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
(四)負責全市交通基礎設施及其配套項目的建設和養護管理;負責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勘測設計、施工、質量監督等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市場。
(五)負責管理全市公路路政和水路航政工作;負責全市水上交通運輸安全的行業管理;指導、協調、督促縣(區)政府管好鄉鎮渡口及鄉鎮船舶的運輸安全工作;負責船舶和船用產品的技術檢驗工作;負責航道和航運設施建設使用岸線布局的行業管理。
(六)指導交通行業體制改革和企業管理工作,對委屬單位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水陸運輸企業的開業審批和水路航線、公路班線的審批和協調工作,維護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的平等競爭秩序,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交通運輸市場。
(七)負責水路、公路交通規費稽徵,並進行監督管理和內部審計。
(八)組織、指導交通行業科技開發,推動行業技術進步;指導交通行業職業技術教育和成人教育;指導交通行業的精神文明建設和職工隊伍建設。
(九)負責對外交通經濟交往工作,指導和管理利用外資工作、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十)負責市交通戰備辦公室的日常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管理車站、客運碼頭的治安保衛工作。
(十一)承辦市政府和上級交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服務細則
(一)辦 公 室根據《舟山市交通委全面推行政務公開的實施方案》,制訂本細則。
1、服務對象
委機關各處室、委屬各單位,各縣(區)交通部門和工作所涉及到的相關人員。
2、服務內容
(1)、起草委工作計畫、總結;組織並參與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協助委領導綜合情況;組織協調委機關日常工作;做好與上級、同級、下級各部門的溝通交流。
(2)、審核委和委辦公室所發檔案、重要材料;整理重要會議紀要;採集編髮報送交通政務信息;負責年度交通工作會議等重要會議的組織、材料準備和會務工作;負責文印、檔案、收發等工作;負責委和委辦公室的監印工作;組織委機關總值班;匯總編印委各處室季度重點工作;指導委屬單位文秘業務;負責建設、管理委機關電子政務。
(3)、負責全委主要工作目標的上報、分解、下達、督辦、考核等工作,向領導反饋督查範圍內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
(4)、協調、督促、檢查市及定海區人民代表建議、市政協委員提案的分辦、催辦、審核、寄發等工作。
(5)、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單位歸口辦理人民來信、來訪工作。
(6)、安排內、外賓的接待;負責委機關後勤保障工作;協助計財處掌管委機關日常經費開支;負責委機關愛國衛生工作。
(7)、承辦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3、服務程式
(1)、綜合協調。根據全市交通事業發展需要,深入調查研究,多方了解情況,努力掌握並及時向領導提供綜合信息和工作建議,協助領導制定工作計畫和工作要點;領導作出決策和布置任務後,做好決策的組織實施計畫安排、溝通協調等工作;遇事主動、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絡、溝通。
(2)、文秘信息。委發檔案由主辦處室或單位擬稿,辦公室審核並報委領導簽發後登記、印發;重要會議召開前後做好會議材料準備、會務、記錄、會議紀要編髮等組織工作;及時提出來文的擬辦意見報委領導審批後交有關處室、單位辦理;檔案、收發文嚴格按國家和上級機關有關規定辦理;文印、監印、信息編髮等工作按規定的程式進行。
(3)、督查考核。年度交通工作會議確定全年工作目標以後,委辦公室將工作目標逐項分解,落實分管領導、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確定完成時限,提交主任辦公會議審議後下發委機關處室和委屬單位列入督查、考核;同時將各縣(區)交通局重要工作列入委考核內容,對其實施督查、考核;重大事項列入督辦程式和考核。
(4)、議提案辦理。收到市人大、市政協轉我委承辦的有關建議、提案後,委辦公室即按程式開始運轉,落實承辦單位和承辦人,認真答覆各代表、委員。
(5)、來信來訪。民眾來信登記、呈批後交有關部門(單位)歸口辦理;遇有來訪,邀請歸口部門(單位)共同接待。重要來信來訪及時督查辦理情況。
(6)、行政後勤。做好內外賓的迎送、食宿安排等服務工作,做好機關事務所需物品的供應和車輛調度;按規定程式使用機關日常經費;按要求完成委機關愛國衛生具體工作。
4、服務標準與時限
(1)、年底前結合次年全市交通工作會議材料準備,認真回顧總結本年度工作,提出下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要點報主任辦公會議審定;情況的綜合和機關日常協調工作迅速及時。
(2)、保證機關公文制發的快速優質。凡急件,在領導簽發後24小時內發出。若分管的委領導不在家,應電話匯報或請在家委領導簽發;收到來文,當天提出擬辦意見;重要會議召開前完成所有材料準備,會議結束後3天內完成會議紀要或領導講話的整理;重要事件發生後及時完成《舟山交通》的編輯工作。
