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蕪田地罪

荒蕪田地罪是古代對不耕種土地致使土地荒蕪,稅糧無著的行為所論的罪。《唐律·戶婚律》規定: “諸部內田疇荒蕪者,以十分論,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罪止徒一年。戶主犯者,亦計所荒蕪,五分論,一個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

《清律·田宅》規定: “凡里長部內已入籍納糧,當差田、地,無故荒蕪,及應課種桑、麻之類而不種者,俱以十分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縣官各減二等。”“人戶亦計荒蕪田、地及不種桑、麻之類,以五分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追繳合納稅糧還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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