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內閣,英文為“cabinet”,原意是密室。18世紀以前,英國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樞密院。查理二世時期,只召集少數重要人物在自己的密室(cabinet)開會,商討國家大事,這是英國現代內閣的起源。
責任內閣制,是資本主義國家由內閣總攬國家行政權力並向議會負責的一種 國家政權組織形式。由於內閣制政府具有對議會全權負責的特徵,故又稱議會內閣制。
責任內閣制以議會(國會)為權力核心,行政系統受議會的節制,行政權與立法權合一,政府(內閣)則對議會負責。而且不同於總統制的制衡(check and balances)理念,議會內閣制的基本原則是責任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對議會負責,不但個別之閣員需對議會負責,內閣整體亦需對議會負責。如果議會對某位閣員或整體內閣不信任,個別閣員或整體內閣便需要辭職以示負責。 英國的責任內閣制處於內閣制發展的較高級階段。主要是指國家行政機構的核心——內閣由多數黨組成並對議會負責的憲政制度。
形成發展
1688年 光榮革命以後,威廉三世逐步退出內閣。1714年,安妮女王去世,根據《王位繼承法》,由德國的漢諾瓦選帝侯繼承王位,即喬治一世。由於不懂英語,逐漸對參加內閣會議失去興趣,於是很少出席會議,甚至不出席會議而讓大臣們去料理國事。於是大臣們有事就自己商定對策,然後提交給國王審定。1721年,羅伯特·沃波爾成為英國第一任內閣首相,主持內閣會議,協調各部門的工作,內閣制正式形成。
1742年,首相羅伯特·沃爾伯失去下院多數的信任,被迫率內閣全體辭職。此後,“內閣失去下院多數信任必須辭職”成為一種不成文的制度。1784年,小威廉·庇特試圖通過改革來抑制國王(喬治三世)專權傾向抬頭,而當時有不少議員被國王收買,庇特下令解散下院重新選舉議會,他的改革得到新議會的大力支持,庇特得以繼續主持內閣17年。由此形成慣例:內閣失去下院多數議員信任,可解散下院重新選舉,若新議會支持內閣,則內閣繼續執政,否則必須辭職,由下院多數派去組閣。由此,形成內閣總攬國家行政權力並對議會負責的責任內閣制。
長期以來,自由和民主一直是人類追求的一種理想。從內閣制度的起源到責任制內閣進一步完善經歷了三個多世紀,這說明人類文明的創造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同時說明文明的腳步也是不可阻擋的。
權力分配
1內閣既參與立法,又負責行政,實際控制著下院立法程式,控制著下院及其決策權,宣布提前大選權等,實際上使議會和君主都從屬於自己,從而操控著立法權。
2 首相是內閣政府首腦,主持內閣會議,總攬政務,擁有任免內閣成員和所有政府高級官員的權力,負責制定和執行國家對內對外的重大方針政策。由於各國的情況不同,憲法賦予首相(或總理)的權力大小也不盡相同。
3 對提交議會討論的政策作出最後的決定。
4 按照議會規定的政策行使最高行政權力。
5 協調和確定政府各部的職權。議會與內閣的關係是:最高的立法機關議會產生內閣,閣員大都由議員兼任 ,內閣必須集體對議會負責,因此內閣制政府具有對議會全權負責的特徵。
6 首相、內閣和政府的產生與組成的法定程式:英王任命首相→首相提出內閣成員和政府成員名單→英王批准後內閣和政府便告組成。在 英國內閣制中,首相一身二任(政府首腦和多數黨領袖)是掌握國家實權的關鍵人物,但是以首相為首的內閣和政府都必須接受議會的監督,如首相有義務向議會報告工作,有責任回答議員的質詢。
7 內閣首腦擁有決定性發言權:是政府首腦,掌握國家的行政大權,同時通過議會掌握立法權,是事實上的國家 最高領導人(擁有大臣與主教的提名權,高級文官的任免權,內閣會議的主持權,政策決策權)。內閣大臣與首相在政治上共進退,內閣制與首相相輔相成,內閣首腦(首相或者總理)是下議院多數黨的領袖。
內閣成員組成
內閣制的內閣是以 議會為基礎產生的。內閣首相通常由在議會中占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擔任。首相從政見基本相同的議員中挑選閣員人選,提請國家元首任命,組織內閣。
國家元首對內對外名義上代表國家,但並無實際行政權力,由內閣代表國家元首對議會全權負責。元首頒布法律、法令和發布文告時,都必須由首相或有關閣員 副署。內閣接受議會的監督,定期向議會報告工作。如內閣得不到議會信任,其閣員必須集體辭職,或由內閣提請國家元首解散議會,重新舉行議會大選。新議會如果仍對內閣表示不信任,內閣則必須總辭職,由國家元首任命新首相組織新政府。
內閣的成員由內閣的首腦從與其政見相近的議員中挑選,或由參加內閣的各黨派協調分配名額產生,然後提請國家元首任命。
主要作用