(3)、督查考核和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辦理工作按有關時限規定進行;來信處理、來訪接待和後勤行政工作迅速、及時。
5、監督約束措施
嚴格按《舟山市交通委政務公開監督與懲處措施》執行。
(二)組 織 人 事 處
根據《舟山市交通委全面推行政務公開的實施方案》,制訂本細則。
1、服務對象
委黨委代管單位、委屬單位的黨員、幹部、職工,各縣(區)交通局組織人事部門,委機關各處室,委機關離退休人員。
2、服務內容
(1)、組織黨員、幹部、職工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斷提高黨員、幹部、職工的理論水平;指導基層黨組織的選舉、組建和審批工作;指導和考核各黨組織的創優工作做好黨員發展工作。
(2)、委管幹部的考察、考核、任免;委管後備幹部的選拔和培養;精神文明建設;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日常管理服務;委管幹部和委機關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3)、委機關國家公務員和機關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管理;委屬企事業單位的幹部、職工調配和招收審批;推薦和選拔交通優秀拔尖專業人才;軍轉幹部和復退軍人的安置;職稱資格評審和考試培訓工作。
(4)、委直屬企業單位工資總額的調控和事業單位職務變動人員工資審批;行業性工資、津貼標準的調整和貫徹;委系統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監察、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
(5)、委機關和委屬單位因公出國(境)項目申報和出國人員審查。
3、服務程式
(1)、黨建工作和行業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上級有關部門的部署、要求和委黨委提出的各項工作目標,提出總體、階段性計畫、主要任務、工作要求及實施辦法,報委黨委審定後組織指導實施和考核驗收。指導所屬基層黨組織的換屆選舉工作,有領導、有計畫地做好黨員發展工作。
(2)、幹部任免(聘解)與培養。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作用工作條例》規定,做好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組織考察了解,提出任免(聘解)意見,報委黨委討論決定。並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按程式辦理任免(聘解)審批手續。直屬單位後備幹部的確定由直屬單位提出人選,經考察了解,報委黨委審定,落實培養措施。
(3)、機關工作人員管理。根據機關(含服務中心)編制和職位空缺情況,擬定招錄計畫,提交委黨委審定後報上級部門審批,並依照規定辦理招考錄用手續和公務員的培訓。依照機關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辦法,做好年度考核、平時考核、績效考核的日常工作和非領導職務的晉升工作,依據各處室考核意見、民主測評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提交委考核領導小組或委黨委審定。
(4)、人事調配和軍轉幹部、退伍兵安置。根據委人事調配規定,根據人事調配單位缺崗情況、用人條件提出調配理由報本處。經處務會議討論後,報委領導審批,其中委屬事業單位人事調配報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審批。根據安置工作有關政策和市里下達的安置任務,提出安置意見報委領導審定。
(5)、職稱資格評審和交通優秀拔尖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工作。根據有關政策、任職條件,布置年度職稱評審和選拔推薦交通拔尖專業技術人才工作,組織召開評審會議,按許可權進行評審或推薦,其中相關人員提交委領導審定後上報。
(6)、勞動管理。根據法律、法規及行業特點,適時組織研究並提出 勞動管理的行業指導意見;委屬單位的勞動管理各項工作,分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程式進行,其中需要報市有關部門審批、審核的,應先由各單位提出並報本處核准。
(7)、工資和保險工作。及時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調整工資、津貼、離退休費和社會保險的檔案,測算、報批委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的調整方案和市管幹部的個人升級增資;布置、審核委屬事業單位工資調整意見,會同勞動、財政部門商定委屬企業單位工資總額調控;協調好社會保險部門與委屬單位之間的工作關係。
(8)、出國(境)管理。因公出國(境)培訓、考察項目及人選,由單位報送材料,經委領導審定後,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因私出國(境)人員由本處會相關處室審查辦理。
(9)、幹部人事檔案管理。按規定要求收集幹部人事檔案材料,及時整理歸檔,做好保管、使用及轉遞、統計工作。
(10)、老幹部管理服務。做好老幹部的政治學習、聽報告、參加有關會議等活動的各項組織工作。組織老幹部的文體娛樂活動、慰問家訪等活動。
