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改革
第三條 縣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審計局,接受縣委審計委員會的直接領導,承擔縣委審計委員會具體工作,研究提出審計領域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政策建議,制訂審計工作規劃,協調推進和督促落實縣委和縣委審計委員會決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審計項目計畫。
設縣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秘書室,負責處理縣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日常事務。縣審計局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承擔縣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相關工作,接受縣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的統籌協調。
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縣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政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國家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執行國家審計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相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制訂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審計報告;向縣長提交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縣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審計局報告和向縣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及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國家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
2、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直各部門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
3、鄉鎮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務收支;
4、使用縣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5、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6、縣級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
7、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
8、縣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縣政府規定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
9、縣政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管理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項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10、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11、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縣審計部門進行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鄉科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縣審計部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1、完善審計管理體制,加強審計工作統籌,明晰縣級審計機關職能定位,理順內部職責關係,最佳化審計資源配置,充實加強一線審計力量,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
2、最佳化審計工作機制,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協助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有關會議組織和有關報告、檔案以及審計機關管理制度的起草、文印;負責局機關人事編制管理;負責機關文電、信息宣傳和文明創建等工作;負責機關調研和綜合性文字工作;管理局機關保密、信訪、行政後勤和檔案等事務;組織審計系統的教育培訓;管理審計事業經費;負責機關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二)綜合法規股(審計信息技術套用股)。負責有關審計規範性檔案起草和審核工作;組織審計機關業務質量檢查、業務類綜合考評工作;組織協調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核查工作;負責推動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對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內部審計職責履行情況,檢查內部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實施審計業務教育培訓,承擔審計機關的法制工作,依法辦理審計行政複議和訴訟工作;負責協助辦理有關審計查出案件線索移送處理工作;負責審計系統審計統計、通聯工作。審理與參與覆核局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審計業務文書及有關審計業務事項。
負責全局審計信息化建設的規劃與管理;負責審計區域網路計算機軟、硬體的維護和管理;負責審計信息網網站的更新、維護;協助局內各業務股(室)及下設業務單位開展計算機審計;負責組織協調審計套用模組、工具、軟體的開發套用;配合辦公室開展計算機知識和套用培訓;負責組織OA系統、審計OA系統的套用、推廣、考評等工作。
(三)財政金融審計股。負責編制縣預算執行情況審計方案,匯總審計結果;負責審計縣級和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負責審計縣財政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狀況。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負責審計國有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中央國有金融機構在本縣的分支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負責對國有控股的區域性金融機構在本縣分支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地方國有金融機構和地方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審計監督;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提供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援助、貸款項目的審計公正報告;負責對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和國(境)外企業的審計;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四)行政事業與社會保障審計股。負責審計與縣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縣人大機關、縣政府工作部門、縣政協機關、縣法院機關、縣檢察院機關和政黨組織、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審計相關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縣政府涉及社會保障的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由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縣政府委託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福利、救災扶貧、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管理使用的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五)經貿與農業資源環保審計股。負責審計縣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商務、供銷等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縣政府主管部門和縣政府委託其他單位管理的農業農村、扶貧開發、資源環保等相關公共資金及其部門與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對縣屬國有企業和縣政府規定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開展審計;負責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以及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審計;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審計相關單位的資產、負債和損益及財務收支;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行政編制
縣審計局行政編制14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審計師1名(副科級);內設機構股級職數6名。紀檢監察、工會等機構設定按有關規定執行。縣審計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本規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