政府中的高級大臣組成的。英國內閣是英國政府的最高決策機構,既操縱立法,又管理行政,被看作是對“國家行政的最高控制”,“政府的主要工具”以及“大多數立法和行政主動性的來源”,總之,它是國家的行政之巔。它的作用可以體現在一下幾個方面:
第一,它是政府的最高決策機構。包括內政、外交、防務、教育、科研等各項決策。
第二,控制立法。現代社會中由於立法量的增加及其複雜化,議員個人既無設備又缺乏全面的知識和足夠的信息來準備複雜的議案,導致政府逐漸加強對立法的控制,政府提出公議案,這種議案都是由內閣提交下院通過的。而且在準備議案中,內閣委員會越來越多的參與其中,即先由內閣列出議案原則,再由他組織有關大臣、文官、專家等一起磋商議案細節,然後交內閣審定。最後提交下院通過。
第三,作為政黨的領導。首相是 執政黨領袖,內閣大臣都是由執政黨領導組成的。內閣除了對國家、政府進行行政上的領導外,同時也對其政黨行使著領導權。如討論決定黨的方針政策,競選宣言等,在下院和公眾中,為其 黨的政策、行動進行宣傳,解釋和辯護等。
制衡特點
內閣實行 集體負責制和 個人負責制相結合。
內閣集體負責制
要求任何閣員不能投票反對政府的政策,否則,他必須辭職或被解職;任何閣員不能發言反對,也不能不明確支持內閣的政策;所有的內閣決策都是內閣集體的決策,因此,每個閣員必須準備為所有的政策負政治責任;現任和離任的閣員都不能泄露內閣秘密。內閣集體負責制對內閣成員的要求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全體一致,即所有的內閣成員在議會中要一致發言和投票,除非首相和內閣明確認可自由發言和投票。二是互相信任,即內閣不僅要得到議會的信任(內閣總是可以假定自己得到議會的信任,除非議會表決通過不信任案) ,內閣成員也要充分地互相信任, 否則不能作為同僚共事。三是保密,即除非經過內閣的認可,所有內閣成員對內閣會議上的討論和發言不得外泄。
個人負責制
是指各部主管大臣對本部門的一切工作和活動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他不僅向首相負責,同時要向下院負責,如果文官在執行大臣的政策中擅自行動而出現嚴重失誤,主管大臣不論事先知道與否,都要負責。主管大臣除負政治責任外,嚴重的還要承擔法律責任。這是加強大臣責任心的一項重要制度。
內閣與下院互相牽制
抗衡與監督。下院可以通過一定的形式來牽制內閣,如質詢、辯論、批准立法、倒閣等方式。然而內閣集行政與立法於一身,權力很大。絕大部分議案都由政府中的大臣提出,一般來說議案都能通過。內閣可以通過解散下院控制議會。這是議會控制的最有力的手段。
發展趨勢
由於社會、經濟的發展,政府的干預越來越多,在面臨決策和立法大量增加,日趨複雜化和技術化的情況下,作為一種必然的反映,內閣不得不在決策上小型化、多樣化並逐步形成他的外圍系統。
兩種趨勢
一方面首相加強了對決策的控制。
另一方面,內閣集體決策的原則及其對整個決策的控制與監督相對削弱了。
也就是說:“現在決策權逐漸向下轉入了內閣委員會或向上交給了首相”。
具體表現
第一,內閣委員會的權力增強。1967年以前,政府中所有重要決策都在內閣討論決定,內閣委員會的決定和立法建議必須提交內閣全體會議審定,這樣內閣可以行使對內閣委員會的監督。在這以後,內閣決策發生了新的變化,廣泛授權與內閣委員會,不斷擴大其權力,使其轄權內的決定,結論幾乎具有與內閣同等的權威。而且只有在內閣委員會主席的同意下,方可將其中的不同意見提交內閣全體討論,這就大大削弱了大臣的權力。從而削弱了對整個決策的控制和監督。
第二,首相權力的增強。一方面表現在對內閣委員會的控制上。內閣委員會的成立與解散,成員的選擇,主席的任命,授權範圍等都是由首相決定的;重要的常設委員會是由首相親自主持的,首相還可以根據需要設立臨時性的委員會。另一方面表現在建立首相自己的智囊團,即建立政策小組。這種非官方的小組只對首相個人負責。它是由文官,大臣和政治顧問等人員組成的。很有權力。可審查超越部門界限的問題,特別是加強對中短期政策問題的研究,並協助首相加強與政黨的聯繫等。如1983年柴契爾夫人就取消了智囊團,而依賴與她自己的政策小組。
第三,逐步建立各種外圍系統。一方面建立了智囊團。1971年2月由 希思首相首創的,其目的主要是繼承審查政府的戰略,對各部門的利益和文官的建議進行平衡,且不受政府部門觀點的束縛。另一方面,聘請政府之外的專家,學者,企業界人士擔任顧問。這彌補了文官中這方面的缺乏和經驗的不足,有利於首相決策。
以上這些趨勢大大削弱了內閣對整個決策的控制和監督。在理論上,內閣還有干預任何決策領域的權力,實際上“體內閣討論很少一點的政府工作”。因為很多重要決策都是在內閣之外作出的,即使拿到內閣會議上,也大都有實質上的決定。當然這並不否認內閣確實還處理一些重要問題或主動決策。問題在於內閣權力的這種“侵蝕”有加快的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