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下院

英國議會下院的組織結構與上院相近,但比上院的建制更齊全、制度更完善。其組織也分為兩個系統和兩個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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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議會下院的組織結構與上院相近,但比上院的建制更齊全、制度更完善。其組織也分為兩個系統和兩個層次。
(一)全院大會
下院現在共有659名議員
全院大會在下院議會大廳舉行,廳內至多可容納364人,它的最大特點就是座位的不拘——執政黨與反對黨的對陣式布局。
全院大會中其重要作用的職務有:
1.議長。他是全院大會的核心人物,主要職責是主持全院大會,包括:決定發言者、維持會場秩序、決定會議的議程、組織表決、投出決定性的一票、決定一項議案是否屬於財政議案(在履行決定財政議案這項職權時,議長的權力很大,甚至可以說是獨裁的權力)。他其實只是一個會議的主席,是個公正人而不是一個領袖。他既沒有發言權也沒有表決權。他被視為公正的化身,是公認的全國第一人民代表。
2.代議長。如果舉行全國大會時議長缺席,則由代議長代行此職。下院沒有專職的副議長,而是由三位特定官員代理議長職務。他們是籌款委員會主席和兩名副主席。這三個職務都由執政黨提名後,經下院選舉產生。被提名人通常是下院議員,但為了顯示公正,如果議長原為執政黨議員,則籌款委員會主席出自反對黨,反之亦然。兩名副主席人選也必須分數兩大政黨。他們和議長一樣,一經當選就脫離了黨派關係,成為為全院服務的中立人士。
3.下院多數黨領袖。下院領袖的政黨歸屬不是固定的,而且下院多數黨所擁有的多數席位比較有限,所以下院領袖的地位與作用遠遠及不上上院領袖。下院領袖由首相提名,國王任命,他通常是下院多數黨議員。而且,任這一職務者通常還要兼任樞密院院長這一要職,並且因此而成為內閣的核心成員,所以,他肩負著矛盾的雙重職責:一方面他與議長一樣代表下院的整體利益,另一方面他又代表內閣和執政黨來領導下院的立法工作。
4.下院的行政部門。下院分設六個行政部門,負責下院的日常事務工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有300多人。I,下院事務處(負責下院重要事務的管理,下設委員會辦公室、公議案辦公室、議事記錄辦公室、議會秘書處、私議案辦公室和海外事務辦公室六個辦公室);II,議長辦事處(主要是為議長服務的機構,除了設有議長法律顧問和牧師外,還下設議長辦公室、官方報告辦公室、決策事項辦公室、代銷辦公室四個辦公室);III,財政與行政管理部(下設負責管理下院各項支出的財務辦公室,還有人員編制科等);IV,議會圖書館;V,警衛處;VI,茶點部。
(二)政黨議會黨團
政黨在下院的議會黨團要比上院的重要得多。
1.保守黨議會黨團。由下院全體保守黨議員構成,包括前座議員和后座議員,是保守黨最重要、權力最大、歷史最悠久的機構。它只接受黨的領袖和內閣成員和影子內閣成員的知道和監督,其活動不受下院外黨組織的約束。主要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
I.內閣或影子內閣。它是議會黨團的核心。
II.督導員。他是議會黨團中專職的黨務工作者。他在議會黨團中起著中樞者的作用,負責將領導的意志傳達給本黨議員。此外,他還有維持紀律、發布指令、指導本黨議員出席會議和進行表決的職權,還協助領袖處理下院內的總務工作。分總督導員、副總督導員和一般督導員。他們由黨的領袖任命,直接對領袖負責。
III.后座議會委員會。主要職能是溝通保守黨領袖和后座議員之間的聯繫,促進雙方在重大問題上的協商。
IV.顧問委員會。這是保守黨在野時才存在的組織,由領袖任命的二十名左右資深議員或者有發展前途的議員組成。委員會的每一位委員都有專門的職責,向執政黨質詢情況並說明本黨的立場。
V.24個專題委員會。每一個專題委員會負責研究本領域的政策和立法,其成員是本黨內對該專題有特長的議員。
VI.7個地區委員。專門研究個地區問題,由相應地區的保守黨議員組成。
2.工黨議會黨團
工黨的議會黨團由上、下兩院的全體議員組成,它沒有像保守黨后座議會委員會那樣機構完善、排斥領導層的后座議員組織。80年代以前,工黨議會黨團的權力很大;1979年和1981年,工黨在領袖選舉制度、議員候選人遴選辦法和黨的綱領制定等方面進行了改革,議會黨團的權力受到了很大限制,但其地位和作用仍然非常重要。議會黨團的作用和職權包括:第一,工黨的內閣和影子內閣成員都從議員中產生;第二,黨的領袖和副領袖的人選也是從議員中產生;第三,在選舉領袖和副領袖時,只有議員才享有提名權;第四,議會黨團擁有領袖選舉團三分之一的選舉權;第五,議會黨團直接向工黨年會負責,同工黨全國執行委員會是平行的關係;第六,全國執委會有關大選的政策聲明要與議會黨團共同商定;第七,全國執委會中一半左右的成員是工黨議員;第八,工黨的下院監督員是由議會黨團自己選舉。工黨議會黨團的主要機構有:
(1)工黨議會黨團議會委員會
它是工黨議會黨團的一個專門領導機構。工黨執政時,議會委員會由工黨領袖、副領袖、總監督員、6-7名后座議員代表、1名上院議員代表和4名大臣組成;后座議員代表由選舉產生,並從中選出主席和副主席各1名,由主席主持委員會的工作;4名大臣中必須有一位是下院領袖,有一位來自上院。這時,議會委員會起著政府與工黨后座議員之間進行溝通的渠道的作用。工黨在野時,黨的領袖親任該委員會主席,領導議會黨團的工作;委員會其他成員由議會黨團選舉產生。其主要職責是:第一,安排工黨議會黨團的會期和議題;第二,協調后座議員與前座議員及督導員之間的關係;第三,協調議會黨團內各委員會的工作;第四,協調議會黨團與全國執委會的關係。
(2)督導員
督導員也是工黨領袖嚴格控制議會黨團的重要渠道,他是由議會黨團選舉而非領袖任命的。督導員協助工黨領袖了解黨的情況,督促本黨議員遵守紀律,用強制的辦法使本黨議員按黨所規定的方針在議會中發言和投票,對不聽從命令的議員採取懲戒措施,直至建議領袖將其開除出議會黨團。
(3)14個專題委員會
(4)8個地區委員會
3.自由民主黨議會黨團
自由民主黨是英國議會第三大黨,第二反對黨。自民黨在下院也組成議會黨團,有時本黨的上院議員也參加議會黨團的會議。它的議會黨團組織結構比較簡單,一般由領袖主持會議,督導員協助領袖管理下院的工作。

