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師範大學夜大學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基本信息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夜大學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實現人才培養目標,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2005年第21號),結合本校夜大學實際,特制訂本規定。

第一章 學習形式與學制

第二條 夜大學採取業餘學習形式。學校在業餘時間組織教學,學生按規定參加各項教學活動。

第三條 夜大學各層次各專業大類的學制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專科起點本科學制三年;高中起點本科文科專業學制五年,理科專業學制五年半;高中起點專科文科專業學制三年,理科專業學制四年。學校據此制定專業培養方案。

學生無論在校時間多長,畢業時均以上述規定記錄學制。

第四條 學生在校學習年限最短為學制年限提前半年,最長為八年。學生可按規定在學習年限內申請提前或延期畢業。

第五條 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其服役時間不計入學習年限。

第二章 入學與註冊

第六條 新生應按學校新生入學須知的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在規定的報到日期前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並附有關證明,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四周。除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

第七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學校按國家教育部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按有關規定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複查期後如果發現有不符合入學條件者,按有關規定處理直至取消學籍。

第八條 學生按學校規定於學期開學時按時辦理註冊手續,確認學籍。學生必須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因故不能在規定時間內註冊和繳費者,應辦理暫緩註冊和請假手續,請假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四周。未請假或請假未準逾期兩周以上(含兩周)不註冊者,除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自動退學。

第三章 課程修讀、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九條 學生應按教學計畫的規定修讀課程,參與課程的教學活動,並參加該課程規定的課程考核。只有經考核達到課程的教學要求,才能獲得該課程的學分。

第十條 學生須準時出席教學計畫規定的各種教學活動,遵守各項教學活動要求。夜大學授課實行考勤制度。學生因故缺課須向班主任請假,遲到、早退等需向班主任說明情況。

學生在課程修讀中,缺課達到教學規定學時數三分之一,該課程期末考試資格即被取消。期末考試成績以0分記載,學生可以參加補考。

第十一條 課程考核分為考試與考查。考試課程採取百分制記分;考查課程採取“合格、不合格”二級制記分;畢業論文採用百分制記分。

第十二條 每門課程的學期總評成績,由期末考試或考查成績和平時成績(含期中考查、作業、實驗實習等)構成。期末考試或考查成績占總評成績的主要部分,平時成績占總評成績的20%至40%。

每門課程的總評成績如實載入學生成績總表。畢業時學生成績總表與畢業生登記表一起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學生對考試成績有疑義,可在該課程成績公布後兩周內(假期順延)向夜大學提出申請複查。逾期不再受理成績複查。夜大學於15個工作日內給予核查並答覆學生。查分範圍限於試題評閱、登分、記分差錯,評分標準不屬複查範圍。學生本人不得查閱原始考卷。學生最終成績以核查結果為準。

學生在考試過程中必須遵守本校《本專科生考場規則》。違反考場紀律者,按本校《本專科學生違紀處分辦法》處理。

第四章 補考、緩考、重修與免修

第十三條 課程總評成績不及格,學生可以在下學期開學前補考。補考及格,成績以60分記載;補考不及格,成績如實記載。

第十四條 學生因病因事不能參加期末考試或考查者,應事先書面申請緩考並附相關證明材料。經夜大學批准後,方可參加該課程的補考,成績按正常計分方法記載。未經批准不參加期末考試或考查者,視為缺考,期末考試或考查成績以0分計。期末考試或考查缺考者可以參加補考。課程補考不得申請緩考。

未經批准不參加期中考核者,期中成績以0分按比例計入總評成績。

第十五條 學生可以申請重修課程。學生應在夜大學規定的時間內提交重修申請表,夜大學根據相關規定審批(參見《夜大學課程重修規定》)。獲得批准後,學生可修讀下一年級該課程。重修課程的考核成績可覆蓋原成績(重修課程的考核成績若低於原成績,可保留原成績)。若無後續年級,或後續年級無相同課程,經夜大學批准後學生可以修讀相近課程替代。

學生重修課程需按照學校相關規定繳納重修課程的學費。

第十六條 學生取得國民教育系列中同等層次、同等要求的課程的合格成績,可申請免修該門課程,並取得相應的學分。申請時須提供該課程成績單原件及複印件,經夜大學批准備案。

學生也可在夜大學統一組織免修考試報名期間,向班主任提出申請,經各院系按相關規定批准後(參見《夜大學課程免修規定》),參加免修考試。免修考試成績80分及以上者,可準予免修該門課程。

免修課程學分之和不得超過教學計畫規定的總學分的三分之一。

第五章 休、復、退、轉學

第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1)一學期中需要請假的時間累計超過該學期三分之一者;

(2)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者;

(3)其他經學校審核必須休學者。

休學以一學期為最小時間單位。除特殊情況外,休學申請以一學年為限。休學時間計入學習年限。

第十八條 學生休學,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本人申請休學的,應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說明理由並提供有關證明,在得到學校書面同意後一周內辦理休學手續。

(2)學校發現學生出現應該休學的事由時,應當向學生髮出辦理休學手續的通知。學生應在接到學校有關通知後一周內辦理休學手續。逾期不辦理休學者,視作已處於休學狀態。

(3)學生在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但不予註冊。其已繳學費按相關規定處理。休學學生不享受在校註冊學生權利(學校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九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休學期滿,應於開學前持有關證明辦理申請復學手續,經學校批准後復學註冊。學生休學期滿後,逾期四周不辦理申請復學手續者,視作自動退學。

(2)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方可復學。複查不合格者,應繼續休學或退學。

第二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1)未按時辦理註冊手續的;

(2)休學期滿,未按時提出復學申請的;

(3)患有疾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無法繼續學習的;

(4)本人申請退學的。

學生退學,同時取消學籍,其已繳學費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學生入學後,原則上不得轉專業。確屬特殊情況要求轉專業者,可在一年級結束前一個月內向所在院系提出書面申請並附相關證明材料,經夜大學批准後,下一學年轉入同科類同學歷層次其它專業一年級學習。

第二十二條 學生入學後,確屬特殊情況要求轉到其他學校者,應向夜大學提出書面申請並附相關證明材料,經夜大學批准,並徵得接收學校同意後,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通過後方可轉出。

凡要求轉入我校的學生,應持對方學校同意轉出的證明,經我校考核合格,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通過,方可轉入我校。

第六章 畢業與學位、結業與肄業

第二十三條 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學生已修讀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含實踐教學環節),並取得合格成績,可準予畢業。

第二十四條 本科層次畢業生可按學校相關規定申請學士學位。

第二十五條 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修滿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但是已修讀學分達到教學計畫規定總學分的80%及以上者,由本人提出申請,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滿教學計畫規定總學分的10%及以上、且不滿總學分的80%者,經申請發給肄業證書。修讀課程不足教學計畫規定總學分10%者,可發給成績單。

第二十七條 已經頒發的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不予補發。經學生本人申請,學校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獎懲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遵守校紀校規、刻苦學習、成績優良並關心集體、熱心公益、積極參與班級活動的,可依據《華東師範大學夜大學學生獎學金評選辦法》和《華東師範大學夜大學優秀畢業生和優秀學生幹部評選辦法》參與獎學金或榮譽稱號評選。

學生在校期間違反校紀校規的,學校將依據本校《本專科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給予相應的處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將由國家相關部門對其作出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學籍管理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條 學校授權繼續教育學院依據本管理規定製訂具體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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