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航空俱樂部("飛行俱樂部")是指以小型或限制類適航證的航空器、飛行器、航空運動器材和起降場地,為社會公眾提供私用駕駛執照培訓、航空運動訓練飛行、航空運動表演飛行及個人娛樂飛行等項服務的經營單位。各類通用航空經營項目在購置航空器使用的自有資金額度方面規定有"最低要求":其中對具有公務飛行、出租飛行、通用航空包機飛行經營項目的企業,最低要求5000萬元;對私用或商用飛行駕駛執照培訓、航空器代管業務、出租飛行、通用航空包機飛行等通用航空企業"甲類"經營項目,最低要求2000萬元;對具有培訓項目的"航空俱樂部"則相對較低,只有100萬元。
航空俱樂部不能在城市市區、居民聚集區、重要工業生產和交通設施、人文古蹟等地區上空開展各類飛行活動;應與參加航空俱樂部飛行活動的人員就人身意外傷害賠償達成書面協定;未經監護人同意,航空俱樂部不得允許未成年人參加航空俱樂部的飛行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