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市民政局

萍鄉市民政局是負責本市有關社會行政事務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

,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起草有關民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本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性社會團體、外地社會團體在京辦事機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同胞及在京外國人組建的社會團體的登記和年度檢查;指導區、縣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工作;查處本市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會團體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負責本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主管擁軍優屬、撫恤優待和烈士褒揚工作;擬訂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優待標準、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本市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五、負責管理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協調指導軍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工作。

六、組織本市救災工作,核查災情,撥發救災款物;接收、管理、分配社會各界救災捐贈,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

七、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管理城鄉社會救濟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制定農村“五保戶”供養政策和標準,並指導實施。

八、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推動農村開展村民自治活動。

九、擬訂本市社區服務事業發展規劃,指導開展社區服務,推動社區建設;指導社區服務信息網路建設。

十、負責本市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工作,研究和修訂本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區、縣邊界爭議調處工作。

十一、指導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本市福利彩票的發行銷售及福利基金的使用管理。

十二、主管婚姻登記、兒童收養登記和管理工作;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負責外地來京上訪人員接濟站的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

現任領導

萍鄉市民政局局長:龍萍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科)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信訪等工作;草擬相關規章;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的實施工作;指導、監督中央財政和省市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負責機關財務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二)民間組織管理科(市民間組織執法監察局、行政審核審批科)

擬訂全市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並按照管轄許可權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督察;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縣(區)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優撫科(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市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

擬訂全市優撫政策;褒揚革命烈士;承辦擁軍優屬工作;負責革命傷殘人員傷殘等級評定的審核報批和傷殘器械的配置。指導參戰參試人員身份認定工作,審核擬列入市重點保護單位的烈士紀念建築物名錄。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安置政策及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退役士兵自主創業和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指導軍供站正規化建設和管理工作。按規定做好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服務管理工作。

(四)救災科(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市救災工作政策;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的核查、統計、上報和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損毀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的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組織實施農村困難民眾住房救助;擬訂全市減災規劃。

(五)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擬訂全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依法指導村(居)民自治,推行村(居)務公開,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承擔市社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六)區劃地名科

擬訂全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地名管理辦法;審核縣(區)、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審核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

(七)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科   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按職責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管理本級彩票公益金;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八)社會事務科

擬訂全市婚姻管理、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政策;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收養、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協調跨設區市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承辦婚姻和兒童收養登記管理;承擔全市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

(九)老齡工作科

擬訂全市老齡事業中長期規劃及政策;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做好維護老年人權益工作;推動開展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檢查督促縣(區)老齡工作;完成市老齡委員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十)組織人事編制科

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離退休幹部工作;承擔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按規定擬訂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全市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為市紀委(市監察局)的派駐機構。

辦事指南

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申請

一、救助條件

救助的實施對象為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即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

雖有流浪乞討行為,但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不屬於救助對象。

對因偶遇被搶、失竊、務工不著、無親友投靠而食宿等發生臨時性困難的,可在弄清情況、履行必要手續的前提下給予救助。

二、救助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81號令《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

2、民政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農村五保供養

一、服務對象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是指符合下列條件的農村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一)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雖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但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

(二)無勞動能力的;

(三)無生活來源的。

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規定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人。

二、辦理機構

村委會負責受理申請、評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審核,縣(區)民政局負責審批。

三、申辦程式

1.申請。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應當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因年幼或者智力殘疾無法表達意願的,由村民小組或者其他村民代為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民主評議,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在本村範圍內公告;無重大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2.審核、審批。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評議意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批准給予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書》;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和經濟條件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進行覆核。申請人、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四、申辦材料

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家庭收入狀況證明等。

五、辦理依據

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國務院令4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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