4、服務標準和時限
(1)、熟悉本部門業務、政策和規章,熟練掌握辦事程式。
(2)、嚴格遵守組織人事行為規則,嚴守紀律,公道正派。
(3)、堅持“特事特辦、急事急辦”的原則,可以解決的,當時解決;不能解決的,①約定時間答覆;②調查研究和請求匯報後7天內答覆;重大問題經調查了解和請示匯報後15天內答覆。
(4)、公文收、送不超過2個工作日;接收的信函當日拆封,當日歸口傳送,需拿出意見的,向委領導報告後,及時反饋。
5、監督約束措施
嚴格按照《舟山市交通委政務公開監督與懲處措施》執行。
(三)運 輸 處
根據《舟山市交通委全面推行政務公開的實施方案》,制訂本細則。
1、服務對象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委屬單位,以及涉及水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
2、服務內容
(1)、負責全市水陸運輸行業管理,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交通運輸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訂必要的辦法和措施。
(2)、負責春節和其他重要節假日運輸以及重點物資、搶險救災物資、軍事運輸等運力安排的組織協調和督促落實工作。
(3)、組織抓好水陸運輸市場管理,做好有關運輸企業設立資質的審核與企業運力投放、運力更新的指導和管理,引導運輸業最佳化結構、協調發展,做好相關行政審批審核的服務工作。
(4)、負責抓好客運線路的布局、規劃、協調和審批與審核,指導客運企業加快運力結構調整,促進全市客運交通條件的改善和提高。
(5)、協調運輸生產和運輸管理中產生的有關問題;督促落實或調查處理交通運輸方面的服務質量投訴。
(6)、會同物價部門做好全市有關客貨運價的管理工作。
(7)、協助有關部門抓好交通運輸行業文明建設,負責組織、指導和督促車、船、站的文明創建和考評工作。
(8)、承辦上級和委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3、服務程式與時限
(1)、適時提出交通運輸工作意見,領導決策前,儘可能全面蒐集有關情況,並提出建議;決策後,儘快組織實施,做好溝通、協調工作,並督促、檢查落實情況。
(2)、堅持“特事特辦,急事急辦”的原則,對諮詢、詢問事宜,有明文規定的且可以當時解答的,做到當時解答;沒有明文規定也不能當時解答的,經調查、了解、研究、請示後,7日內答覆。
接到特別緊急事件並有領導指示,立即進行處理。
緊急、重要來文,迅速、準確提出擬辦意見,收文後2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3)、道路、水路運輸有關行政審批事宜,根據本委審批制度改革公布項目和審辦程式與時限辦理。
4、服務責任
(1)、服務內容中的工作職責,按照處室人員分工分解到每個崗位,每個同志要按崗位職責切實做好服務工作。
(2)、對本職內或領導批辦的處理事項,接到任務後認真、迅速、準確或以檔案形式提出意見,及時答覆批覆、轉報,或及時協調處理落實解決。
(3)、事項處理做到跟蹤督查,責任到位,努力做好全過程服務,對服務對象在未完全辦結事項前,加強聯繫,及時告知辦理情況。
5、監督約束措施
嚴格按照《舟山市交通委政務公開監督與懲處措施》執行。
(四)安 全 保 衛 處
根據《舟山市交通委全面推行政務公開的實施方案》,制訂本細則。
1、服務對象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委屬單位,以及涉及道路、水路運輸安全的單位和個人。
2、服務內容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交通安全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制訂相應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2)、負責春節和“五一”、“十一”、“黃金周”、重點物資、搶險救災、軍事等運輸安全工作的協調、督促工作;
(3)、負責會同有關單位、部門對全市渡口和鄉鎮運輸船舶安全管理、衛生防疫等工作的協調、督促、檢查、指導工作;編制全市渡船更新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
(4)、負責實施對各縣(區)交通局運輸安全目標管理考核和對委屬各單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工作;
(5)、負責委“三防”辦公室日常事務,檢查、督促全市交通系統防汛、防洪、防台等災害防禦工作;
(6)、負責組織全市交通運輸安全大檢查,參與重大事故的查處。
(7)、負責全市跨縣(區)渡口及普陀山、朱家尖等旅遊區渡口的設定、遷移審批工作及客滾船碼頭安全評估工作。
(8)、負責委屬單位和委機關的安全保衛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和管理車站、碼頭的治安保衛工作,參與委系統突發事件和重大治安案件的調查處理。
(9)、負責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0)、負責職責範圍內的交通衛生檢疫工作。
(11)、負責對委屬企事業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檢查考核工作。
(12)、了解掌握委屬企事業單位不安定因素的動態,協助化解矛盾糾紛,參與群體性上訪、鬧事的調查。
(13)、協助地方公安機關做好本系統涉及單位內保的各項工作。
3、服務程式和時限
