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蘭教育制度

芬蘭教育制度(education system of Finland),芬蘭 1323—1634 年被瑞典侵吞,1809 年受俄國統治,1917 年獨立。人口 500 萬(1991 年)。多數居民信奉基督教。官方語言為芬蘭語和瑞典語。講芬蘭語的人占 93.5%,講瑞典語的占 6.3%。人均國民生產總值 23980 美元(1991 年)。

教育目標:(1)不斷提高教育水平,滿足科學技術與社會發展的需要;(2)促進教育平等;(3)豐富教育內容,促進社會民主和進步,滿足國際交流和合作的需要;(4)發展教育,豐富人民的業餘文化生活。 20 世紀 70 年代和 80 年代初改革傳統的基礎教育體系,取消雙軌制,設綜合學校,提高中等和高等教育水平。教育分基礎、中等和高等三級。學前教育歸社會事務部管理,由企業團體和私人資助,國家津貼。基礎教育 9 年,免費招收 7 歲~16 歲青少年,由綜合學校實施,分低(一至六年級為國小)、高(七至九年級為國中)兩階段。無論用芬蘭語還是用瑞典語授課,課程計畫完全一致。中等教育即高中 3 年,招收綜合學校畢業並志願升學的 16 歲青年。基礎和中等教育課程強調數理、環境、歷史、地理等基本學科,宗教,母語及 3 種民族語言和英、法、德、俄、拉丁語。綜合學校的語言教學占總學時的 33%,數理占 30%,社會人文占 18%,美術、體育等占 18%。課時與選修課均按教育部檔案安排,帶地區特點的學科由各省教育部規定。1983年起,全國實行統一的教學計畫,七至九年級設技術、家政、農林、商業等選修課,3 年內最多選修 4 門,無結業考試。但 1985 年公布的新教育法又強調省市有權根據本地情況安排教學內容與課時,學校也有一定的教學自主權。高中設學術和職業兩類課程。學術課程中語言占 35%~43%,數學與科學占 22%~29%,社會與人文學科占 18%,美術與體育等占 18%,選修課占 1/5。1982 年起,高中實行學分單元制,一門學科為一學分單元,38 課時,每學年 6 個學分單元。此外還普遍開展計算機教育。1987 年,各省市採用自訂的新教學大綱,各類選修課教學計畫不統一。高中結業考試即大學入學資格考試,考 4 門必修課、1 門~2 門選修課,由大學入學資格考試委員會出題,學校集中評分,口試由學校教師負責。通過者獲畢業文憑和證書。1990 年,國小、國中和高中入學人數分別占適齡人口的 99%和 114%。大學招收持高中畢業文憑和大學入學資格證書者,5%~10%的名額照顧未經大學入學資格考試的職工學校畢業生。某些大學因招生限額,還規定學生參加本校的招生考試,擇優錄取。1980 年起,實行新學位課程,加強基礎理論課;採用學分制;改革傳統的初級與高級“學位應考資格”學位(大約相當於某些國家的學士和碩士水平)和兩級研究生學位(即碩士和博士)制度。設基礎學位,一般修業 4 年~6 年(不設碩士學位),讀完基礎學位後可直接攻讀博士學位。1989 年有高等學校 20 所,在校生占 20 歲~25 歲年齡組人口的 47%(1990年)。基礎和中等教育教師由 7 所大學的教育學院培養,職業教育教師需大專院校畢業並經教育專業培訓,學前教育教師由 5 所幼兒師範學校培養。職業教育分職業學校和職業專科學院兩級,前者招收綜合學校畢業生,修業 1 年~3 年;後者招收綜合學校優秀畢業生、高中結業有大學入學資格證書者和職業學校畢業生,修業 3 年~4 年。成人教育機構有民眾中學、市民學校、工人學校、高中夜校、函授學校、學習小組,主要擔負文化知識補習任務,亦設一定數量的職業課程;職業課程中心、企業教育中心、地區課外學位機構和暑期大學負責職工的在職與離職進修。國家教育部負責貫徹國會制定的教育方針,分管普通和中等職業教育。各省教育部對本省普通、職業和成人教育有監督指導責任。高等教育一般行政由高等教育和研究部負責,教學科研由各校自治管理。高等職業教育由各有關部負責。1991 年教育經費占國民生產總值的 4.6%,占國家開支總額的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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