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路橋樑是公路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影響到行車安全和公路暢通。為加強橋樑養護管理工作,保持橋樑完好工作狀態並延長其使用壽命,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縣交通運輸局應加強對橋樑養護管理工作的領導。縣地方公路管理段設定專職(或兼職)橋樑養護工程師(或技術員)一人,保持橋樑養護技術人員的相對穩定,經常監督檢查橋樑的養護管理情況。
第三條 橋樑養護工程師應認真執行《公路養護技術規範》有關橋樑檢查、養護的標準和規定,切實掌握橋樑的技術狀況,保障橋樑正常使用。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於華寧縣轄區內的高等級公路和農村公路的橋樑養護工作。
第二章 橋樑養護分級負責制度
第五條 橋樑養護實行三級負責制,縣公路管理段設專職橋樑養護工程師(或技術員)。
第六條 專職橋樑養護工程師職責:
(一)主持橋樑(涵、隧道)的經常性檢查,並詳盡記錄檢查結果。
(二)根據經常性檢查結果,負責向縣交通運輸局報告三類以上橋樑的病害狀況。
(三)負責主持轄區內橋(涵、隧道)小修保養和抗災搶險工作,考核橋樑養護質量,及時上報轄區的橋樑(涵洞、隧道)受自然災害和其他因素損壞的情況。並根據上級審定的超重車輛通過橋樑方案,組織和指導超重車輛通過,其後詳細檢查有無破損,同時記錄在案。
(四)提出轄區內橋樑(涵、隧道)小修保養年度工作計畫。
(五)參與轄區內橋樑養護大、中修、改善工程的竣工驗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