(1)、適時提出交通安全保衛工作意見。領導決策前,儘可能全面蒐集有關情況,並提出建議;決策後,儘快組織實施,做好溝通、協調工作,並督促、檢查落實情況。
(2)、堅持“特事特辦,急事快辦”的原則,對諮詢、詢問事宜,有明文規定的,可以當時解答的,做到當時解答;沒有明文規定的,不能當時解答的,經調查、了解、研究、請示後解答。
緊急、重要來文,迅速、準確提出擬辦意見,收文後2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涉及市公路管理局、市航運管理處管理範圍的運輸安全事項,處提出會簽意見,報委領導審批後貫徹實施。
4、監督約束措施
嚴格按照《浙江省舟山市交通委員會政務公開監督與懲處措施》執行。
(五)政 策 法 規 處
根據《舟山市交通委全面推行政務公開的實施方案》,制訂本細則。
1、服務對象及範圍
服務對象:委機關各處室、委屬各單位、各縣(區)交通局及其企事業單位、與本部門工作涉及到的有關單位和人員。
2、服務內容
(1)交通法制工作
1、負責市級交通規範性檔案的組織起草、協調、審稿和上報工作。
2、負責委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工作。
3、負責全市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申領《交通行政執法證》的審定、上報、發放和配合省、市的年度審批。
4、負責全市交通行政複議工作,承辦行政複議案件。
5、負責全市交通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和市本級行政執法管理工作。
(2)企業管理
1、負責交通國有資產的監管,落實委屬企業生產經營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的具體工作。
2、指導交通企業深化改革工作。
3、負責指導全市交通企業的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工作。
3、服務程式
(1)、交通規範性檔案的制訂工作。規範性檔案列入市人大、市政府制定計畫後,由業務部門按計畫提出草案,政策法規處牽頭協調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形成文稿經主任辦公會議同意後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委規範性檔案由委有關處室起草,政策法規處具體審核後按辦公程式運轉。
(2)、交通行政執法證的核發。由各縣(區)交通局、市屬交通單位、部門匯總初審後報委,經委政策法規處複審後,統一上報和下發。
(3)、交通行政複議工作。對委管複議案件,接到複議申請後進行調查和提出處理意見,報送主任同意後正式製作複議意見並告知複議申請人。
(4)、交通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和市本級的行政執法管理工作。根據需要,組織全市各縣(區)交通主管部門和市屬交通有關單位、部門,採用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對行政執法的單項或綜合性工作進行檢查,評定執法的質量和水平,發現問題限期整改。對市本級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管理,落實責任制。
(5)、委屬企業生產經營目標責任制工作。由委政策法規處牽頭會同有關處室提出意見,經主任辦公會議同意後下達實施,並在年終組織有關處室進行考核後兌現。
(6)、交通企業的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工作,由委政策法規處布置收集全市交通企業的技改計畫和擬訂上報項目,領導審定後上報。
(7)、擬訂深化企業改革方案。經委主任會議審定後組織實施。
4、服務時限
(1)、堅持“特事特辦、急事急辦”的原則,可以當時解答或辦理的,當時就解答辦理;不能當時解答或辦理的,一周內提出處理意見。
(2)、交通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和辦理,須適應工作進度要求;交通複議案件的辦理,按《行政複議條例》規定的時限要求。
(3)、需要報送的公文,不超過5個工作日。
5、監督約束措施
嚴格按照《舟山市交通委政務公開監督與懲處措施》執行。
(六)、計畫財務與審計處
根據《舟山市交通委全面推行政務公開的實施方案》,制訂本細則。
1、服務對象
各縣(區)交通局、委屬各單位統計、財務和審計人員,委機關各處室,其他有關人員。
2、服務內容
(1)、認真履行國家財政紀律、稅收制度及其他經濟法規,及時貫徹執行上級主管部門制定的財務制度和規章。
(2)、負責籌集交通建設資金,並做好委管的基本建設項目貸款、還貸手續辦理工作,加強交通建設資金監督。
(3)、編制、審核、匯總、上報公路水路基本建設、公路事業單位年度會計決算及批覆,匯總上報交通國有企業年度會計決算。
(4)、歸口管理陸上交通規費(包括省公路建設基金)的徵收、解繳和使用。
(5)、負責編制、上報下達市本級交通預算外資金財務收支預算與年度會計決算及委機關會計核算、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工作。
(6)、負責委屬單位集團購買力的審批和管理。
(7)、負責交通行業運輸量編制,組織和實施行業統計調查、資料匯總、分析上報等綜合工作。
(8)、負責委屬單位的統計單位登記、會計人員執業資格證件的年檢、年審工作。指導交通行業財會、審計和統計工作,組織業務培訓,逐步實行會計、統計電算化。
