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司法局

根據《中共舟山市委辦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的通知》(舟委辦〔2010〕97號),設立舟山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 舟山市司法局掛舟山市行政複議局牌子。

機構改革

2018年12月29日,舟山市司法局掛舟山市行政複議局牌子。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和擴權強縣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規定應當由縣(區)政府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的事項。

(二)將指導全市法學會工作的職責交由市委政法委承擔。

(三)增加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工作的職責。

(四)增加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五)增加指導、管理強制隔離戒毒工作的職責。

(六)加強指導監督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工作的職責。

(七)加強監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規範性檔案;制定司法行政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勞動教養管理和司法行政系統戒毒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三)指導管理全市社區矯正工作。

(四)擬訂全市法制宣傳與普法教育的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縣(區)、各行業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和對外法制宣傳工作。

(五)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市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公證工作;綜合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和在我市設立的國外(境外)律師機構;指導市律師協會和公證員協會。

(六)指導各縣(區)司法局管理基層司法所和人民調解、歸正人員幫教安置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管理普陀山司法所和新城司法所;指導市人民調解員協會。

(七)監督管理全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機構及鑑定活動。

(八)監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和“12348”法律服務工作。

(九)組織實施全市國家司法考試。

(十)指導監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統依法行政工作。

(十一)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基層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縣(區)黨委管理司法行政機關領導幹部;配合做好法律服務人員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工作;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監督工作。

(十二)負責局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

(十三)指導協調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信息化建設;指導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外事工作;開展政府和民間的法律交流與合作。

(十四)指導、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槍枝、彈藥、服裝、車輛、通訊器材等物資裝備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司法局下設10個職能處室和政治部。其中:政治部歸口管理警務人事處和組織教育處。

(一)辦公室。

擬訂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重大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和檢查落實,協調內外工作關係;負責公文審核和綜合性文字材料的起草;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理論調研、信息和對外宣傳工作;指導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外事工作和信息化建設;負責會務、電子政務、機要、保密、文印、收發、檔案資料管理等工作。

(二)法制宣傳教育處。

擬訂全市普法教育、依法治理五年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各縣(區)、各行業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在職幹部的法律知識培訓和考試工作;承擔市依法治市和法制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律師公證管理處(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行政審批處)。

指導監督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指導監督全市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活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指導監督國外(境外)律師事務所在我市設立和我市律師事務所在市外設立分支機構的工作;綜合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指導律師協會 公證員協會工作;負責全市國家司法考試的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查處全市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承擔司法行政部門行政許可項目、非行政許可審批和許可類工作事項的審核、備案工作,指導各縣(區)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審批工作。

(四)基層工作處。

指導監督全市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人民調解員協會工作。

(五)勞教與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處。

指導監督勞動教養、強制隔離戒毒、社區矯正和幫教安置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管理監督全市勞動教養和強制隔離戒毒工作;指導管理全市社區矯正工作;指導監督全市歸正人員幫教安置工作;承擔市社區矯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和市綜治委歸正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法律援助工作處。

指導監督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指導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和“12348”法律服務專線工作;承擔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援助律師辦案質量;負責法律援助的宣傳、信息統計和檔案管理。

(七)計財裝備行政處。

制定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基建和裝備配備規劃;監督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中央和省、市級轉移支付資金及基建投資資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監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槍枝、彈藥、服裝、車輛、通訊器材等物資裝備;負責機關預決算及財務管理;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行政後勤及安全保衛工作。

(八)法制處。

負責起草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規範性檔案;指導監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統依法行政工作和行政處罰、行政複議、應訴和國家賠償案件的處理;負責機關行政複議、應訴工作;指導監督司法鑑定工作法律法規和政策貫徹執行;指導監督全市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執業活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負責對全市司法鑑定機構隊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教育管理;組織司法鑑定科技開發、套用及對外交流合作。

(九)警務人事處。

指導監督幹部人事、警務管理工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協助縣(區)黨委管理縣(區)司法局領導班子 負責管理市勞動教養管理所(市強制隔離戒毒所)科級領導幹部;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等工作 配合做好法律服務人員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工作;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

(十)組織教育處。

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基層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爭先創優、立功創模和幹部政治理論教育工作;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幹警、法律服務人員的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人員編制

市司法局機關編制4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政治部主任1名(副縣處長級);科級領導職數20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現任領導

舟山市司法局局長:李東明

其他事項

(一)管理市勞動教養管理所(市強制隔離戒毒所)、普陀山司法所、新城司法所。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附則說明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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