下院委員會

(三)下院委員會
下院的實際工作大部分是在各個委員會中運作的,下院委員會按類型可分為:全院委員會(committees of the Whole House);常任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s);特設委員會(Select Committees)和部門特設委員會。此外有時還設立兩院聯合委員會(Joint Commttees)。
1.全院委員會
全院委員會由全院議員組成,實際上就是下院本身,只不過全院委員會較為正式,會議程式比較鬆弛,議員們也可以更隨便一些。在全院大會上,當某個議案在二讀後討論細節問題時,全院大會就可以通過一個決議,將全院大會變成全院委員會。全院委員會根據所處理事務的內容,可以有各種具體的名稱。一般的議案,它只稱為全院委員會。在審理一般法案時,全院委員會只是法案審議的委員會階段。這些法案包括:具有憲法重要性的法案、政府需要迅速通過的法案、沒有爭議的法案、沒有反對的有關議員私議案。有些法案可能有常任委員會和全院委員會分別審議。
2.常任委員會
下院的常任委員會時在委員會階段辯論和審議議案的重要機構,絕大多數由政府提出的普通公議案均由常任委員會審議。常任委員會在主席支持下審議法案。它通常按照這樣的步驟審議法案:首先從頭到尾逐條審議法案的各條款,逐條審議;其次審議法案的附則;然後審議法案的序言;最後審議法案的全稱。但是,常任委員會可以對上述步驟予以變通。依照慣例,常任委員會審議法案的條款部分時,首先審議對某條款提出的修正按,並予以表決,而後才審議該條款;對法案原有的條款依照此辦法逐條審議完畢後,再審議議員們對法案提出的新條款、補充條款。常任委員會對所審議的政府法案享有修正權和報告權,但其審議權受到如下限制:第一,不得變更法案的原則和主旨;第二,不得進行調查活動;第三,不得否決法案。
英國下院的常任委員會可分為四種類型:審議公議案的常任委員會,審議委任立法的常任委員會,審議提交歐洲立法特設委員會辯論的歐洲共同體檔案的兩個常任委員會,三個大委員會和地區事務委員會。
(三)特設委員會
特設委員會由下院任命,代表下院履行各種職責:包括監督政府各部門的工作,提出有關下院程式和院內行政的建議。該委員會的評決(fingdings)和建議以書面報告的形式提交下院。大多數特殊委員會是根據永久議事規則任命的,其成員由下院提名。所有特設委員會的各政黨人員大體反映政黨在下院的議員比例。
1.院務委員會。包括一組特設委員會(設施和建築委員會、行政委員會、餐飲委員會、信息委員會、財政與服務委員會、下院管理委員會、下院特權委員會、議員院外利益委員會、廣播委員會、聯絡委員會、規範及特權委員會、程式委員會、人事委員會、永久議事規則委員會、下院現代化委員會等),它們向下院管理委員會和議長提出有關為下院提供服務的建議。
2.監查委員會。包括一組有關監查立法建議的委員會(解除管制委員會、歐洲立法委員會、立法檔案委員會、統編法案委員會、公共帳目委員會、公共行政委員會、環境監查委員會等)。
(四)部門特設委員會
從1979年英國下院改革開始所設立的一系列部門特設委員會是下院監督類委員會建設的最高成就。從其功能上看,部門委員會構成了下院委員會中監督政府各部門的最重要的機構。
到1998年2月,下院的部門特設委員會共有16個,各有其明確的監督對象。如:財政委員會,監督財政部、國內收入署、海關、國產稅局;國防委員會,監督國防部;外事委員會,監督外交和聯邦事務部;農業委員會,監督農業漁業及食品部;等等。按永久議事規則規定,各部門特設委員會負責對政府各主要對應部門及其相關公共機構的開支、行政和政策進行檢查。該委員會對相應的政府部門的監督是綜合性的,包括財務、工作和政策三個方面,但各部門特設委員會不負責審議議案,這體現了下院委員會立法類與監督類委員會職能分開設定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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