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全民國防教育實施辦法

菏澤市全民國防教育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全民國防教育,提高公民的國防意識,促進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山東省國防教育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菏澤市全民國防教育實施辦法》已經2010年9月13日市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國防教育是指通過對公民進行國防知識和國防行為教育,使公民增強國防觀念、掌握國防知識、發揚愛國主義精神,自覺履行國防義務。

第三條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接受國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人民武裝、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村)民委員會和公民。

第五條各級政府要把國防教育列入全民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設的總體規劃。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重點教育與普及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與行為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立足全民,長期堅持。

第二章 教育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國防教育委員會,其成員由同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軍事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有關單位的負責人組成,主任委員由同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

市、縣區國防教育委員會分別下設辦公室,市國防教育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菏澤軍分區政治部,縣區國防教育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區人武部。

第七條國防教育委員會承擔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國防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部署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

(三)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的國防教育工作;

(四)研究解決有關國防教育的重要問題;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人民武裝部門分別承擔下列職責:

(一)教育部門應當把國防教育作為各級各類學校教育的重要內容,納入教學計畫;

(二)民政、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結合擁軍優屬、轉業復退軍人安置和法制宣傳工作,開展國防教育;

(三)人民武裝、人民防空部門應當在民兵預備役建設、兵員徵集、人民防空等工作中進行國防教育;

(四)宣傳、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利用多種形式進行國防教育宣傳;

(五)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應當結合自己的工作,開展民眾性國防教育活動。

第九條駐地軍事機關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地方開展國防教育活動。

第三章 幹部國防教育

第十條幹部國防教育是指對國家機關、黨團組織、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和企事業單位、居(村)民委員會負責人的國防教育。

第十一條幹部國防教育的主要內容包括時事政策、有關國防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軍事知識、民防知識等。

第十二條幹部國防教育主要採取以下形式進行:

(一)在職學習。縣級以上幹部每年不少於4個學習日,一般幹部不少於2個學習日。

(二)脫產輪訓。黨校、行政學院要在幹部輪訓中開設國防教育課程。2個月以上主體班次中,國防教育應不少於2個課時。

(三)參加軍事活動。科級以上幹部每年應參加1至2次軍事活動,具體由菏澤軍分區和各縣區人武部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幹部國防教育由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牽頭,人民武裝部門配合,各級主管部門及幹部所在單位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章 民兵、預備役人員國防教育

第十四條民兵、預備役人員國防教育是指對基幹民兵和普通民兵的國防教育。

第十五條民兵、預備役人員國防教育要有計畫按步驟實施,教育內容主要包括國防歷史、國防常識、國防法規、國防體育和國防後備力量等知識。

第十六條民兵、預備役人員國防教育主要採取以下形式進行:

(一)集中教育。由鄉鎮、街道辦事處和企業人民武裝部門組織實施。基幹民兵每年不少於4次,普通民兵每年不少於2次。

(二)刊授、函授教育。以《國防教育教程》為基本教材,《中國國防報》、《中國民兵》、《黃河民兵》、《山東國防教育報》和《民兵生活》為輔助讀物,有條件的可以自編教材寄發外地民兵、預備役人員學習。

(三)隨機教育。各級人民武裝部門要結合徵兵、民兵整組、軍事訓練和其它有關活動,適時對民兵、預備役人員進行國防教育。通過愛國主義和革命英雄主義精神教育培養,增強愛軍習武和履行兵役義務的自覺性。

第十七條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由縣區人武部和基層武裝部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縣區人武部應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對國防教育工作進行一次檢查考評,並將有關情況於年底前報市國防教育委員會辦公室。

第五章 學生國防教育

第十九條學生國防教育是指對全日制學校在校學生的國防教育。

第二十條各級各類學校國防教育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小、國中參照《國小、國中國防教育綱要(試行)》規定的內容進行;

