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地方行政監察專員

英國地方行政監察專員,是指英國對地方不良行政的非法律救濟機構,1974年的《地方行政法》依照議會行政監察員制度設立了地方行政監察專員。1974年的法律設立英格蘭和威爾斯兩個地方行政委員會,議會行政監察員是兩個委員會的當然成員。其它成員由英王根據環境事務部大臣的推薦任命,任期終身。蘇格蘭的地方行政監察專員依1975年的蘇格蘭地方政府法設立。管轄範圍:地方政府(包括地方議會及其成員、委員會、行政官員在內)、地方政府聯合委員會、警察機構(內務大臣除外)等。不包括教K議會。受害人有權向法院或行政栽判所起訴,或向部長申訴的事項以及法律明文規定不受地方行政監察專員管轄的事項不受其管轄。但監察專員認為期待受害人進行法律救濟手段為不合理時例外。申訴人必須是因地方機構的不良行政利益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或團體。申訴書必須向地方政府成員提出,該政府成員必須將申訴書轉送監察專員審查。專員有權決定是否進行調査。

調査結果的報告必須送交申訴人、有關的地方機構和轉交申訴案件的地方政府成員。報告中不指出有關人的姓名,監察專員認為必要時除外。地方政府必須將報吿公開發表。專員認為當事人的利益因不良的行政受到侵害時,可以建議適當的補救辦法。有關的地方機構必須將已採取或準備採取的補救措施通知監察專員。專員對有關地方機構的回答不滿意時,可進行第二次的報告和調查,但沒有其它強制辦法。監察專員每年向地方行政委員會提出一個總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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