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寧縣國土資源局

介紹

根據《中共華寧縣委華寧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華寧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玉發〔2010〕24號),設立華寧縣國土資源局,為華寧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正科級。

職能調整

(一)取消已由華寧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土地收儲、前期開發整理、交易工作,參與巨觀調控。
(三)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及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加強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礦業權市場建設。
(四)加強測繪行政管理,強化基礎地理信息建設。
(五)加強國土資源信訪工作。

主要職責

華寧縣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
(一)華寧縣國土資源局承擔國土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的責任。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計畫和政策建議,參與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利用和循環經濟政策措施。
(二)華寧縣國土資源局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土資源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國土資源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指導鄉(鎮)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華寧縣國土資源局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並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規劃、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及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有關規劃、計畫的審核。
(四)華寧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查處理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華寧縣國土資源局承擔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和嚴格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負責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華寧縣國土資源局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土地利用各類數據的責任。制定地籍管理的相關規定,組織實施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重大土地專項調查,指導各鄉(鎮)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華寧縣國土資源局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監督執行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華寧縣國土資源局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國土資源有關社會中介組織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九)華寧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有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華寧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的管理。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省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華寧縣國土資源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預防和監測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二)華寧縣國土資源局依法徵收國土資源收益,參與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措施。依法組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負責耕地開發費的徵收和管理使用。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華寧縣國土資源局承擔測繪行政管理責任。貫徹落實測繪法律、法規,強化測繪市場統一監管,保障基礎測繪成果的推廣運用。
(十四)華寧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國土資源信訪工作,有效調處、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十五)華寧縣國土資源局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華寧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設9個內設機構。
(一)華寧縣國土資源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參與局機關重大事項研究,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報工作,協調好直屬單位和局內部各股室工作,做好有關服務工作;負責公文審核、重要檔案起草、重要會議組織、重大事項督辦;負責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新聞宣傳、督辦、檔案、保密、保衛、局機關文印等工作;負責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的分解辦理工作。
(二)華寧縣國土資源局法規宣教股
組織起草國土資源管理重要規範性檔案和相關制度;負責局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合理性審查工作;負責組織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宣傳工作;負責協調縣局涉及重大事項依職權聽證的工作,牽頭協調並主持依申請舉行的聽證工作。推進依法行政,組織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承辦市局有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工作;參與調處土地權屬、礦業權糾紛。
(三)華寧縣國土資源局耕地保護利用股
擬定並實施耕地保護管理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承辦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用)的審查、報批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的監督、檢查、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的落實情況。擬定並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管理政策,負責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管理監督工作,指導全縣基準地價更新工作,承辦具體項目供地的審核報批和管理工作,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依法流轉工作。
(四)華寧縣國土資源局地籍管理股
擬定地方性地籍管理規範性檔案;組織實施土地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開展土地資源狀況評價、統計監測數據分析工作;組織參與土地確權工作,牽頭調處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全縣的地籍管理資料庫建設及更新維護工作;負責管理本轄區內地籍測量、勘測定界工作的檢查驗收和審核備案工作。
負責執行國家測繪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測繪事業的方針和政策;擬定全縣測繪管理有關規定,擬定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負責國家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測繪技術規範及標準的貫徹執行;負責全縣測繪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查處測繪違法案件;做好全縣測繪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全縣測繪資質的申報、年檢、初審工作;對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批准立項前的審核;負責全縣地圖產品出版初審及報批工作;負責測繪成果資料的匯交、目錄公布及成果使用審批,組織開展測繪成果資料的保密檢查。
(五)華寧縣國土資源局礦產資源管理股
擬定礦產資源開發地方性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檢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編制、實施、承報礦業權設定方案、年度礦業權出讓計畫;負責監管礦業權市場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按許可權負責採礦權設定和轉讓審批登記發證;負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恢復監督管理;負責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備案;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參與礦產資源規劃的編制、監督實施;參與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採礦權價款(出讓金)的徵收管理;配合開展礦業權交易工作。
(六)華寧縣國土資源局地質環境股
制定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地質調查地方性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對地質環境進行監督管理;組織認定和保護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景觀、地質遺蹟;做好礦山地質環境監督及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動態監測、預報和防治工作。
(七)華寧縣國土資源局財務股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辦法和財經紀律,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國土資源有關財經管理辦法;編制下達全縣國土資源系統年度經費預算;負責國土資源有關規費徵收;負責系統內的財務監督和審計工作;負責有關業務培訓工作;對全縣國土資源系統的資產進行登記和管理;負責國土資源的綜合統計工作。
(八)華寧縣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規劃股
組織編制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地質勘探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國土資源對外合作與科技發展規劃等國土資源規劃和修編;負責編制年度計畫,並依法監督實施;指導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得用規劃;組織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組織國家、省立項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報批和縣立項建設項目地用地預審;組織開展重大項目科研,推進知識、技術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管理科技成果,負責有關規劃的技術性工作。
(九)華寧縣國土資源局土地開發整理辦公室
協助編制全縣土地整治項目規劃、制定年度土地整治計畫,負責做好項目入庫工作;指導全縣土地整治項目的實施,並提供技術諮詢;監督檢查本縣轄區內組織施工的土地整治項目;組織土地整治項目的踏勘、初審篩選、檢查監督、竣工驗收、覆核等工作;協助做好土地整治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負責土地整治資源的調整和土地整治技術培訓;參與擬定相關政策,管理辦法和技術規程;組織開展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鈎試點工作;組織開展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方案審查工作。

人員編制

華寧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1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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