(9)、依法實施行業性資金的內部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直屬單位的會計報表、年薪制、經濟效益、經濟責任、基本建設項目和委屬法人代表離任、任期審計工作。
3、服務程式
(1)、市級預算外資金收支預算的編制或修訂後,提交主任辦公會議審議,批准後辦理上報下達。
(2)、編制、匯總上報的各類會計年度決算,經主管領導審核簽名後上報有關上級部門。
(3)、交通建設資金根據年度計畫和資金到位情況及工程進度,經分管領導審核,委主任同意後撥付;公路養護經費根據年度計畫及正常使用情況,經分管領導審核後按月撥付。
(4)、對委屬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根據年度內審工作計畫和審計工作規範要求,經委主任確認後依法實施。
4、服務時限
(1)、堅持“特事特辦,急事急辦”的原則。對來電、來訪能夠答覆的,當場答覆;一時不能答覆的,經調查、請示後,儘快答覆。對緊急、重要來文,迅速、準確提出擬辦意見,收文後5天內提出處理意見。
(2)、交通建設資金和交通事業費資金嚴格按照年度計畫和工程建設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給予撥付。
5、監督約束措施
嚴格按照《舟山市交通委員會政務公開監督與懲處措施》執行。
(七)、規 劃 建 設 處
根據《舟山市交通委全面推行政務公開的實施方案》,制訂本細則。
1、服務對象
各縣(區)交通局、全市公路水運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監督單位,在舟山承接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的省內外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2、服務內容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規劃和基本建設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制訂相應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2)、組織編制全市交通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和中長期規劃及年度基本建設計畫,負責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的立項工作。
(3)、參與城市總體布局規劃等其他行業有關交通的規劃研究和編制,參加全市區域綜合運輸網規劃研究和編制。
(4)、歸口管理、指導、督促交通基礎設施(含配套設施)建設行業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培育、管理、規範交通建設市場,維護市場等競爭的秩序。
(5)、管理全市公路、水運工程的施工、監理招投標工作,做好市管公路、水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專家庫的管理工作,做好資格預審、招標檔案的報備工作,核准評標結果,審核省管公路水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的評標結果並報省廳核准。
(6)、負責委管交通工程項目的實施,並抓好工程施工質量管理。
(7)、負責全市縣鄉公路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全市鄉村道路建設工作。
(8)、負責限下項目建議書、預可、工可、初步設計審查、審批和限上項目的審查、報批,組織公路、水路工程項目的交、竣工驗收。
(9)、負責全市交通建設的監理、工程質量監督和定額造價管理。
(10)、負責審查航道、航運設施建設的岸線布局規劃及使用,指導、督促公路、水運項目的養護和維護。
(11)、負責交通基礎設施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的評優申報工作,組織施工企業的安全資格認證工作。
(12)、歸口管理交通建設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委屬單位的基建項目。
(13)、檢查、指導、督促工程技術檔案的歸檔工作。
3、服務程式
(1)規劃計畫
中長期計畫(規劃)、年度計畫編制或修訂經批准後辦理上報、審批或下達工作。
(2)初步設計審查
申請初步設計審查的工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覆;初步設計檔案由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要求編制完成。報批程式:由工程所在縣(區)交通局上報市交通委,交通委審查後轉報省交通廳,由省廳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進行審查批覆,或受省廳委託由市交通委組織審查,再將審查結果報省廳審批
(3)招投標管理
高速公路、國道新改建工程,沿海萬噸級以上碼頭及省級幹線航道、省級主要內河港口,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含)的新改建項目,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工作由省交通廳負責管理,其他由市交通委負責管理。施工招標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建設單位應具備的條件:①具有法人資格;②具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工程預算、財務管理能力;③有組織編制招標檔案和標底的能力;④有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和組織評標定標相關工作的能力。招標單位如不具備上述條件時,可委託符合上述條件的有關單位代理。
