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華陰市中小微企業助保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華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華陰市中小微企業助保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陰政辦發〔2017〕44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華陰市中小微企業助保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貫徹執行。

華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3月21日

華陰市中小微企業助保貸業務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政府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鼓勵商業銀行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擔保難局面,促進我市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依據《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助保貸”業務,是指對中小微企業池中符合合作銀行信貸條件的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在提供一定擔保的基礎上,以企業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風險補償資金共同作為增信手段,由合作銀行辦理的信貸業務。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中小微企業”是指按照國家四部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企業類型劃分標準的規定,註冊地、納稅地在我市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我市產業政策,技術含量高,有發展前景的成長型、科技型、就業型、服務型的各類所有制中小微企業。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池”是指由華陰市中小微企業助保貸管理機構與合作銀行共同認定、審核的一批具備發展潛力的中小微企業群體。華陰市中小微企業助保貸管理機構為華陰市中小企業促進局,合作銀行是指合作協定中的商業銀行。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助保金”是指“中小微企業池”中的中小微企業按其在合作銀行獲得貸款額度2%的比例繳納的資金,資金僅用於助保貸業務貸款代償。貸款企業在簽訂借款契約和擔保契約前繳納助保金並逐筆累積,在單筆貸款業務結清後不予退回。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風險補償金,是指政府財政對合作銀行為“中小微企業池”中的企業提供信貸服務所產生的逾期貸款按一定比例進行補償的資金。政府風險補償金存續期間,本金部分按政府助保貸管理機構與合作銀行協定約定使用,資金收益部分可用於助保貸管理機構的日常管理使用。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七條華陰市中小微企業助保貸管理機構負責制定助保貸業務管理辦法,與合作銀行簽訂合作協定,組建“中小微企業池”,推薦中小微企業入池,管理風險補償金和企業繳納的助保金,探索發揮助保貸基金的引導作用。積極協助和配合合作銀行對“中小微企業池”中發生代償的借款企業及相關責任人及時追償。

第八條華陰市財政局負責審核並撥付政府風險補償金,對合作銀行和政府風險補償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九條市政府相關產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推薦本產業的中小微企業申請加入“中小微企業池”。

第十條合作銀行負責與助保貸管理機構簽訂合作協定,積極滿足“中小微企業池”中企業的貸款需求。

第三章“中小微企業池”入池條件及程式

第十一條申請加入“中小微企業池”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在華陰市境內依法登記註冊、納稅,符合市域產業發展方向的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且經營狀況良好,無不良社會信用記錄;

2、淨資產100萬元(含)以上,年銷售收入在100萬元(含)以上的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

3、營業執照合法有效且通過年審;

4、企業連續盈利2年(含)以上;

5、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個體工商戶實際控制人從業年限原則上不少於2年;

6、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夫妻雙方及主要股東信用記錄良好。

第十二條擬加入“中小微企業池”的企業應提供以下資料:

1、中小微企業入池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和特殊行業許可證等複印件;

3、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複印件,以及人民銀行出具的企業、個人資信證明材料;

4、企業近2年及近3個月的財務報告(個體工商戶可不提供);

5、銀行主要交易賬戶近1年交易流水;

6、企業簡介。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加蓋公章。

第十三條擬加入“中小微企業池”的企業要認真

填寫《中小微企業入池申請表》並附相關資料,上報助保貸管理機構進行資質審核,經初審通過後,由助保貸管理機構向合作銀行出具《中小微企業入池推薦表》。

第四章助保貸業務辦理

第十四條市財政安排300萬元專項資金用於風險補償金的注入,根據業務開展情況逐年進行增加,合作銀行將300萬元專項資金按照放大10倍的比例對企業發放貸款,助保貸授信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單戶授信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當助保貸業務發生風險時,由助保貸管理機構和合作銀行按照各50%的比例共同承擔。

第十五條助保貸業務信貸資金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周轉,不得用於股市和證券投資以及其他權益性投資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它投資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高利貸、非法集資等),不得用於房地產開發。

