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優秀文藝成果獎評選獎勵辦法

荊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7號
《荊州市優秀文藝成果獎評選獎勵辦法》已經2011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李建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荊州市優秀文藝成果獎評選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荊州市優秀文藝作品評選規範化、制度化,鼓勵多出人才、多出精品,進一步繁榮荊州文藝創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荊州市優秀文藝成果獎是我市設立的有關文學藝術創作的最高獎勵。評選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堅持藝術性和思想性並重及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積極引導和鼓勵廣大文藝工作者深入實際、深入生活、深入民眾,為人民奉獻更多無愧於時代的精神文化產品,促進經濟快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第三條 荊州市優秀文藝成果獎原則上每兩年評選一次。

第二章 組 織

第四條 成立荊州市優秀文藝成果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評審會)。市評審會由市有關領導、有關部門負責人和文藝界(或協會、學會、研究會,以下簡稱協會)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
根據文藝作品門類,市評審會下設若干個專業評審組,評審組設組長、副組長各1名,成員由相關專業或協會中有良好社會聲譽和較高學術造詣的專家學者組成,每個專業評審組人數不少於5名,其中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的不少於3名。評審人員有作品參評的,其本人應當迴避對其作品的評審。
第五條 市評審會下設辦公室,承擔評審工作的日常事務。辦公室設在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第三章 申 報

第六條 申報參評的文藝作品必須是荊州市的專業或業餘作者創作的文學、文藝理論、戲劇、廣播影視、美術、書法、攝影、音樂(詞曲)、舞蹈(編創)、曲藝、民間文藝等作品。
第七條 申報參評的文藝作品應由各縣(市、區)委宣傳部、市直有關部門或協會按一定程式向市文聯提出申報。凡申報參評者,均須填寫評審會辦公室統一印製的作品申報表,同時提交與作品相關的材料(如出版物、劇目整體框架或構思台本、雷射視盤或錄像帶、劇照、演出節目單、演出場次證明)和其他附屬檔案材料(如評論文章、獲獎證書)。
第八條 凡荊州市的專業或業餘作者創作的文藝作品均可申報,與市外人員合作的作品,我市文藝工作者必須是第一作者。外地作者受我市有關單位委託創作的宣傳荊州的文藝作品也可以申報,但需提供委託方的證明。
第九條 申報參評的文藝作品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獲得全國和省級各類獎項的文藝作品;參加全國專業協會舉辦的參展作品;已經播放或上映的廣播影視作品,演出30場以上的戲劇、曲藝作品;精神文明建設“精品工程”入選文藝作品;在省級以上大型文學期刊發表的文學作品;各級出版社出版的文學專著、作品集。
第十條 參評荊州市優秀文藝成果獎的文藝作品,其公展、公演或發表時間應該在該次評審年度的1月1日至次年度的12月31日。

第四章 標 準

第十一條 荊州市優秀文藝成果獎設一、二、三等獎三個級別,另設新人新作獎、榮譽獎和特別獎。
第十二條 參評作品思想內容必須是健康向上,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基本內容,藝術形式新穎獨到,獲得讀者、觀眾好評,給人以精神力量和藝術享受的優秀作品。評獎的參照標準分別是:
(一)在國家級權威和著名載體出版、發表、演出、播放、參展,並獲得較高獎項及專家、媒體好評,產生較明顯的社會效果,思想性、藝術性兼備的文藝精品可評一等獎;
(二)在省以上公開出版發行單位及同級載體出版、發表、演出、播放、參展,在省內具有一定影響並產生良好的社會效果,具有較強藝術感染力的文藝佳作可評二等獎;
(三)在市以上公開發行的文藝專業雜誌及其他同級載體發表、演出、播放、參展,受到讀者廣泛歡迎,具有一定思想高度和藝術品位的優秀作品可評三等獎;
(四)在一定級別文藝載體發表、演出、播放、參展,獲獎並產生一定社會影響的文藝新人和文藝新作可評新人新作獎;
(五)對本市文藝事業的繁榮和發展作出特殊貢獻者可獲得榮譽獎;
(六)獲得全國、全省文藝創作大獎的優秀作品,可評特別獎。

第五章 評 選

第十三條 評審工作按專業評審組初評和市評審會終評兩級評選進行。所有申報作品均需逐級參加評審。
第十四條 各專業評審組(或協會)制訂相關門類文藝作品評審細則後報評審會審定,並按照評審細則對申報的作品進行認真評審,推薦一、二、三等獎作品。
第十五條 市評審會根據各專業評審組(或協會)的推薦,對一、二、三等獎進行終評。終評必須有超過評審總數2/3的評審參加。終評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得票超過參會評審的半數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評選獲獎的文藝作品將通過有關媒體公示,接受民眾監督,一周內無異議,即為最終評選結果。

第六章 獎 勵

第十七條 荊州市優秀文藝成果獎分文學、文藝理論、戲劇、廣播影視、美術、書法、攝影、音樂(詞曲)、舞蹈(編創)、曲藝、民間文藝等十一大類,原則上各設一等獎1名,二等獎2名,三等獎3名,新人新作獎和榮譽獎若干名。
第十八條 荊州市優秀文藝成果獎由市政府表彰,並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七章 紀 律

第十九條 申報單位或個人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及多頭評獎,在評審期間被發現的,取消該次評獎資格;已經獲獎的,由市評審會向市政府申請撤銷有關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並通知申報者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獲獎作品因智慧財產權、署名權或獎金分配等引起的糾紛,由申報者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市評審會和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評審紀律,認真執行評審標準,堅持質量第一和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團結協作,秉公盡職,保守秘密。
第二十二條 評審人員如有徇私舞弊行為,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其評審資格。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市評審會依據本辦法制定評選工作實施細則。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文藝作品,有關部門不予受理,市評審會也不予評審。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有效期4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