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州區黨政機關國際網際網路安全管理規定(暫行)

第一條《規定》適用於轄區各級黨政機關國際網際網路安全管理,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參照執行。 第三條套用單位必須高度重視國際網際網路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套用單位接入國際網際網路的計算機,不得以任何形式與黨政辦公信息網或其它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相聯接。

中共重慶市萬州區委辦公室、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重慶市萬州區黨政辦公信息網運行管理辦法》(暫行)和《萬州區黨政機關國際網際網路安全管理規定》(暫行)的通知
發文單位:中共重慶市萬州區委辦公室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文 號:萬州委辦[2004]182號
發布日期:2004-7-29
執行日期:2004-7-29

萬州區委、區政府通知

 
龍寶、天城、五橋移民開發區黨工委和管委會,江南新區黨工委和管委會,區委各部委,區級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按照重慶市委、市政府的統一要求,在區委、區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全區信息化建設工作正穩步推進。區委、區政府辦公室於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啟動了“中共重慶市萬州區委辦公信息系統”和“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政府辦公信息系統”,開通了電子公文和政務信息的網上傳輸,實現了辦公方式的重大改變。同時,國際網際網路在各級各部門也得以普遍套用。為適應信息化套用發展的要求,加強機關“黨政辦公信息網”和國際網際網路套用的管理,經區委、區政府領導同意,現將《重慶市萬州區黨政辦公信息網運行管理辦法》(暫行)和《萬州區黨政機關國際網際網路安全管理規定》(暫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共重慶市萬州區委辦公室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4年7月29日

萬州區黨政機關國際網際網路安全管理規定

(暫行)
為切實加強全區黨政機關國際網際網路安全管理工作,保證黨政機關信息網路安全運行,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萬州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規定》適用於轄區各級黨政機關國際網際網路安全管理,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參照執行。
第二條 套用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等國家法律法規。
第三條 套用單位必須高度重視國際網際網路安全管理工作。確定專人負責國際網際網路安全管理,第一安全責任人由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具體負責人可由分管負責人或保衛部門、網路技術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擔任。網路安全管理工作人員須經公安、保密機關安全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四條 套用單位應制定並落實國際網際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同時建立、健全各項內部信息資源管理、設備使用、維護等各項安全和保密制度。切實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安全教育,普及網路安全基本知識,增強安全意識,定期對本單位國際網際網路安全工作進行檢查。
第五條 接入國際網際網路的計算機,套用單位應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審批,並建立備案登記制度。
第六條 套用單位接入國際網際網路的計算機,不得以任何形式與黨政辦公信息網或其它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相聯接。嚴防通過以同一台計算機作為中介,擅自將政務信息轉存或傳送到網際網路上,導致失密泄密事件發生。
第七條 套用單位在國際網際網路上建立網站和發布信息,遵循“誰上網誰負責”的原則,發布信息真實可靠,且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套用單位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整理、審查、發布、更新維護規範程式和內部管理制度,確定一名主管領導負責本單位網站管理工作和信息發布。
第八條 在未取得國家認可的安全保密措施之前,不得利用電子郵件傳遞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網際網路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的活動,不得侵犯國家、社會、集體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套用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嚴格執行國家保密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製作、複製、查閱和傳播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捏造或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形式、兇殺、恐怖,教唆犯罪;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損害國家機關信譽;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信息。
第十一條 套用單位和個人,應要切實加強對黑客和網路病毒的防範意識,增強防範措施,發現有害信息應及時向有關管理部門報告,以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擴散。
第十二條 凡違反本《規定》者,將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追究主管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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