2、項目準備必須具備的條件:①初步設計和概算檔案已經審批;②正式列入省和市公路、水運工程年度建設計畫,建設資金落實;③基本完成或落實征地拆遷工作,能保證分年度連續施工;④標段劃分合理,標書已編制完成。
3、工程施工招標按下列程式進行:①編制招標檔案並按管理許可權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②發布招標公告或發投標邀請函;③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預審並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④出售或發放招標檔案;⑤投標單位編制投標書,按要求送達投標書;⑥組織編制標底;⑦成立評標委員會(其中評標專家在委評標專家按管理許可權在相應的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⑧開標、評標,提出評標報告及推薦中標單位,報相應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核准。
(4)開工報告
申請開工的項目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建設投資已落實;征地拆遷基本完成;施工、監理單位已落實,工程質量監督申請手續已辦妥;施工圖滿足施工要求。開工報告由建設單位向省交通廳報批。
(5)交工驗收
申請交工驗收的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按設計檔案和施工承包契約的要求建成,具有獨立使用價值;按要求編制完成工程竣工檔案;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已準備好總結報告材料,“四自”工程應具備工程決算資料;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已完成工程質量檢測、檢驗並編寫完成交工工程質量鑑定書。交工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按職責許可權市管項目結果報市交通委核准。省管項目由市交通委審核後報省廳核准。
(6)竣工驗收
申請竣工驗收的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經過交工驗收的建設項目達到合格及以上的工程;試運營期滿一年對未完成或交工驗收時提出的修復、補救工程已處理完畢,並經監理工程師和質量監督部門檢驗合格;已按有關規定要求編制完成竣工檔案;具備工程竣工決算審計報告;施工、監理、設計、建設、監督等單位已編寫完成匯報材料;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已完成工程質量檢測、檢驗並編寫完成竣工工程質量鑑定書。報批程式:建設單位向交通委上報後,再由交通委轉報省廳,由省廳組織有關部門(單位)進行驗收批覆或上報。
(7)安全資格認證
由申報企業提出申請,經所在縣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市交通委審核,交通委自接到三、四級企業的有關安全資格認證材料之日起30日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報省交通廳備案。
(8)省外承包商進入舟山交通建設市場
省外承包商進入舟山承接公路、水運建設工程業務,按省廳有關檔案精神辦理。
4、服務時限
(1)、對來電、來訪能夠答覆的,當場給予答覆;一時難以答覆的,經調查了解和請示上級後儘快給予答覆
(2)、設計審查、招投標、開工、交(竣)工驗收報告受理後,1個月內負責完成市交通委許可權內的有關審批(查)或上(轉)報手續。
5、監督約束措施
嚴格按照《舟山市交通委政務公開監督與懲處措施》執行。
(八)科 技 教 育 處
根據《舟山市交通委全面推行政務公開的實施方案》,制訂本細則。
1、服務對象
委機關各處室、委屬單位、各縣(區)交通局及其企事業單位,與本部門工作涉及到的有關單位及人員。
2、服務內容
(1)、編制交通科技教育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各類年度計畫,負責委科技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的安排、審核和報批工作。
(2)、負責本系統科技項目上報的初審,立項後,執行契約的簽訂、監督科技項目按時執行,以及鑑定、驗收前的材料初審和各項協調工作;負責本系統科技成果和新產品初審、登記、交流和推廣套用,組織部、省、廳級科技進步獎的申報工作。
(3)、負責本系統的科技成果管理,對部、省級先進的科技成果指導幫助相關企事業單位積極推廣套用;對本級的科技項目及時轉化為先進生產力。
(4)、負責本系統幹部、職工業務知識培訓,成人教育管理和專業技術人才的繼續教育;督促所屬單位完成各項培訓計畫。
(5)、歸口管理交通標準化、計量、生產許可證、專利申報工作。
(6)、負責交通科技信息歸口管理工作。
3、服務程式和時限
(1)、交通科技教育計畫和規劃管理,根據交通建設、運輸生產和行業管理的發展需要,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編制計畫和規劃,經委領導批准後實施,並檢查落實。每年年底前3個月布置申報次年科技計畫項目,並在限期前20天完成項目匯總和審核上報。
