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秀林

范秀林

范秀林,女,1958年4月27日生於陽泉市郊區,漢族,大專文化。曾任陽泉市城區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區總工會主席(副處級)。

2014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執行逮捕。2015年6月10日,山西省平定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被告不服,提出抗訴。2015年9月1日,陽泉中院二審刑事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

人物履歷

2002年12月任陽泉市城區總工會主席,

2006年6月任陽泉市城區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區總工會主席,

2011年5月任陽泉市城區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

2011年6月始任陽泉市城區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區總工會主席(副處級)。

2011年被中華全國總工會授予“全國優秀工會工作者”榮譽稱號。

人物事件

強制措施

2014年9月5日因涉嫌犯貪污罪經平定縣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平定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經陽泉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9月20日被平定縣公安局依法執行逮捕。

一審宣判

山西省平定縣人民法院審理平定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范秀林犯貪污罪一案,於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6號刑事判決:

一、被告人范秀林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二、被告人違法所得382463元,依法予以追繳;

三、扣押在案的涉案款50000元,由扣押機關平定縣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

宣判後,原審被告人范秀林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判決

2015年9月1日,山西省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如下:

一、維持山西省平定縣人民法院(2015)平刑初字第6號判決第一項中對貪污罪的定性部分,即被告人范秀林犯貪污罪。

二、撤銷山西省平定縣人民法院(2015)平刑初字第6號判決第一項中關於貪污罪的量刑部分及第二項、第三項。

三、抗訴人(原審被告人)范秀林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24年9月4日止)。

四、抗訴人違法所得376063元,依法予以追繳。(其中15470元返還陽泉市城區政法委,餘款310593元返還陽泉市城區總工會。)已扣押在案的50000元,由平定縣人民檢察院返還陽泉市城區總工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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