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船舶油污損害(Oil Pollution Damage from Ships),是指船舶在正常營運中或發生事故時,逸出或者排放油類貨物、燃料油或者其他油類物質,如廢油(Slops)、油類混合物,在運油船舶以外,因污染而產生的財產損害或人身傷亡,包括事故發生後為防止或減輕此種損害而採取合理措施的費用以及由於採取此種措施而造成的進一步損害。
二、賠償特點
船舶油污損害具有下列不同於其他海事損害賠償的特點:
(一)嚴格責任原則裝運散裝持久性油類貨物的船舶所有人,對船舶逸出或者排放的油類所造成的油污損害,除少數情況外,不論其本人、船長、船員或其他受僱人是否有過錯,均須承擔賠償責任。
(二)高額賠償原則
雖然船舶所有人在一定情況下對油污損害的賠償可以享受責任限制,但其責任限額通常大大高於一般的海損賠償限額。
(三)賠償責任的強制保險
船舶所有人,對其承擔的油污損害賠償責任必須進行投保。同時,油污受害人可以直接向相應的保險人提起索賠。
(四)貨主分攤油污損害
進口或者接受海運石油超過一定數量的人須交付分攤款,設立特別基金,參加油污損害的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