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理工大學科技園

華南理工大學科技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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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園簡介

華南理工大學科技園有限公司主要致力於建設、
開發、經營和管理華南地區唯一的國家級大學科技
園區——華南理工大學科技園,公司註冊資金1000
萬元人民幣。
華南理工大學科技園是經教育部、科技部批准
成立的全國22家國家級大學科技園之一。園區規劃
占地650畝,其中,主體園區200畝,位於華南理工大學北區校園內,規劃建築面積175000平方米,預算總投資3億元人民幣。園區面向廣東省、廣州市的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單位、企業和技術持有人以及海外企業全方位開放,主要在電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工程、環境保護、機電磁光一體化等領域支持創辦新型企業,扶持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產業化。
華南理工大學科技園有限公司以華南理工大學的科技、人才和地緣優勢為依託,以現代資本運營的方式,通過對大學科技園的建設和開發,進行技術成果的商品化和產業化,開展技術貿易、技術中介、融資中介和企業高級管理人才培訓等業務,管理並服務於園內企業和研究、開發機構,同時推動多家入園的創業風險投資基金,扶持園內企業的建設與發展,將華南理工大學科技園建設成為具有國際化、開放式特色和持續的創新能力,以市場為導向,集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高新技術企業的孵化、創新人才的吸納與培育於一體的國內一流的國家級大學科技園區,為全國、特別是廣東省的經濟建設服務,從而進一步促進華南理工大學科學研究和教學整體水平的提高。
目前,華南理工大學科技園有限公司擁有包括華南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華工電腦網路工程公司、華南理工大學軟體研究開發中心、萬孚生物製藥有限公司、華金合金材料實業有限公司和華南理工大學計算機套用研究所等在內的多家下屬全資或者控股企業以及四個工程研究中心(包括兩個國家級工程研究中心)。

優惠政策

外資企業部分


1. 外商投資生產性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可從獲利年度起,前兩年免徵所得稅,後三年減半徵收。
2. 對新辦的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可從獲利年度起,前二年免徵所得稅。
3. 外商投資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符合先進技術標準的企業,在享受"二免三減"後三年減半徵收政策期間的,按15%的優惠稅率減半徵收所得稅(低於10%按10%)。
4.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創辦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再投資創辦或擴展高新技術企業、項目和產品,經營期不少五年的,經稅務部門審核,可返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5. 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境外時,免繳匯出額的所得稅。
6. 產品出口型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減免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低於10%按10%)。
7. 投資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利潤逐年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8. 生產國家或省級計畫立項的高新技術產品,自第一次銷售之日起,國家級新產品三年內,省級新產品二年內,經區稅務機關審核,並經同級財政部門審定,應納所得稅享受邊征邊返還優惠;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增值稅地方分成25%部分全額返還企業。
9. 已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1997年為基數,新增增值稅的地方留成部分,從1998年起三年內按50%的比例返還給企業;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從認定年度起三年內所繳納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按50%比例反還給企業。
10. 新辦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產品銷售之日起,其上繳的增值稅、營業稅、區財政分成部分,實行三年內全額徵收部分返還:第一年返還50%,第二年返還30%,第三年返還20%。
11. 高新技術企業和生產高新技術產品的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需各項技術開發費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實際發生額計入成本。上述企業投入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費用應逐年增長,年增幅10%以上的,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稅所得額
12.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償轉讓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年淨收入在50萬元以下的部分免徵所得稅。
13. 外商投資開發的項目屬高新技術產品,內銷比例可不受限制,並允許以技術參股組建中外合資、合作企業。

內資企業部分

1. 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前兩年免徵,後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之日起,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
3. 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開發、技術服務以及技術培訓所得,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可暫免徵所得稅。
4. 國家或省級計畫立項的高新技術產品,自第一次銷售之日起,國家級新產品三年內,省級新產品兩年內,經稅務機關審核,並同級財政部門審定,應納所得稅享受邊征邊返還優惠,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增值稅地方分成25%部分返還企業。
5. 高新技術企業和生產高新技術產品的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原材料和零部件,為開發高新技術需要進口樣機、樣品(包括種子、種苗等)、試劑、儀器、關鍵部件和高技術元器件,國內無法加工製造而需要到境外加工製造個別高新技術元器件,國內無法加工製造而需要到境外加工製造個別高新技術產品零件等,海關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憑省、市、經濟特區科委的批准檔案給予便利和優惠。
6. 高新技術企業以自籌資金新建並用於研究、開發、生產、經營的用房,可免徵建築稅(或投資方向調節稅)。
7.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體產品,可按法定17%的稅率徵收後,對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掙即退。(軟體企業)
8. 屬生產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生產銷售計算機軟體按6%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屬商業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計算機軟體按4%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並可由稅務機關分別按不同的徵收率代開增值稅發票。(軟體企業)
9. 商務、技術人員因業務需要一年內多次出國,可簡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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