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通知
財政部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於印發《華僑農場土地確權登記辦證中央財政獎補資金實施辦法》的通知
財行[2007]212號
有關省、自治區財政廳、僑辦:
為進一步推進華僑農場土地確權登記辦證工作,現將《華僑農場土地確權登記辦證中央財政獎補資金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華僑農場土地確權登記辦證中央財政獎補資金實施辦法
財政部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二○○七年八月一日
實施辦法
華僑農場土地確權登記辦證中央財政獎補資金實施辦法
為加快推進華僑農場土地確權登記辦證工作,切實解決華僑農場歷史遺留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推進華僑農場改革和發展的意見》(國發[2007]6號)的有關要求,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基本原則
(一)推進改革。農場土地確權登記辦證資金的分配,應有利於儘快解決華僑農場歷史遺留問題,推進華僑農場“體制融入地方、管理融入社會、經濟融入市場”改革的實施。
(二)獎補結合。為推動各地早日解決華僑農場土地權屬不清這一歷史遺留問題,中央財政從今年開始,對各地土地確權登記辦證工作給予補助。同時為保護各地改革的積極性,防止“鞭打快牛”,中央財政對已完成土地確權登記辦證工作的華僑農場給予一定獎勵。
(三)明確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等法律法規,華僑農場土地確權登記辦證費用應由土地使用者承擔,考慮到農場目前的困難和今後的改革發展,中央和省(區)財政予以適當補助,原則上省(區)財政補助額不得低於中央財政。華僑農場要以中央和省(區)財政安排獎補資金為契機,積極依靠地方政府,大力推進農場體制改革。
(四)根據工作進展情況安排資金。中央財政根據有關省(區)資金落實(以省級財政下發補助資金檔案為準)和土地確權登記辦證工作進展(以向農場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為準)情況,下撥獎補資金。
二、資金安排及標準
華僑農場土地確權登記辦證費用主要由農場負擔,中央和省(區)財政適當補助。有關省(區)人民政府要根據中央財政獎補資金安排情況,及時落實補助資金,督促農場抓緊辦理土地確權登記辦證工作,明確工作進程。
對於有關省(區)從2007年1月1日開始積極辦理華僑農場土地確權登記辦證工作,中央財政將根據土地面積予以補助,補助資金標準為5元/畝。
對於有關省(區)在2006年12月31日以前已完成華僑農場土地確權登記辦證工作的,為保護改革的積極性,中央財政將根據已完成確權登記辦證的土地面積給予適當獎勵,獎勵資金標準為4元/畝。部分完成土地確權登記辦證任務的農場,獎勵資金套用於未完成土地確權登記辦證工作的有關開支;全部完成土地確權登記辦證任務的農場,獎勵資金套用於農場的生產發展項目。
三、組織實施
華僑農場土地確權登記辦證工作政策性強,難度大,容易產生糾紛。各地要加強對土地確權登記辦證工作的領導,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和配套政策;要注意華僑群體的特殊性,維護華僑農場職工的合法權益;要適時做好輿論宣傳工作,營造有利於改革的良好氛圍。
各地要對土地確權登記辦證工作的進展以及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嚴禁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將視情況扣減獎補資金。
四、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