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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前農村法律服務客觀需求日益增大與農村法律服務資源較為匱乏、眾多農民民眾市場化的法律服務支付能力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的情況下,作為農村法律服務市場的主要供給主體之一,並曾經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農村法律服務供給不足矛盾的鄉鎮法律服務所,時下究竟是應該繼續向前發展並不斷完善,還是任其自生自滅而結束歷史使命?要向前發展該怎么發展,方向和目標是什麼?要結束歷史使命該怎么結束,方法和手段是什麼?等等,一系列問題亟待思考並作出回應。更進一步來看,研究中所存在的細微差別乃至大相逕庭的改革思路是否符合鄉鎮法律服務所的生存邏輯?在現實背景下,鄉鎮法律服務所改革的實踐與理論研究之間又是否存在脫節和背離現象?如果有,研究者應該如何擺脫既有的價值偏好或理論預設而更加注重依循歷史發展路徑並從改革的實踐層面推進鄉鎮法律服務所的轉型?等等,所有這些都是《草根法律服務組織屬性變遷與進路選擇(鄉鎮法律服務所改革研究)》所要研究的。陳榮卓所著的《草根法律服務組織屬性變遷與進路選擇(鄉鎮法律服務所改革研究)》通過系統梳理鄉鎮法律服務所自20世紀80年代初以來從生成、推廣、輝煌、調整走到現在面臨著或存或廢、或發展或衰敗的這一發展歷程,基於農村公共服務這一視角,把鄉鎮法律服務所置於不同時期的制度背景下和具體的法律關係中,從制度變遷的動態過程中考察我國鄉鎮法律服務所的服務屬性。認為:20世紀80年代,鄉鎮法律服務所提供的法律服務基本上屬於準公共服務的範疇;從20世紀90年代初到90年代末,鄉鎮法律服務所提供的法律服務經歷了從農村準公共服務到農村準私人服務的演進過程;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部分農村地區的鄉鎮法律服務所提供的法律服務則開始出現了社區性農村公共服務的新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