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3年,為對英國政府對香港的統治提供指引,當時的英女皇維多利亞以英皇特權立法的形式頒發了《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其後經過數次重修,最新的版本頒布於1991年,內容主要確立香港總督的職權、授權設立行政局與立法局,以及各官員的職責等等。於香港主權移交回中華人民共和國後,地位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取代。
《英皇制誥》對港督的權力,及對行政、立法、司法機關都有非常嚴格的限制,例如法官(1997年前稱按察司)的任命或罷免都必須通過非常嚴格的程式,以維護法官於執行公義的個過程中不會因為行政機關施加壓力而不能保持獨立及客觀,以及保持公眾對法庭的信心。
《英皇制誥》亦為立法機關提供了權力來源的確立。立法局制定的法律不能超越制誥所授予的許可權或與制誥有所牴觸,否則一律會被法院宣布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