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繞航

船舶繞航是指船舶因故偏離了預定的或正常的航線,隨後又回到原航線的現象。在正常情況下,班輪應按船期表規定的靠港順序航行;租船應按租船契約上規定的正常航線航行。但均應按地理順序掛靠港口。如果違反這些規定,就構成繞航。根據普通法,繞航有合理和不合理之分。如為了救助或企圖救助海上人命或財產的繞航或為了船貨安全,避免海上風險而做的繞航屬於合理繞航,因此,不能認為是違背或破壞運輸契約,承運人對由此而發生的任何貨物滅失或損壞均可不予負責。除此以外,船舶無故繞航都屬於不合理繞航。對不合理繞航,承運人要承擔巨大責任和風險,將失去承運人一切有關免責事項和賠償責任限制利益。

繞航附加費

繞航附加費是班輪運輸中,由於運輸航線上發生了戰爭、運河關閉或航道阻塞等意外情況,為了船、貨安全,船舶繞取其他航道/線航行,延長了運輸距離,船公司開支增大,為此船公司向託運人加收的臨時性附加費用。

繞航附加費是臨時性附加運費的一種。意外情況消除後,航線恢復正常,繞航附加費即行取消。該項費用一般按基本運費的一定百分比增收。

船舶繞航的法律規定

船舶繞航是指船舶駛離契約約定的或者習慣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線。

我國海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習慣杓或者地理上的航線將貨物運作卸貨港。”這一規定從原則上禁止船舶繞航。這是因為。船舶繞址很可能延長航行時間,使貨物(如易南蝕貨物遭受滅失或損壞.還叮能使貸物在運輸中的海上風險增加。如果承運人與託運人約定了航線。船舶屯走該約定的航線;沒有此種約定時,船舶應走習慣的航線,即契約規定的裝貨港和卸貨港之間的水域,其他同類型的船舶在該奉節通常行走的路線;如果既沒有約定航線。也沒有習慣航線可循,則船舶匝走地理上的航線.即在保證海上航行安全的前提下,船舶在裝貨港和卸貨港之間可航水域最近的路線。如果承運人與託運人對航線雖有約定,但不夠具體,則對於不夠具體的部分,應依照習慣的航線或地理上的航線確定。除非契約中另有相反的規定,船舶走習慣的或地理上的航線,通常不禁止船舶彎靠航線上通常的掛靠港,添加燃料,以滿足繼續航行的需要。一般情況下,約定的航線、習慣的航線和地理上的航線是一致的。

船舶繞航有合理繞航(或正當繞航)與不合理繞航(或不正當繞航之分。為此,作為對上述第一款禁止船舶繞航這一原則的例外。本條第二款規定:“船舶在海上為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而發生的繞航或者其他合理繞航,不屬於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因此,下列三種情況隕於船舶合理繞航:1.在海上為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而發生的繞航;2.在海上為救助或者企圖救助財產而發生繞航;3.其他合理繞航。“救助”和“企圖救助”屬於不同的概念。“救助”是指船舶客觀上實施了對遭遇危險的海上人命或財產的救援行為;“企圖救助”是主觀上具有救助的意圖,但由於客觀原因,未實施救援行為。例如,船舶在航行途中收到附近海域他船發生的救助信號,駛離正常航線前往救助,但在趕到出事地點前即收到他船已被另船救起或憑自身脫離危險的信號,或趕列出事地點寸發現他船己脫離危險,或者,在趕往出事地點途中自身遭遇碰撞、觸礁、擱淺或其他額外的海上危險而無法繼續前往,都屬於“企圖救助”的情況。救助海上人命是船長的一項法定義務(見本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救助海上財產通常是和救助海上人命聯繫在一起的,並且往往是救助後者所需要的。但是,船舶不應為了獲得救助報酬,單純救助海上財產,而使貨物遭受很大的額外風險。否則,有可能構成承運人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管貨義務。其他合理繞航是指船舶為避颱風或其他海上風險,或為了船貨雙方共同的利益,或者其他合理的需要,如船旗國命令船舶回航或彎靠附近港口,將船上的要犯交給有關部門,而駛離正常航線的行為。承運人為了自身利益而使船舶駛離正常航線,屬於船舶不合理繞航。例如,為使船上兩名船公司派來測試機器運轉情況的工程師登岸,或為給在航線附近停靠的姐妹船捎去部分供應晶,船舶駛離正常的航線。如果發現船上有人偷渡,船舶因此回航或彎靠附近港口使偷渡人員下船,因只涉及承運人單方利益,也屬於船舶不合理繞航。遇到這種情況,如這一風險不屬於船舶保賠保險(P&I)承保範圍,一般承運人應事先通知船東保賠協會或其他保賠保險人,並投保此種額外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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