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衛奇案

根據云南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的《共同賠償決定書》,因“錯捕錯判”遭無罪羈押451天和433天的莫衛奇、謝開其分別獲得國家賠償50507.49元和48491.67元。賠償由兩院各承擔一半。現年52歲的湖南湘潭籍男子莫衛奇(又名莫瑋琪),在雲南昆明被查出幫人帶送的貨物中,藏有海洛因1027克,於2008年9月17日被一審判處死刑。莫衛奇堅稱並不知道行李包中夾藏毒品,於2008年9月25日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隨後,委託莫衛奇、謝開其“送貨”的熊正江被警方抓獲。他也供稱,“挑夫”莫衛奇並不知道行李包里夾藏有毒品。雲南高院終審判決認定,莫衛奇、謝開其是在受他人矇騙、主觀不明知的情況下實施了運輸毒品的行為,二人的行為缺乏運輸毒品犯罪構成要件中的主觀明知要件,不構成犯罪,判定二人無罪釋放。

莫衛奇被捕

2009年,現年52歲的湖南湘潭籍男子莫衛奇(又名莫瑋琪)。
2004年,他與妻子下崗待業。2008年4月,一個在附近租房居住的“熊總”來到莫家,對夫婦二人說:“我來請老莫去打工,到雲南送玉石樣品,管吃、管住,10天之內趕回,工資1000元。超過10天,則按每天100元計算。”這樣的美差,莫衛奇求之不得,千恩萬謝後,莫衛奇便當上了“熊總”選招的玉石“挑夫”。
無罪釋放後的莫衛奇(右一)
無罪釋放後的莫衛奇(右一)
2008年4月16日,莫衛奇和另一位姓謝的“挑夫”一起被“熊總”帶著從湘潭出發,到雲南瑞麗後,一位叫“華哥”的人接待了他們。4月23日,“華哥”在賓館將一個裝著玉石的黑色行李包交給莫衛奇,並當場把玉石從包中拿出來讓莫衛奇過目,作了驗收。當日,莫衛奇在機場安檢時,因託運行李包夾層內藏有海洛因,被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7日,莫衛奇被雲南省德宏州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社會反響

莫衛奇出事後,莫衛奇的妻子武小育,堅信自己的丈夫不會運毒,便四處求助。
2008年10月3日,湘潭市人大常委會委員、湘潭市法學會常務副會長朱培立實名發帖《建議搶救蒙冤受屈的死刑犯》,為莫衛奇喊冤。該案引發了社會各界的關注,不少法律工作者紛紛為該案的二審辯護提出建議。莫衛奇的家屬慕名找到了全國人大代表謝子龍。謝代表認為該案存在諸多疑點,決定就此事寫一封建議信,分寄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人民法院和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同時,謝子龍還向雲南省委發函,對莫衛奇運輸毒品罪判決死刑一案提出批評和建議。

幕後首犯供詞

幕後首犯被抓後交代莫衛奇不知實情
2008年9月22日,湘潭市雨湖公安分局調出了“熊總”的相關信息,證實“熊總”真名熊正江,因盜竊被湘潭縣公安局在網上通緝。9月26日熊正江被抓獲。熊正江很快交代了夥同他人盜竊作案的事實,又交代了自己和“華哥”即劉再華共同販毒,並以運玉石樣品為幌子,騙請莫衛奇和謝某做玉石“挑夫”藏運毒品的事實。在押時的莫衛奇
9月26日晚,刑警隊長朱洋與雲南警方聯繫,向雲南警方傳送了書面《函告》;並向當地檢察機關函告了這一情況。
在押時的莫衛奇
在押時的莫衛奇
雲南警方接到《函告》後迅速趕到湘潭提審熊正江。兩地警方通過審訊熊正江,還了解到該案涉及一個多層次的販毒組織。

莫衛奇二次被判死刑

三案合併審理,莫衛奇再次被判死刑
2009年3月,雲南省高院對莫衛奇案發回重審,德宏州中院將熊正江案、莫衛奇案、謝開其案三個案件合併審理。
雲南省德宏州中級法院一審認定:熊正江犯運輸毒品罪、盜竊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莫衛奇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謝開其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莫衛奇無罪釋放

雲南高院改判:莫衛奇、謝開其無罪釋放
雲南省高院審理後則認為:鑒於熊正江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屬應當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對其可依法從寬處罰。根據在案證據認定,能夠證實莫衛奇、謝開其是在受他人矇騙、主觀不明知的情況下實施了運輸毒品的行為,故二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法院依法予以改判:熊正江犯運輸毒品罪、盜竊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莫衛奇、謝開其無罪。
朱培立在得知莫衛奇獲得無罪釋放判決後表示:“本人作為‘搶救死刑犯’的呼籲者和‘施救教練’,最終看到把兩個死刑犯改判為無罪,尤其是莫衛奇已經兩次判決死刑後再宣告無罪,它說明了任何事情只要認真、不放棄,則會功夫不負有心人。該案的改判,為改革和完善我國的審判制度提供了一個典型案例。”

莫衛奇獲國家賠償

兩次被錯判死刑的湖南“挑夫”莫衛奇不但獲釋,且獲德宏法檢兩院約5萬賠償!2009年10日,德宏州中級人民法院、德宏州人民檢察院出具《共同賠償決定書》,稱莫衛奇、謝開其“無罪被羈押,人身自由受到侵犯,有權取得賠償”。其中,莫衛奇獲賠50507.49元,謝開其獲賠48491.67元。
2009年7月18日,雲南省高院經書面審理後認為,二人是在受他人矇騙、主觀不明知的情況下實施了運輸毒品行為,二人的行為缺乏運輸毒品犯罪構成要件中的“主觀明知要件”,並作出終審判決:二人無罪。
9月17日,莫衛奇和謝開其以“錯捕錯判”為由,向德宏州中級人民法院和德宏州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莫衛奇要求兩院共同賠償其被無罪羈押451天的賠償金50507.49元。
德宏州中級人民法院和德宏州人民檢察院認為,二人無罪而被羈押,人身自由受到侵犯,其依法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莫衛奇共被羈押451天,其每日的賠償金按照作出賠償的上一年度(即2008年度)全國在崗職工日平均工資111.99元計算,應賠償其人民幣50507.49元。而謝開其被無罪羈押433天,應獲賠償人民幣48491.67元。二人的賠償均由兩院各承擔1/2。

“德宏州兩院完全支持了我們的賠償申請,我們感到滿意。”二人的辯護人、雲南傑雲律師事務所律師沈子安說。他們不會再向省高院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至此,“搶救蒙冤受屈的死刑犯”行動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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