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
一、職責調整(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二)加強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以及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三)落實閩政文〔2009〕33號文中涉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區審計工作。負責對區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全區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區長提出年度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區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區政府、市審計局報告和向區直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及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區直各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使用區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3.區政府投資和以區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區政府重大投資項目的跟蹤審計。
4.區政府管理和受區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的其他單位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5.審計署授權審計的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
6.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區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科局級領導幹部、鄉鎮(街道)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區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莆田市涵江區審計局設2個職能機構。(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財務、保衛、政務公開和信息化等工作;擬訂年度審計項目;承擔精神文明建設、效能建設等相關工作;承擔全局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負責對外聯繫和重要事項的督辦;辦理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
(二)涵江區經濟責任審計分局
涵委編【2000】16號《關於成立莆田市涵江區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室的通知》,同意區固定資產投資服務中心加掛“莆田市涵江區經濟責任審計室”牌子;涵委編【2004】14號《關於成立莆田市涵江區經濟責任審計分局的通知》,決定撤銷“莆田市涵江區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室”,成立“莆田市涵江區經濟責任審計分局”。該分局為行政機構;規格已經涵委編辦核准為副科級;由區審計局管理;分局人員行政編制3名,暫由區審計局現有行政編制中調節解決。根據國家政策法規規定接受區委、區人民政府、市審計局的委託,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對黨政機關、群團組織和企事業單位的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的審計,並向區委、區人民政府、市審計局匯總上報審計結果;承辦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