬元;占有溫州百順非融資擔保有限公司30%的股份,出資額為人民幣1500萬元;截止2013年6月17日,葉可為還占有溫州市歐信典當有限責任公司15%的股份,出資額為人民幣150萬元。葉可為兒子葉皓弘於2010年4月12日占有重慶國港國際酒店管理有限責任公司46%的股份,出資額為人民幣828萬元,後於2011年10月24日將上述股份以人民幣828萬元轉讓給戴育明。

經法院審理查明,部分出借人系葉可為主動借款,部分則是通過其他人介紹或通過其他途徑得知借款給其可獲高額利息回報出借。

葉可為 葉可為

法院認為,葉可為不但自己以高額利息回報向他人吸收資金,同時還通過其朋友、員工向他人介紹而借款,其對吸收資金的輻射面不斷擴大不加限制、不作控制,並且在蔓延至社會後聽之任之,不設法加以阻止,且還積極的以各種理由向他人借款,應當認定為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同時,葉可為辯解向其借款的均為認識的華僑、公司股東、擔保業同行或親屬,並非不特定人員的意見,與案件證據不符,不予採納。

資金去向明確:用於個人投資和還款

與鹿城法院此前受理的同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相比,葉可為所吸收的資金去向明確。其中用於歸還借款利息的約為人民幣52000萬元,收購重慶的酒店及寫字樓約為人民幣16000萬元,收購張福林海鶴藥業40%股份約為23800萬元,同時幫助戴育仁歸還銀行貸款及支付海鶴藥業的連帶賠償責任約為人民幣40300萬元。

法院認為,雖然本案部分欠條均有“海鶴”或“興甌”的印章,但根據證據可以證明,涉案吸收的資金主要用於葉可為本人的投資行為或者歸還欠款的利息,吸收資金的行為及其用途均為葉可為的個人意志體現,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具有悔罪表現但不構成自首

2012年7月17日,葉可為在浙江光正大律師事務所會議室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法院認為,雖然葉可為在其資金鍊斷裂後有積極向政府報告,並申請法院對海鶴公司進行資產重組的行為,但其對於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行為在主觀上並不具有自動投案的意願、客觀上也沒有自動投案的行為,不符合自動投案的法律規定,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

法院認為,葉可為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通過還本付息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鑒於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另外,葉可為在其資金鍊斷裂後能積極組織被害人進行資金重組,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現,且本案所吸收的資金主要用於經營活動,可酌情從輕處罰,故而作出如上判決。

案件處理

2014年4月18日,一代“溫州商人代表”、原溫州海鶴藥業法定代表人葉可為,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總計94660萬元,被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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