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名稱為:莆田市川渝商會英文譯名:Sichuan and Chongqi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Putian
英 文 縮 寫: SCCCP
第二條 本商會性質:由在莆田地區的四川、重慶籍人士以單位或個人身份自願聯合結成的地方性、聯合性、 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發揚艱苦創業和奮力拚搏精神,增進鄉情,攜手共進,以服務企業為基礎,以共同發展為目 標,以團結互助為願望。幫助政府宣傳政策,規範企業行為;幫助企業了解市場,尋找投資機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堅持以人為本,促進民營企業科學持續穩定地發展,推動四川、重慶與莆田兩地的經濟發展與合作;使在莆田的川渝籍企業更快地上規模、創品牌、穩步健康地發展,實現“立足莆田,面向海西,幅射全國”的目標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莆田市工商聯的業務指導和莆田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住所:莆田市荔城區延壽中路凱天大廈1101室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以聯絡在莆田市的川渝籍商人、企業家、高層管理人員、自由擇業者等為主,同時聯合全國各地川 渝商會,為會員提供商務考察及經濟交流合作的機會,並全程安排簽證、住宿、交通、翻譯等相關事宜。
(二)為會員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融資、勞務、諮詢及政企溝通等服務
(三)開展專業培訓,法律講座,幫助會員不斷改善經營理念,樹立誠實守信、 文明經商意識。
(四)積極組織會展、交流會、招商引資等經貿活動,為會員開拓國內、國際 市場服務。
(五)協調政府與企業之間的關係。
(六)促進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橫向聯繫,加強信息溝通,鼓勵資源共享,推動企業快速發展。
(七)主辦川渝商會會刊――《莆田川渝商貿》,以增進同鄉友誼和感情,互通經濟信息、商業信息、人才交流信息、技術信息、招商引資信息、發布廣告信息等各種經貿信息,以促進同鄉交流和巴蜀與福建當地的經貿交流,宣傳川渝商會,擴大知名度,加強凝聚力,共創事業,為異鄉建設和家鄉招商引資等經濟建設多作貢獻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單位和個人均可申請並經常務理事會批准成為本會會員,享受同等權利和承擔義務。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莆田市內的川渝籍企業及與川渝籍有淵源的企業;企業和公司主要經營者、高層管理人員以及包括律師、經濟師、會計師等在內的自由職業
(二)承認本商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並按時交納會費的團體和個人。
(三)擁護本商會的章程,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四)遵紀守法,能顧全大局,有一定文化素養,信譽良好,無不良記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向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須交1寸免冠照片6張、個人簡介、川渝籍身份證複印件、在莆田地區工商營業執照或辦事機構的批文複印件、聯營契約;
(二)經秘書處考察審核並報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提供的有償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會開展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及除名:
(一)會員自願退會或因工作調動及其他正常情況需要退會的,應書面通知商會並交回會員證,商會據此註銷會員資格。
(二)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理事會決定除名,並註銷會員資格。
1、違法亂紀,受到相關法律制裁者;
2,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
3、不履行會員義務;
4、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5、連續三次無故不參加商會活動和會議;
6、其他特殊情況導致會員行為違背商會章程者。
第十三條 凡除名或退會者均不退還會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是:(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監事;
(三)審議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的有關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莆田市工商聯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莆田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總數的1/3。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推選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協商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商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商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經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對常務理事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 制定本商會的發展戰略;
(二) 確定統一的對外宣傳口徑;
(三) 制定本商會的經營方針與經營策略;
(四) 處理臨時發生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須有2/3以上副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副會長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商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熱愛商會工作,有公益事業心;
(三)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會長每屆任期四年。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商會會長期滿後,不再擔任會長職務,自動轉為本商會的名譽會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實行會長負責制。
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為健全商會內部監督機制,加強商會內部管理,實現民主自律、民主管理、提高辦事透明度,本會特設立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監事2人。監事會的監事長任期和需具備的條件與正副會長、秘書長相同。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工作職責:
(一)監督常務理事以上領導成員的工作,對違背商會章程的提出建議和批評,對嚴重不稱職的成員,可提請常務理事會予以罷免。
(二)檢查商會的業務、監督商會的財務管理,查閱賬簿和其他重大經營活動資料;如發現問題,經主管單位同意,有權對商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內部審計。每半年審驗一次商會財務收支狀況,每年向全體會員作商會的財務監督報告。
(三)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協調常務班子作好各項工作,有義務及時提出各項工作舉措和建議。
(四)代表商會交涉或處理有關紀律糾紛問題。
(五) 對會員、會員單位的行為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紀、違法或違反商會章程的會員、會員單位的行為提出有關處理的意見。
(六)負責對商會重大事項與方案的檢查、監督,並提出建議。
(七)監事會的工作情況及時向理事會、會員通報並公布;每年向全體會員作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
(八)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其他內設機構
在作出重大決議和決定之時,或者新舊換屆之際,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事前應徵求、聽取名譽會長和顧問的意見和建議,並定期向他們匯報工作、通報情況。
當名譽會長和顧問提議或要求時,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商議重大決議和決定,應當適時邀請他們列席會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按照本會《會費收取標準》收取會員會費。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執行一支筆制度,所有開支發票必須有財務、值班會長簽字,最後會長簽字認可。審批許可權:秘書長500元零時開支,會長5000元以內開支,5000元以上須經會長辦公會審批。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經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在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2年 9月 22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