(2)、科技項目的初審及成果管理。科技項目的申請資料的初審執行契約的初審不超過5天,鑑定驗收材料的初審不超過10天,科技成果的查詢及問題答疑不超過2天。
(3)、交通成人教育管理。在對全系統人才需求進行調查的基礎上,編制委屬單位各類人員培訓計畫;根據需要,各類培教學點進行檢查。
(4)、交通標準化、計量、環保、生產許可證管理。根據上級和省市級相應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開展交通標準化、計果、環保、生產許可證、專利的行業管理工作。
(5)、指導交通科技信息、按時完成科技信息的各項工作。
四、監督約束措施
嚴格按《舟山市交通委政務公開監督與懲處措施》執行。
(九)紀委、監察室
根據《舟山市交通委全面推行政務公開的實施方案》,制訂本細則。
1、服務對象
委機關黨總支和黨員、幹部,委屬及歸口管理單位黨組織和黨政領導幹部,委屬單位和各縣(區)交通局紀檢監察部門。
2、服務內容
(1)、監督檢查委機關和委屬及歸口管理單位黨組織、黨員領導幹部和監察對象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決定、命令的情況。
(2)、調查核實委機關和委屬及歸口管理單位科級及科以下黨員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調查核實監察對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紀的行為,並按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3)、協助委黨委和委領導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全市交通建設廉政保障工程的實施,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配合有關部門對黨員幹部和監察對象進行黨風、黨紀和行風、政紀教育。
(4)、受理對委機關和委屬及歸口管理單位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問題的揭發、檢舉、控告,受理本單位黨員和監察對象對不服黨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對政務公開中違紀、違法問題的揭發、檢舉。受理行風問題的舉報投訴。
(5)、指導全市交通系統紀檢監察工作,組織對全市交通建設廉政保障工程實施情況的檢查和考評。
(6)、完成市紀委、監察局和委黨委、委領導委託交辦的工作。
3、服務程式
對民眾的舉報,認真做好登記-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及時送委領導閱示-根據領導批示進行初核或轉辦-初核後寫出報告呈領導批示-依據有關規定程式和許可權對案件作出結論性處理-及時做好檔案整理保管工作。
對違紀者的責任追究,需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案件,要詳細調查核實,形成調查報告,經委紀委、充分討論形成一致意見後,上報委領導或委黨委。
對有關交通行風問題的民眾日常性投訴,認真做好記錄,馬上調查核實,在請示有關領導後及時作出處理答覆。
4、服務標準和時限
(1)、熱情接待民眾來信、來電、來訪,對來信、來電、來訪件處理不拖不壓,有關交通行風問題的投訴 情節單位的一般在調查核實後及時作出處理答覆。對需要調查核實作出書面反饋的來信來訪件處理不超過一個月對一般案件線索的初核不超過兩個月。對立案調查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三日起六個月內結案。
(2)、嚴守紀檢工作的紀律,不泄密。
(3)、秉公辦事,不循私情。
(4)、匯報工作實事求是,不弄虛作假。
(5)、貫徹上級精神,不拖拉,不走樣。
(6)、重大問題處理,實行報告制度,不搞先斬後奏。
5、監督保證措施
嚴格按照《舟山市交通委政務公開監督與懲處措施》執行。
(十)市交通戰備辦公室
根據《舟山市交通委全面推行政務公開的實施方案》,制訂本細則。
1、服務對象
國家、南京軍區交通戰備辦公室、省國防動員委員會和市、縣(區)國防動員委員會及交通戰備辦公室,駐舟部隊擔負軍事演習的武警、部隊。
2、服務內容
制定全市交通戰備建設規劃和戰時交通保障計畫;指導編制和修改全市重點戰備公路改建和重要目標在戰時擬定保障方案;儲備、保管、調撥交通戰備器材;指導督促交通戰備專業保障隊伍建設,開展專業保障隊伍人員的訓練和演練工作;配合駐軍部隊做好軍事行動的交通保障工作。
3、服務程式
(1)、擬定年度的交通戰備規劃、保障計畫。根據全市交通事業發展規劃,提出國防交通網路布局規劃和有關交通建設貫徹國防要求的建議,戰備建設規劃應送本級人民政府計畫部門和交通部門綜合平衡。組織市、縣(區)三級交通戰備辦公室會同各級有關政府部門、軍事機關擬訂國防交通保障計畫,徵求上一級交通戰備辦公室意見後,報各級人民政府批准。並按規定做好方案修改的更新工作。
(2)、專業保障隊伍。要按照上級部署和統一規定,足額組建各類專業保障隊伍,開展專業保障訓練,落實動力動員、徵用工作,負責統一組織和調配。搞好專業保障隊伍“三落實”,保障良好的技術狀況和人員穩定。
(3)、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參與已經列入交通戰備建設規劃的國防交通工程建設項目鑒(審)定、竣工驗收等工作,加強對已建成的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維護管理和報廢處理、更新工作。