第十六條非循環貸款,貸款期限最長1年(含);循環貸款,循環額度有效期最長1年(含),在核定的有效期限內借款人可隨時申請支用,單筆支用貸款期限不超過1年,且貸款到期日不超過循環額度有效期屆滿日起180天。

第十七條貸款利率實行差別化定價,較其他非入池正常企業貸款利率優惠10%,執行人民銀行基準利率上浮40%,即年利率6.09%,月利率5.08‰(若遇基準利率調整,執行利率作相應調整)。

第十八條“中小微企業池”中企業提出貸款申請後,助保貸管理機構向合作銀行出具《助保貸業務推薦函》。申請辦理貸款業務的企業必須提供不低於貸款額度20%的符合合作銀行要求的抵(質)押物或保證金,且借款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股人及配偶或主要股東需同時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合作銀行收到《助保貸業務推薦函》後,根據有關信貸業務操作流程要求辦理信貸手續。

第二十條貸款審批通過後,合作銀行向助保貸管理機構提交《中小微企業審批情況通知書》及相關備案資料。同時合作銀行通知企業按照實際貸款額度2%的比例將助保金繳存至助保貸管理機構在合作銀行開立的助保金專用賬戶,並按信貸業務程式辦理貸款支用。

第二十一條貸款還款方式可採用到期一次性還款或分次還款方式;循環貸款在額度有效期內隨借隨還、循環使用。

第五章助保金及風險補償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助保貸管理機構在合作銀行開設助保金專用賬戶,用於企業助保金的繳存。企業助保金由合作銀行代收,封閉運行,採用受託運作、專戶管理的方式,資金僅限於提供助保貸業務的擔保及代償。除經助保貸管理機構和合作銀行共同確認代償外,該賬戶內資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第二十三條助保貸管理機構在合作銀行開設風險補償專用賬戶,並注入資金作為與合作銀行助保貸業務的風險補償金。

第二十四條風險補償金主要用途是對“中小微企業池”內企業在發生貸款逾期時,在助保金抵扣後,剩餘部分按50%比例進行補償。

第六章風險補償程式

第二十五條“中小微企業池”中的企業在合作銀行的貸款發生逾期30天后,合作銀行根據約定及時啟動代償程式,由合作銀行通知助保貸管理機構並確認後,按照風險共擔的原則,由企業助保金先行代償,當企業助保金不足補償時,不足部分由合作銀行向助保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風險補償金和合作銀行按各50%的比例負擔,同時由合作銀行啟動債務追償程式。

第二十六條在實施助保金代償或風險補償金補償以後,合作銀行執行債務追償程式,助保貸管理機構應出具相關檔案並提供必要幫助,追索回的資金在抵扣追索費用、違約金後,按代償比例優先償還銀行債務,其次償還風險補償金,剩餘部分補回企業繳納的助保金。

第七章助保貸業務終止

第二十七條經助保貸管理機構和合作銀行協商後可終止助保貸業務,自提出終止之日起,助保貸只收不放,當助保貸債權債務處理完畢後,助保貸業務合作終止。

第二十八條助保貸業務合作終止後,風險補償金和企業繳納的助保金結餘部分由助保貸管理機構負責管理。

第二十九條當業務平台不再辦理助保貸業務且池中所有貸款本息結清,企業所繳納助保金扣減代償損失後,按企業累計繳納助保金比例一次性退還貸款企業,政府風險補償資金結餘部分由市財政局收回。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建立“中小微企業助保貸”業務報告制度,合作銀行向助保貸管理機構定期通報助保金和風險補償金使用及貸款發放情況。

第三十一條助保金和政府風險補償金必須專款專用,對弄虛作假、挪用等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定的,嚴肅處理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對於惡意逃避債務導致風險補償金和銀行貸款損失的借款企業及相關責任人,列入誠信黑名單,不再予以辦理助保貸業務,並定期公布。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期滿後按程式重新予以發布。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華陰市中小微企業助保貸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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