(二)高中、中專學校主要對學生進行國防法規、國防義務、國防常識和國防精神教育。每屆高中、中專學生應組織進行一次軍事訓練。

(三)高校主要對學生進行國防理論、國防法規、“三防”知識等教育,並對每屆學生組織一次軍事訓練。

第二十一條學生國防教育主要採取以下形式:

(一)課堂教育。國小、國中的國防教育,不專設課目,不增加課時,主要結合各科教材中體現國防教育的有關內容,採取薰陶、滲透國防意識的方法進行。高中、中專和高校應配備專(兼)職軍事教員。

(二)課外教育。學校應堅持課堂教育與課外活動相結合,開展多種形式的擁軍優屬、軍民共建活動。

第二十二條 學生的國防教育由教育主管部門和各學校具體組織實施。

第六章 職工國防教育

第二十三條職工國防教育是指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未參加民兵組織或未進行預備役登記的各類職工的國防教育。

第二十四條職工國防教育的學習計畫由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按照國防教育辦公室的部署制定,各單位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職工國防教育主要進行一般的國防常識、國防義務、國防歷史、國防精神、國防法規的普及教育。

青年職工應作為普及教育的重點。

第二十七條職工國防教育主要採取以下形式:

(一)崗位學習。國防教育應列入職工政治教育計畫。青年職工每年不少於6個學習日,其他職工不少於4個學習日。

(二)脫產輪訓。各級職工學校、基層黨校、團校都要在各類職工輪訓中開設國防教育課程。

(三)社會活動。各單位應結合徵兵、擁軍優屬、觀摩軍事表演、創建“雙擁模範城”、重大節日等活動,適時對職工進行國防教育。

第二十八條職工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每年應對職工國防教育情況進行一次檢查考評,並將有關情況於年底前報本級國防教育委員會辦公室。

第七章 居(村)民國防教育

第二十九條居(村)民國防教育是指對非在職、未參加民兵組織或未進行預備役登記的城鎮居民、農村村民的國防教育。

第三十條居(村)民的國防教育主要由基層政府安排,居(村)委會具體組織實施。主要是進行一般的國防常識、“三防”知識、國防義務和擁軍優屬的普及教育。

第三十一條居(村)民國防教育主要採取以下形式:

(一)廣播和電視講座。居(村)委員會要組織居(村)民學習報刊登載的國防教育知識,收聽收看有關國防教育的廣播電視講座。

(二)社會活動。結合徵兵、擁軍優屬、傳統節日等重大活動開展國防教育。

第三十二條城鎮街道居民委員會每年組織居民開展國防教育活動應不少於2次;農村村民委員會每年組織村民開展國防教育活動應不少於1次。

第三十三條各縣區國防教育委員會辦公室每年要組織專人對各鄉(鎮)、街道辦事處進行國防教育巡迴輔導,並對鄉(鎮)、街道辦事處國防教育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市國防教育委員會辦公室進行抽查。

第八章 經費與獎懲

第三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按照財政體制承擔國防教育經費。國防教育經費的增長應與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和國防教育的需求相適應。

第三十五條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的國防教育經費由本部門、本單位承擔。

第三十六條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可評為“國防教育先進單位”:

(一)國防教育機構認真履行職責,在工作中充分發揮指導、協調作用;

(二)貫徹落實有關國防教育法律、法規成績顯著;

(三)部門領導重視,將國防教育納入本系統本單位工作計畫,堅持各項教育制度,開展經常性教育活動;

(四)擁軍優屬、擁政愛民,為部隊建設和民兵預備役工作做出突出貢獻。

第三十七條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可評為“國防教育先進個人”:

(一)熱愛國防教育事業,認真履行職責,在國防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積極研究探索,提出合理化建議,對國防教育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

(三)模範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自覺履行國防義務,為國防建設做出突出成績的;

(四)在其它方面對國防教育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三十八條國防教育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評選分市級、縣區級,每五年評選表彰一次,分別由市、縣區國防教育委員會批准。

第三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公民,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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