(4)、戰備物資儲備。按照分級儲備原則。搞好部門儲備和地方儲備,並加強對儲備物資的維護和管理,不得損壞、丟失,嚴格儲備物資的批准使用手續。
(5)、綜合協調。深入調查研究,準確掌握和及時提供有關國防交通綜合情況,提出戰備工作建設。積極開展國防交通動員教育和交通戰備科研、學術研究活動,提高國防交通工作水平。堅持軍地聯席會議制度,虛心聽取駐軍部隊對國防交通建設的意見,努力改善部隊通道狀況和機動條件。
4、服務時限
及時採集、編髮、報送信息動態,為各級交通戰備部門提供資料信息服務。按照“特事特辦、急事快辦”的原則,規範檔案起草、呈批、收發、歸檔等公文辦事程式,凡急事或重要檔案領導簽發後24小時內辦理完畢,凡需提出處理意見的來文、收文一星期內給予答覆。
5、監督約束措施
嚴格按照《舟山市交通委政務公開監督與懲處措施》執行。
(十一)舟山市交通委人武部
根據《舟山市交通委全面推行政務公開的實施方案》,制訂本細則。
1、服務對象
委屬單位符合民兵組織人員和服預備役人員的退伍軍人。
2、服務內容
(1)、制定本系統人武部工作計畫和民兵預備役工作計畫,
檢查指導本系統內民兵業務工作,認真貫徹新時期民兵工作條例,下基層做好民兵和預備役人員的政治思想工作。
(2)、貫徹執行國家《兵役法》規定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認真落實“統一組織,分級負責,全面規劃”的工作原則。
(3)、做好民兵預備役人員的軍事訓練和戰備演練工作,積極發揮民兵參戰支前工作,努力完成上級軍事部門賦予的各項軍事演習和應急兵員動員工作。
(4)、組織民兵做戰備值勤任務,加強軍警民聯防,教育民兵和民眾維護軍事設施,配合地方公安機關維護本地區的社會治安工作。
(5)、在上級人武部門的統一安排下,積極完成上級賦予的冬季徵兵工作抗洪掄險工作任務,協助民政部門做烈軍屬和退伍軍人的安置工作。
(6)、制定本系統民兵預備役組織的行動方案、演練方案和民兵訓練計畫,確保各項計畫的完整性。
3、服務程式
(1)、根據上級人武部門的指示精神和具體要求,及時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季度工作計畫,並認真貫徹落實,在日常工作中,及時掌握民兵工作動態,經常性地分析民兵人員的思想變化,研究並提出解決有效的辦法。
(2)、抓好民兵隊伍的管理工作,做到重點突出,方法靈活,按照制定的工作計畫有重點性地開展民兵工作,同時,協助人事處做好本系統退伍軍人的安置工作,並結合退伍軍人在部隊服役時的現實表現,及時與公司(企業)單位取得聯繫,確保退伍軍人工作的落實。
(3)、協助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做好民兵預備役人員中的槍枝彈藥的收交工作,嚴禁民兵預備役人員私藏槍枝彈藥的事情發生。
4、服務時限
及時收集、編髮、報導信息動態,為基層民兵組織提供資料信息服務。按照“特事特辦、急事快辦”的原則,規範檔案起草、呈批、收發、歸檔等公文辦事程式,凡急事或重要檔案領導簽發後24小時內辦理完畢,凡需提出處理意見的來文、收文一星期內給予答覆。
5、監督約束措施
嚴格按照《舟山市交通委政務公開監督與懲處措施》執行。
(十二)工會工作委員會
根據《舟山市交通委全面推行政務公開的實施方案》,制訂本細則。
1、服務對象
全市交通系統的各級基層工會、全體工會會員。
2、服務內容:
(1)、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大力推進平等協商工資、集體契約制度,參與企事業單位的改制(改革)工作,做好職工勞動工資、勞動保護、勞動安全、勞動爭議、下崗再就業、社會保險等方面的監督、檢查、協調和情況反映。
(2)、指導基層企事業單位堅持和完善以職代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積極推行廠務公開制度;指導公司制企業建立建全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保障職工享有充分的民主參與權利。
(3)、組織職工進行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教育,民主、法制、紀律教育、以及科學、文化、技術教育,提高職工的政治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技術、業務素質。
(4)、負責市直基層工會和職工技協的建會審批和換屆選舉,協助組織部門做好市直基層工會領導班子的考察配備;指導各縣(區)交通工會的工作。
(5)、指導交通職工技協團體會員單位開展技協活動和工會三產。
(6)、組織系統勞動模範的評選和管理。
(7)、組織職工開展系統各類勞動競賽、技術比武等職工技術創新活動。
(8)、協助做好行業精神文明建設。
(9)、組織實施交通職工療休養。
(10)、協助行政做好職工的來信來訪。
(11)、組織開展系統職工文體活動。
(12)、負責計畫生育工作。
3、服務標準:
(1)、密切聯繫職工,經常深入基層單位,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和促使解決職工實際困難。
(2)、熱情接待及時處理職工來信來訪,做到件件有答覆、事事有回應,取信於職工。
(3)、按《工會章程》辦事,堅持廉潔、高效、務實的作風。
4、服務程式和時限
(1)、市直基層工會的建會與換屆選舉報告按程式辦理,每次報告在半個月內完成。
(2)、系統先進集體、勞動模範評選按程式辦理。
(3)、基層職工來信來訪一般情況及時處理,疑難信訪件在一個月內給予反饋意見。
(4)、市直基層工會按所在企事業單位實際情況,按時按計畫完成職工療休養工作。
5、監督約束措施
嚴格按照《交通委政務公開監督與懲處措施》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