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爾蓋縣司法局

(三)增加管理基層司法所行財裝備工作的職責。 (五)加強指導管理基層司法所工作的職責。 (五)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工作;指導各級調解組織的人民調解工作。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三)增加管理基層司法所行財裝備工作的職責。
(四)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五)加強指導管理基層司法所工作的職責。
(六)加強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州關於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司法行政規範性檔案和工作發展規劃、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計畫,普及法律常識和依法治理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鄉鎮、各部門依法治理工作;負責法制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指導、管理和監督公證、律師、法律顧問、法律援助工作。
(四)指導司法行政系統依法行政工作;指導法制教育、法制建設和法制研討工作。
(五)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工作;指導各級調解組織的人民調解工作。
(六)指導和管理全縣法律援助、司法鑑定工作。
(七)指導、監督、管理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安置幫教和社會服刑人員社區矯正工作。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若爾蓋縣司法局內設6個行政股室,下屬17個基層司法所(副科級)。
(一)辦公室(掛行政審批股牌子)
負責機關的日常事務。編制全縣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收集、分析、反饋司法行政信息;負責局發文的起草、審核;負責局機關重大政務活動和上級交辦工作的協調、督辦;督促落實局機關的各項規章制度,承擔檔案收發、文書檔案、工作目標管理工作和保密、信訪、接待工作;負責編制司法行政經費的預算、決算;負責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各項經費收支;負責局機關及司法所的固定資產、基本建設和重要經費的收支情況;負責局機關及司法所固定資產的管理及報廢審批工作;負責編制司法行政系統裝備計畫及採購、發放、保管工作;負責局機關安全保衛、通訊和車輛等後勤保障工作。
貫徹實施有關公證、律師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指導、監督律師、公證業務活動的開展;制定公證、律師工作的長遠計畫、年度計畫和對其財務的管理和審計;制定公證、律師的崗位目標管理規定,完成上級部門和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二)法制宣傳工作股(掛法建辦的牌子)
擬定全縣普法教育、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檢查各部門、各行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承擔縣法制建設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配合教育部門,指導中、國小的法制常識課的教育和普及;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和各項法學調研。
(三)基層工作股
負責制定基層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管理司法所、法律服務所人民調解工作;指導、管理基層司法所建設和司法助理員、人民調解員培訓工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化解矛盾糾紛,消除社會不安全因素。
(四)政工股
負責對局務會議決定事項的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負責協助局黨支部管理司法行政系統黨的建設、隊伍建設和作風建設工作;負責局管幹部的考察、任免、調配及日常考核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幹警的政治理論教育和培訓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工作人員的工資、社保福利以及幹部離退休工作; 負責本局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職務、職稱評定的組織、審核、上報工作;負責管理司法行政系統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幹警違紀案件的查處工作。
(五)法律援助股
制定法律援助工作計畫,具體組織實施全縣的法律援助工作,負責法律援助案件的審定,審查援助對象的資格,指派公證、律師、法律工作者承擔法律援助工作以及指派人民法院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的律師,並完成好其它各項工作任務。
制定司法鑑定工作計畫,加強司法鑑定工作宣傳,組織全縣具有司法鑑定資格人員培訓,指導、協調、監督司法鑑定業務,並完成好其它各項工作任務。
(六)幫教安置工作股(社區矯正工作股)
擬定全縣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擬定全縣社會服刑人員的社區矯正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調查了解重新違法犯罪情況,研究預防重新犯罪對策。
(七)十七個基層司法所(副科級)
負責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調解疑難、複雜民間糾紛;組織開展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幫助;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基層依法治理工作,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協助基層政府處理社會矛盾糾紛;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辦的維護社會穩定的有關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若爾蓋縣司法局政法專項編制30名(含基層司法所1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司法所副科級領導職數17名;股級領導職數6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2名。
五、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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