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目標
在力求本金安全、確保資產流動性的基礎上,追求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回報。
投資範圍
本基金投資於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允許投資的金融工具,包括:現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資券,一年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定期存款和大額存單,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債券回購,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中央銀行票據,剩餘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 天以內(含397 天)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中期票據,以及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其他貨幣市場基金或同業存單的,在不改變基金投資目標、不改變基金風險收益特徵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參與其他貨幣市場基金或同業存單的投資,不需召開份額持有人大會,具體投資比例限制按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市場情況和可投資品種的容量,在嚴謹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礎上,綜合考量巨觀經濟形勢、市場資金面走向、信用債券的信用評級、協定存款交易對手的信用資質以及各類資產的收益率水平等,確定各類貨幣市場工具的配置比例並進行積極的投資組合管理,在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基礎上力爭為投資人創造穩定的收益。
1、整體資產配置策略
根據巨觀經濟指標(通貨膨脹率、GDP 增長率、貨幣供應量、就業率水平、利率水平和市場預期、匯率等)、央行貨幣政策和市場資金供求狀況,進行大勢研判、形成貨幣市場收益率曲線預期並據此確定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和各期限品種比例分布。比如,根據歷史上我國短期資金市場利率的走勢,在年初、年末資金利率較高時按啞鈴策略配置基金資產,而在年中資金利率偏低時則按梯形策略配置基金資產。
2、類屬資產配置策略
根據各類貨幣市場工具的市場收益率水平(持有期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稅務處理、附加選擇權價值、類別資產收益差異等)和利差變化,確定優先配置的資產類別。同時,結合各類資產的流動性特徵(市場容量、平均日交易量、交易場所、機構投資者持有情況、回購抵押數量等),決定組合中各類資產的配置比例。
3、個券選擇策略
在個券選擇層面,本基金將首先從安全性角度出發,優先選擇央票、短期國債等利率品種以迴避信用風險。對於信用資質較高的信用類品種,本基金也可擇優配置。具體來說,基金管理人將通過“華安信用評級模型”對市場公開發行的所有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企業債等信用債券進行獨立的內部評級,形成2-5級的內部評級結果,3 級以上(含)為可投資範圍。在具體券種的選擇上,基金管理人將在正確擬合收益率曲線的基礎上,從合格的投資範圍中找出收益率明顯偏高的券種,並客觀分析收益率出現偏離的原因,判別出因市場因素導致真正低估的個券進行重點關注。
對於含有回售條款的債券,本基金將僅買入距回售日不超過397 天以內的債券,並在回售日進行回售或在回售日前賣出。
4、流動性管理策略
在流動性優先的原則下,本基金將綜合平衡基金資產在流動性資產和收益性資產之間的配置比例,通過現金留存、持有高流動性券種、正向回購、降低組合久期等方式保持較高的資產組合整體流動性。同時,基金管理人將密切關注基金的申購贖回情況、季節性資金流動情況和日曆效應等因素,對投資組合的現金比例進行結構化管理。此外,基金還可根據回購等具體投資品種的市場特性,採用持續滾動投資等方式以提高基金資產的整體變現能力。
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和投資工具的豐富,本基金將在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框架內,制訂相應的符合本基金投資目標的投資策略或對現有投資策略進行調整更新,並在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予以披露。
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同一類別內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紅利再投資,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據每日基金收益情況,以每萬份基金淨收益為基準,為投資人每日計算當日收益並分配,且每日進行支付。投資人當日收益分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後第3位按去尾原則處理,因去尾形成的餘額進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為止;
4、本基金根據每日收益情況,將當日收益全部分配,若當日淨收益大於零時,為投資人記正收益;若當日淨收益小於零時,為投資人記負收益;若當日淨收益等於零時,當日投資人不記收益;
5、本基金每日收益支付只採用紅利再投資(即紅利轉基金份額)方式,投資人可通過贖回基金份額獲得現金收益;投資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時,若當日淨收益大於零,則增加投資人基金份額;若當日淨收益等於零,則保持投資人基金份額不變;基金管理人將採取必要措施儘量避免基金淨收益小於零,若當日淨收益小於零,縮減投資人基金份額;
6、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當日贖回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